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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垄断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但它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因而不同于国家垄断。在我国,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垄断,而行政垄断又有其自身的成因和表现形式,因此,反行政垄断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反垄断立法的制定两方面配合进行。  相似文献   

2.
论行政性垄断   总被引:38,自引:0,他引:38  
行政性垄断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但它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因而不同于国家垄断。在我国,垄断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性垄断,而行政性垄断又有其自身的成因和表现形式,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反垄断立法的制定两方面配合进行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就是反行政垄断,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行政垄断越来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删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章,所以目前我国对反行政垄断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阐述行政垄断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反垄断法》浅谈对于反行政垄断的认识以及对目前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模式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行政性垄断执法中存在不少问题,其症结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的建议权与反垄断执法管辖权是相互分离的。在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活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有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权,应能够以请求主体或被请求主体的身份积极地进行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反行政性垄断执法的理想模式是在行政裁量、行政协助的基础上,以行使更广泛而有效的建议权来实现行政合作,遏制行政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依法处理的建议权,应当彰显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分权格局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以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等为表现的垄断行为屡禁不止,各种垄断行为不仅损害正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刚刚建立的市场竞争机制遭受严重侵害,而且己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与之对应的刚刚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制裁的规定简略而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反垄断在我国的开展举步维艰,因此反垄断诉讼的健全势在必行。本文基于我国反垄断诉讼的现状、不足的解析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邵建东 《法人》2004,(7):22-22
国当前的垄断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性垄断,其形成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体制上的原因,不是单纯的反垄断法律所能解决得了的。由于行政性垄断归根结底是一种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因此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而推进的方式就是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这也是中国反垄断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反行政垄断地位的争论 从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后,人们在反垄断的一系列问题上展开了研究和讨论。一开始,针对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性垄断问题是影响我国反垄断立法进程的制肘因素之一。行政性垄断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要求反垄断立法必须加以规制而不能回避。行政性垄断是国家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虽然就其结果而言它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但它有着和一般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许多特点。这决定了法律对它的规制也有着许多特殊性:反行政性垄断的主管机关必须具有较高权威性和拥有充分的职权;他们应独立办案而不受干预;反行政性垄断的程序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不给人以规避的机会;要处理好反垄断专门机关办案程序同司法程序的衔接关系,并应充分发挥司法程序的作用;制裁措施要恰当和有力。  相似文献   

9.
行政垄断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是对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和竞争制度的侵害。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这一点在学界已达成广泛共识。因行政垄断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期待一部《反垄断法》就达到规制的目的显然是不现实的。本文认为通过对政府管制的规制和反垄断制度的构建寻求综合治理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它实际上是一种公、私权力结合谋取不当利益的反竞争行为。消除行政垄断的过程就是国家不断改善政府经济职能,维护经济民主的过程。因此,在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和市场机制之间设立防火墙是十分必要的。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直接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各国竞争法治的共同趋势。中国《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行政性垄断行为,创立了反垄断立法史上独特的模式。这不仅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经济民主制度走向更加健全的必要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1.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责任追究主体,以行政主体、受保护企业、直接责任人为责任承担主体,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为责任形式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保障,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形成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竞合.应择处罚较重的前者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面临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违宪责任竞舍,在我国应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12.
行政垄断不是一般的经济现象,而是行政主体不当行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产物。行政垄断本质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其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在行政垄断已成为我国主要垄断问题的形势下,反行政垄断势在必行。规制行政垄断,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实行法律分权制;建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民主监督。  相似文献   

13.
《反行政垄断要确立平等观》史际春文,《法制日报》2001年9月16日第3版 一、反垄断法为何拒绝“行政垄断”的概念。首先,行政垄断或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合法垄断、不法垄断等,是不可等同的。其次,“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强调“反行政垄断”,言下之意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的任务,它所反的仅是私营部门经济性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这种潜意识不符合国际上反垄断法的实际情况。最后,“行政垄断”的另一潜台词是“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对这种垄断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垄断不应一视同仁,其结果…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许多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问题、反行政垄断问题、反垄断法私人诉讼问题、反垄断司法机制问题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疑难问题。通过对这四个疑难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对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江山  黄勇 《现代法学》2011,33(4):79-88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面临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适用的问题。以石油行业为例,通过反"行政垄断"来推动石油行业的反垄断不应是主导的指向,应当廓清"行政垄断"与依法管制之间的界限,在正确认识石油行业管制体制的形成的前提下,确立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之间的协调原则,从结构和行为两个方面有效推进石油行业的反垄断适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对行政垄断等制度。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反垄断法也存在很多不足,反垄断执法初期在立法目的、执法机关、反对行政垄断、处理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方面会遇到严峻挑战。颁布反垄断法只是反垄断立法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17.
一、中国电信业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产物 垄断分为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在发达国家.反垄断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垄断,以防止企业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益.而是行政垄断.尤其是行业和部门垄断。如电信业、金融业、热力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民用航空、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认为反行政垄断是俄罗斯反垄断的一大特色,其在立法模式、执法机构、法律责任的发展都比较完善,其政策和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19.
在反垄断理论中,市场力量或垄断力量是损害消费者福利的反竞争的经济力量。我国反垄断法中以“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涵盖了这两种经济力量。反竞争力量可以通过这两种方法之一来行使,即提高自己的价格或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市场力量或垄断力量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降低了消费者福利。数字平台经济不同于传统市场,具有双面市场、动态竞争和创新驱动的特征,对传统反垄断认定规则带来了挑战,有必要将反垄断分析集中在实现反竞争力量的方法上。反垄断规则对这两种反竞争力量整合的判断标准是不完整的,未能应对平台经济所带来的创新驱动和实施的自我优待。解决这一困境的路径需要超越传统反垄断对市场力量或垄断力量的分析方法,以更细致入微和多元化的替代分析方法识别垄断违规的行为,以新思路开启对平台经济下市场力量、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提高传统反垄断法在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和适用性。  相似文献   

20.
翟巍 《法学》2014,(6):52-60
公共企业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均包括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形式相似性。欧盟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两类行为给予了区别规制。一方面,基于附属理论严格禁止作为企业垄断行为诱因或强化因素的行政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为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而实施的对公共企业的行政扶持行为,得到了反垄断豁免。在当前我国国企类型化改革背景下,明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构成要件,借鉴欧盟反垄断法制模式,可有效厘清与区别规制国有公共企业领域的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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