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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裴某,男,现年26岁。裴某从小学习优异,但因其父喝完酒后经常对裴某打骂和罚站,父母离异,其与母亲相依为命。家庭变故导致裴某心情抑郁而患上扁桃体炎,后经手术摘除。由于手术不成功,使得裴某吃东西非常费力。裴某经过努力考上某大学,报到时学校因其有病没有接收。惭惭的,裴某表现出精神异常。  相似文献   

2.
因担心妻子离婚变沉默罪犯裴某,初中文化,已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裴某在前几年的服刑期间一直表现不错,于2017年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2年。裴某性格内向,不爱与其他罪犯交流,有什么事情很少主动向民警汇报。然而,从裴某的犯罪经过来看,他又属于脾气急躁之人,遇事欠思量,往往感情用事。  相似文献   

3.
犯罪嫌疑人崔某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高速演艺吧租用4套包房,雇用6男1女利用电脑上网以女人身份与客人聊天并留下客人电话,再由佘某、贾某等女“酒托”与客人联系,将客人约至高速演艺吧,事先不让客人看账单,女“酒托”在点高价洒水后借故离开,由崔某、裴某等人向客人要消费费用,客人如不给钱.崔某就用言辞相威胁,客人被迫交付费用,对于没带现金的派裴某与客人一同取钱,共以此手段获取孙某、刘某、杨某、黄某人民币15000余元。  相似文献   

4.
1990年9月,29岁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济南一家企业工作的裴某,确立了恋爱关系。1991年3月,裴某与三位同学共同投资10万元,在济南市槐荫区注册了一家机器厂,裴某出资5万元。1992年5月二人结婚。同年9月,裴某的机器厂不断发展壮大,‘在济南市工商局依法注册了私营企业,名称为“济南某机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10万元,裴某出资额95万元,股权证书上写的是“裴某某先生在公司的出资额占公司总资产的45%。”裴某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婚后担负起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婆婆的担子。  相似文献   

5.
1案例1.1案情2006年7月某日,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北京市某区发生追尾事故,裴某与薛某甩出车外。要求对其二人的交通身份做出认定。1.2尸检死者裴某,鼻腔及双侧外耳道血性液体溢出,左侧顶枕部片状头皮挫伤,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 2011年的8月,整个京城就像被罩在一个蒸笼里一样,憋闷得让人喘不过气来。然而这一切对于安徽来京务工的裴全满(以下简称“裴某”)来说,在这样的天气里,穿了里外两层衣服的他还时不时地倒吸凉气。一天早上不到5点,裴某便动了身,因为他头一天听说丰台有一个专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地方,能为他的事讨个说法。  相似文献   

7.
目的探讨机动车外后视镜对人体损伤的特点。方法对10例于1990-2005年间在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鉴定的案例进行回顾性的调查,所有研究对象均为机动车外后视镜损伤患者。结果在车内驾驶员为左眼损伤,前排乘客为右眼损伤,均被同则外后视镜碎片所致,而在车外分为两类,一类为骑自行车的中学生,被外后视镜撞伤,以颅脑损伤居多,另一类为行走老年人,被后视镜撞伤,表现为四肢骨折。结论根据其受伤特征,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8.
目的探讨机动车外后视镜对人体损伤的特点。方法对10例于1990—2005年间在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鉴定的案例进行回顾性的调查,所有研究对象均为机动车外后视镜损伤患者。结果在车内驾驶员为左眼损伤,前排乘客为右眼损伤,均被同则外后视镜碎片所致,而在车外分为两类,一类为骑自行车的中学生,被外后视镜撞伤,以颅脑损伤居多,另一类为行走老年人,被后视镜撞伤,表现为四肢骨折。结论根据其受伤特征,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9.
近日,广德县法院以喻某(女)、裴某犯重婚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被告人喻某与陈某于1975年4月在四合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1997年其大儿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0.
快 即快速出击,获取证据。在初查取证中,要坚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做到快决策、快取证、快传讯犯罪嫌疑人,不殆误战机,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之机和说情人说情的机会。待他们察觉或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证据开展反侦查时,案子已移送立案了。 巧 即巧妙施法,重点突破。在初查中,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及查证的对象、环境等不同情况,巧妙地采  相似文献   

11.
马清泉 《内蒙古检察》2004,(4):35-35,25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主要证据,也是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机关也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取得,在移送审查的案件当中,绝大多数都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详细证据材料(也有犯罪嫌疑人不供诉的情况),这里只探讨犯罪嫌疑人供诉的情况。目前,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办案程序中有一个环节,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让其供述犯罪经过,然后予以全部记录,  相似文献   

12.
正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季某于2013年4月16日17时许,至某市某停车场内,欲以约定价格3 200元人民币向被害人张某购买iPhone4S一部,并支付定金人民币300元。在试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季某产生用自己携带iPhone4手机一部替换被害人iPhone4S手机的想法。后犯罪嫌疑人季某趁被害人张某不注意,将两部手机调换,随后以所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一经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人即被确立为犯罪嫌疑人。而在侦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原被确立为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暂不能认定,也不能否定,久立不决,甚至不侦查、不起诉,也不撤案的现象,导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数年乃至长久不能摆脱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状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刑事诉讼法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实际操作中的不依法办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14.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上海市徐汇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检察院")针对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三类案件,专门设立"检察庭"开展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和宣告程序,充分保证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不翼而飞的捷豹后视镜 "我的后视镜呢,怎么就断了呢,昨天晚上还好好的呢."初春早上的阳光透着一丝暖意,小李本想开着自己新买的捷豹轿车去上班,可是走到车子跟前一下子就傻眼了.银色的捷豹轿车在阳光下闪着银光,可是车子的左后视镜已经不翼而飞,那一抹断痕触目惊心,与崭新的捷豹轿车形成鲜明对比,看着自己新买的轿车小李心疼不已.小李在事后的叙述中说道:"这部车子我买了还不到一个月呢,购车款、税费加上牌照总共一百多万元呢.我平时开车很小心的,保养也做得很好,这后视镜无缘无故地就断了,我能不心疼嘛,我招谁惹谁啦."  相似文献   

15.
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宜对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质是针对案件当事人之间对某一问题供证不一致,而由案件证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当面质询诘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罪行的一种特殊讯问方法。正确适用对质是迫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交代犯罪事实的重要手段。近来,司法实践中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可否对质产生疑问。笔者认为,同案犯罪嫌疑人不宜对质。1、从对质的作用看,对质是侦查人员从双方陈述中获取证据或检验证据的一种补充手段而不是主要手段,不可高估其对侦查破案的作用。2、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看,对质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处于抗拒心理状态下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较之证人心理变化大,抗拒狡辩…  相似文献   

16.
1案例资料某年9月10日13时,死者裴某与摩托车接触后倒地受伤。伤后裴某尚能言语,一天后病情加重,呼之不应。CT提示:脑内广泛挫裂伤,颅内血肿,血肿有扩大表现。入院后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伤者即往有20余年高血压病史及10余年糖尿病病史,用降压药及注射胰岛素,两病均控制较好。住院期间伤者并发肺部感染,采取抗感染、对症治疗,10月28日,肺部感染得到控制,病情好转,已能下床活动,并进而作康复性治疗。11月10日,  相似文献   

17.
一、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能否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缺少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作绝对不起诉处理,以终止诉讼?目前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即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其理由是:1、在审查起诉阶段,如经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即清白无事者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或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达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讲并不构…  相似文献   

18.
什么是错案     
从法律定义上讲,错案是指对无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错误地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对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案件:①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错误的案件。如作案是甲,结果将乙逮捕、起诉、审判、处刑;②行为虽然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但其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而进行拘留、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③犯罪嫌疑人虽然有犯罪嫌疑,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要求会见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对此一般不允许,他们认为,辩护律师会见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于法无据,既无犯罪嫌疑人授权委托书,手续不全,又容易为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作伪证提供便利条件。笔者却认为,辩护律师的要求合...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自报身份尚未查清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时间总是以身份不明为由随意计算。对于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成年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无可非议,但对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犯因身份不清而任意对其关押并不妥当。因而,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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