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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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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丽娜 《山东审判》2007,23(1):82-84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欺骗性交易行为有逐步蔓延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信用水平和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对相关立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规则的比较思考,建议尽快整和约制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立法,转变立法理念,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并重,扩展约制欺骗性交易行为立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以达到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相似文献   

3.
基于民事活动与商事交易之间的差别,客观上导致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之间存有诸多区别.现代各国大都设置有独立于民事审判之外的商事审判制度.受民商合一体制的制约,我国未设置独立的商事审判制度.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系辨证统一的关系.我国商事审判制度应从倡导商事思维、增设商事法庭、创设商事诉讼等诸方面进行重构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固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关注于客观要件的审查,而忽略主观过错认定的误区.第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十七条挝错”的审查范围应当涵盖整个交易行为.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恶意串通行为、违约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都应成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态.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物权法定的立法价值倾向,第三人执行异议应当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全面、充分地考察交易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才能确保民事执行行为的实体正当性和结果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伪造是票据违法行为,其本质是欺诈行为。票据伪造往往引起多方面的法律后果,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和当事人的损失,破坏交易秩序,票据伪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文义性原则,票据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一般的票据伪造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和破坏票据交易秩序行为,票据伪造人应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孔祥瑞 《河北法学》2000,(4):146-148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关系密切。而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已无法有效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亟待进行完善。具体内容应包括:科学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建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严格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规定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及完善有关的程序性规范等。  相似文献   

8.
旅游企业交易优势地位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雁北 《法学家》2005,16(3):99-103
旅游企业在与旅游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是具有交易优势地位的,但对这种交易优势地位如何调节、监督和规制则需要进行探讨.本文从限制旅游企业滥用交易优势地位行为入手,研究市场机制调节、协会组织监督和民事司法救济等对旅游企业滥用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制约,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政府公权力是否规制和如何规制旅游企业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汤维建 《法学家》2003,4(3):92-104
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修正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过头之处.所谓“协同型诉讼模式”便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展开.我国民事诉讼法不仅有必要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而且还需要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本文基此分析了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客观表现形式,并提出了防治这些行为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0.
刑民交错案件的司法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民交错,是指在案件中当事人的某一部分或全部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关系构成要素的客观现象。其基本形态主要有刑事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交错,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的交错,刑事犯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交错,以及刑事犯罪与民事合法行为的交错。在界定刑民交错案件中,要综合运用民事分析法和刑事分析法。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须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又称“过错能力”或“侵权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不是不法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客观财产能力。在侵权过失趋向客观化的今天.民事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的逻辑前提,而是以对一定的能力低下者提供免责保护为政策性考量而建立的制度。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采纳以年龄形式标准结合具体识别能力的结合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的"本土化"既是一国私法法制的起点和核心,又是其私法法制的目标和归宿,脱离了"本土"的民法典因为背离法律人的习惯思维理路、脱离社会生产生活背景、丧失民众基础和精神皈依、缺乏历史文化传统哲学理论及伦理道德的支撑而使其法制效力受到影响,不利于民法精神的彰显和私法价值的实现。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与政治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虽然我国非法制传统相对保守,法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相对成熟,但这些并不能成为我国法制建设钟情于它山之石的借口,"本土化"是法典建设的法制公理。  相似文献   

13.
论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咏 《时代法学》2006,4(6):56-6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盗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盗赃物、遗失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4.
秦国荣 《法律科学》2007,25(3):79-86
国际经济法乃是随着国际市民社会的产生而逐步产生的,在古代社会和近代国际强权政治体制下都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得以发轫的内在根源在于国际市民社会成员在通过相互经济合作与交流过程中为自身私人利益的实现而产生的普遍规则需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维护国际贸易与利益共同体存在的一般利益诉求.国际经济法作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的市场主体在长期的外贸合作中所形成的交易惯例和贸易规则,作为这些成员通过多边谈判所达成的彼此共守的行为准则,它所调整的乃是国家间及国际贸易主体之间的具有私法意义的经济利益关系.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则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5.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理性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帆 《政法学刊》2004,21(1):32-3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矛盾判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两种诉讼性质上的差异以及立法上的 不完善,使我国的刑附民程序在设计上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应将民事诉讼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保证性质不同 的诉讼按照自身的规律来进行。  相似文献   

16.
魏琼 《河北法学》2006,24(8):66-69
约公元前1900年左右至前16世纪,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北部生活着古闪米特族的一支--古亚述人,他们虽不如古巴比伦人那么著名,但仍然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传承了人类古老文明,在古代民法的起源上有着自己独特的贡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古亚述商人的经济交往关系、民事规则与商业习俗作了比较系统的梳理,旨在重拾对这一民族的文明再认识,揭示人类民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 ,不仅就两类责任的共性问题作出了阐述 ,而且对两类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民事责任的复杂性 ,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 ,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揭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确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标准 ,以期对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8.
论以订约目的为依据的合同分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订约目的为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创设各种民商事主体的合同,如通过合同创设合伙、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创设各种民事权利的合同,如通过合同创设债权、物权、知识产权、身份权等;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即通过合同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变更;解决合同争议的合同,即通过合同解决民事争议。此四类合同各具特征。  相似文献   

19.
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总被引:36,自引:3,他引:33  
本文侧重论述了未来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问题。文章认为,长期的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现象应当结束。根据中国的国情、民事诉讼与生俱来的社会公益性以及各国改革的经验,未来的民事诉讼不应该是纯粹当事人主义而应该是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20.
This article is concerned with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civil advocate for results obtained for a client. It distinguishes the criminal trial by arguing that for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the adversary system, as it is commonly understood, requires that the professional advocates be equally competent and equally adversary and that because it does not meet these criteria, the criminal trial cannot be looked to as a model either of the adversary system or of the behavior of advocates in the civil trial. Rules of behavior for the civil litigator should be drawn with the primary objective of ascertaining truth. Moreover, the civil litigator cannot claim immunity from moral accountability by reference to the lawyer's role; he or she is personally accountable for an immoral result obtained for a client. Seeking to avoid this accountability all lawyers might reject an immoral but lawful cause, so that persons with such causes would be deprived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o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lawyer's personal morality and the social value of professional assistance is resolved by reference to a formula for assigning counsel similar to those in Mathews v. Eldridge and Lassiter v.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moral dilemma of a lawyer who is so assigned and proposes a solu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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