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姚天冲  尹勃 《河北法学》2007,25(7):169-170
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公务员和行政主体三方的关系,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制度历经发展,形成了以"个人过错"为核心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直接向公务员求偿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并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了各项具体制度,易于操作,达到了合法性与效率之间的理性与平衡.  相似文献   

2.
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关于现代公务员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公务员由于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是和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公务员和执行职务无关的赔偿责任,不是行政上的赔偿责任。法国现代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是19世纪70年代建立的。这个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把行政上的赔偿责任划分为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和公务员本人的赔偿责任。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公务员在法律上承担执行职务的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在70年代以前,国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或以私人资格活动外,不负赔偿责任,行政上的赔偿责任由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负担,适用民法上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李伟 《中外法学》1992,(1):79-80
<正> 我国应建立三种并行的行政赔偿责任:一是违法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合法行政赔偿责任;三是结果赔偿责任,以合理地构成完整的行政赔偿制度体系。一、违法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目的有二:弥补给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害;使行为者意识其行为的危害性,以预防该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公  相似文献   

4.
现代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是以国家责任来代替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公务员的个人责任,但以国家责任来代替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豁免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行政侵权损害是基于公务员的个人过错而产生时,国家在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一定的程序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员返还其所支付的赔偿金的部分或全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是我国国家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因此,不少问题都有待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章剑生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经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行政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已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广...  相似文献   

6.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本文探讨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分析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表现,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城管打人行为违背了公权力的法定性,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满足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属于职务行为,二者并不矛盾。将其界定为行政职务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相似文献   

8.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0.
法国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的意义和性质 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公务员由于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是和执行职务密切联系。公务员和执行职务无关的赔偿责任不是行政上的赔偿资任。后面这种责任是一般的赔偿责任,没有单独说明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是两种相互对应的行政法上的制度。有的国家则把行政补偿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赔偿,有的国家则把两者分开。我国属于后者,把行政补偿看成是与行政赔偿相并列的一种广义的行政责任。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而损害相对人合法利益,应依法承担的补偿责任。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  相似文献   

12.
政府采购工程本质上属于私经济行政的范畴,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政府与承包人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系政府通过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损害,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则承担补充责任。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施工过程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存在,则应区分两种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欠缺相当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共同作用产生损害,即发生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混合,政府与承包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应定性为法定特别责任,无过失责任与法定担保是其内涵,保护相对人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是其目的.在责任认定判断方面,应将须有无代理权行为、本人未追认和相对人未撤回作为构成要件,以区别于其他责任限制因素;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使之可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在适用赔偿救济时,需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以求适用的准确和合理.  相似文献   

14.
公务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判断涉及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野,行政行为羁束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相对人的认识和参与。相对人对公务员行为性质有判断的权利和义务,其身份判断和行为判断应有不同的义务标准。本文以此分析了职权行为与个人行为混合的几种情形的性质认定。  相似文献   

15.
论行政赔偿     
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已确认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用司法判决的形式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因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是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中确立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司法管辖权。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由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实际损害,由该行政机关支付一定金钱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这就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作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和我国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16.
公务员公务过错赔偿责任比较研究李晓明,莫纪宏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向受害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各国法律对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要求、公务过错的认定和保护受害者利益的标准不同,故公务员因公务过错承担赔偿责...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还不够完善,从而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8.
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保英 《法律科学》2006,24(1):62-69
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在现代法治政府之下政府行政系统的责任越来越突出,“责任政府”概念也成了政治学、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解释相关问题的基本概念。在责任政府这一现代理论的指导下,行政主体对公民、社会、国家承担义务就自然而然地成了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与之相对应,行政主体义务的基本范畴就成了近年来各国行政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行政主体应具有推行宪法和法律,接受立法和司法监督,改善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发展,使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接轨等宪法义务;具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利益和保护,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法义务。  相似文献   

19.
华建荣  韩国华 《法制与社会》2010,(36):158-159,162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  相似文献   

20.
<正>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制度,行政赔偿诉讼是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可以单独提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这样,如何协调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关系,及时、正确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课题。在此,笔者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衔接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相对人超期未提起行政诉讼,而于诉讼期间届满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法院能否受理。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没有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此时,具体行政行为就已经发生了确定的效力。具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