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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制度的形成与我国相关体制和司法实践具有密切关系。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的司法适用有助于保持公平正义的侦查环境、优化配置现有的侦查资源以及适应司法改革的有关要求。但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不明、指定管辖的具体流程不清、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不畅以及公民对于指定管辖的异议权与申请权缺失。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指定管辖制度应当坚持程序法定原则、侦查效率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并应从四个方面予以实现:明确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细化指定管辖的具体流程、健全指定管辖的衔接程序以及赋予公民对于指定管辖的异议权和申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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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立法精神,这为破解“立法不健全,相关条款原则性强、存在司法管辖冲突”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现状提供了契机.在把脉司法实践中所呈现之“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指定管辖型”的实践后,问诊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难题.破解之道应首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其次,根据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有序构建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同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最后,根据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的管辖及审判特点,完善环境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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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5,(6):92-98
刑事案件的"异地管辖"模式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对本地管辖的原则性规定,改由异地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机关实施管辖,目的在于消除本地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对案件审理公正性的不良影响,从而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目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关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的选择上明确规定由异地侦查机关实施侦查,开创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异地管辖"模式的首次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针对"异地管辖"模式在其他种类案件的适用方面做出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标准不一致。同时,"异地管辖"模式的实施伴随着司法成本的提高、诉讼效率的降低和公民旁听权的侵害等等问题。因此,"异地管辖"模式必然在未来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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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导读(续一)山丰(三)关于职能管辖,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公、检、法三机关管辖范围重新作了分工(第18条)。新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范围的调整,为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课题,诸如侦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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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存在有关案件管辖、立案标准、强制措施、翻译等制度隐含影响公正司法和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应在立法、司法和工作机制上加以完善和修改,以便于从法律上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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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其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如何具体实施又缺乏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故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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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其强制力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议论,检察机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相关的制度,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司法的进一步完善积极建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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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检法三家的分工更加明确和具体,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管辖权异议,但笔者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尚存疑惑,愿与大家共同商榷。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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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一状况,连云港市于1998年5月在全国率先实行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改革工作。由于这项改革对于解决当前在少年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案件“吃不饱”问题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因此,连云港市开创的指定管辖制度被作为一项改革壮举迅速在全国许多法院予以推广。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打破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跨地域设立少年刑事法庭,统一管辖指定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笔者对这项被实践部门誉为少年刑事司法里程碑式的改革并不以为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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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研究——兼谈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预决原则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呈现分布各个诉讼阶段、多元主体、情况复杂的局面。目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法院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逆推立案、侦查、起诉的指定管辖,这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进程与规律;前一诉讼阶段指定管辖对后续诉讼阶段没有直接的效力,案件不被受理或者退回的情况屡见不鲜;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公诉案件被同一级别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改变的问题;指定管辖次数没有限制。对此,应当将管辖问题设置在立案侦查阶段,不宜再以审判管辖逆推立案侦查和起诉的管辖;建议在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中确立侦查管辖预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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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域外判例法思维主导下的类案同判理论与实践不同,中国语境下的类案同判具有多重意涵与特定的实践机制。中国语境下类案同判的背景是以判例广泛运用为基本条件,在法院整体运行中解决司法共识的形塑问题。由多层次的中国语境所决定,类案同判兼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司法伦理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与审判监管的基本方式等多重意涵。在司法实践中,“类案”辨识机制是基于“价值单元”的案件相似性的再现,“同判”实现机制则是综合考量司法权威与司法理性之基础上类案司法见解的趋从。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对司法共识的制度化塑造,应注重类案同判的诉讼程序构造、判例运用制度的系统性完善、类案同判的信息化赋能等诸多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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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指定管辖的一般理论以及具体立法规定的角度上看,我国现行指定管辖立法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涉及指定管辖行为的性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以及当事人申请指定管辖的权利保障等问题。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指定管辖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上的偏差,立法观念与立法方式上的不足。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旦受到现实社会诸多不当因素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影响,会在较大程度上造成指定管辖司法适用上的混乱。为此,需要立法在借鉴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指定管辖通行理论以及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指定管辖应有的目标与基本价值追求,矫正对于指定管辖性质及其立法观念问题的认识,以及对于指定管辖适用程序所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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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指定管辖赵保升,王文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乃是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关于指定管辖的法定概念。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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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各部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迄今尚未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同形形色色的犯罪作斗争。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规定精神,从理论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划分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论述,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制定更为完整、科学的职能管辖划分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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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检法机关以决定(或裁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检法机关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检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裁判的一种法律授权。究其法理内涵,则是司法机关职权主义原则和管辖的属地属人原则相交差的综合体现。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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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是以犯罪地管辖为基础,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以指定管辖为例外。由于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是确定的,所以.案件属地管辖权应当是确定的。办理案件首先要确定是否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是违法办案。但是.实践中也会出现管辖权不明或不宜管辖等情况,这就需要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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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之独特性决定了类案检索机制之定位应当是“区域性”而非“全域性”。上述特点决定了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之构建应当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而非简单借鉴域外法治。通过对我国类案检索机制“区域性”试点之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存在着适用主体差异性、类案识别标准不一致性以及类案检索效力模糊性之弊端。应当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在类案检索机制具体适用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且统一区域内类案识别标准,在明确类案检索机制的辅助作用的同时,通过层次化的效力构建总结和完善我国“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