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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春燕 《河北法学》2011,29(3):78-84
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出现,产生了新的财产法问题,即因交易延时支付所导致的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手中,围绕该资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归属,实务中以及法理层面都存在争议。以支付宝为样本进行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构成了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其利息收入也应当归消费者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对此无权擅自占有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将该部分利息收入分配给消费者所产生的高成本,可借鉴我国对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划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此在理论上实现了沉淀资金权属的逻辑自给,在实践中也有助于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电商平台成责任重地 规范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是电子商务法重要的立法追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是,如何构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方平台,是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业的最显著标志,也因此塑造了更为复杂的交易关系.承载着信息中介、广告发布、信用评价、金融服务等诸多功能的电商第三方平台,既是交易的枢纽,也是市场的主导.据统计,目前通过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已占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然而,电商第三方平台的聚集和规模效应,也为假冒伪劣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泛滥程度远超线下实体店,甚至屡屡引发国际纠纷.  相似文献   

3.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部分卖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网上交易纠纷屡有发生。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等5个方面对第三方平台经营与管理作出规范。亮点解读一、给消费者时间考虑撤单规范原文: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权威解读: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然而近期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进入公众视野,电商平台"私人定价"的营销方式引起人们热议。文章就大数据"杀熟"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表现形式列举解释,对成因进行剖析,并就大数据时代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以期使大数据"杀熟"现象能得到遏制,进一步规范电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5.
第三方软件在运行中是否对主程序软件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修改,要根据第三方软件的功能性质和开发者的行为性质来进行判断;第三方软件的开发者未经许可而擅自开发此类依附主程序软件的行为是否对主程序软件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要判断双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该行为是否违背正当的竞争法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主程序软件权利人的权益、其目的是否为获取商业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6.
赵墅艳 《法制与经济》2011,(9):65-66,71
电子商务中商业竞争日益激烈,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尽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则部分增加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机制,允许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起消费者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构建信用评价机制规制电子商务中的...  相似文献   

7.
董毅智 《法人》2014,(10):36-37
正获取牌照仅是1号店开启医药电商之旅的一张"门票",这趟旅途是否顺利、平安,还要看接下来的"景区"配套是否完善继去年11月"95095医药平台"、今年7月的广州"八百方"之后,2014年8月,第三家互联网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企业诞生,就是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1号店。1号店是国内知名的网上综合购物中心,2012年沃尔玛成为其最大股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官网公告显示,1号店获准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  相似文献   

8.
要讨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话题,首先得确认一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体性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一般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那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就是平台经营者.整体来说,有这样四类平台经营者:第一类是商品销售者,比如苹果商店;第二类是卖场管理者,类似于出租场地的商家;第三类是买卖居间人,相当于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于淘宝.那么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放在第四类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9.
李立娟 《法人》2015,(4):31-33
发展电子商务的落脚点应该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子商务立法则要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出发点。因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电子商务能否可持续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多元化零售时代逐渐显现。电子商务已经是现代社会消费不可取代的消费方式。今年两会期间,电商界大佬纷纷提出完善电子商务监管的提案,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立法正在紧罗密布的制定过程中。但是,眼下我国电子商务正如一匹疾驰的骏马,立法如何既给骏马上"辔头",又不让马儿放缓脚步,无疑成了考  相似文献   

10.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1.
李佳楠 《法制与社会》2010,(19):111-111
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贸易平台,因其自身的特点,不能全部适用传统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相关权益受损而无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针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损害求偿权等诸多权利的受损情况与保护方法来进行探讨,提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互联网对人民日常生活的渗透,在线旅游平台早已成为人们出行前必不可少的情报获取与预订平台。其在上游对接供应商获取旅游资源,在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提供在线预订服务。正是这种连接双方、同时又与消费者产生直接交易行为的"直接第三方"性质,导致涉及OTA平台的纠纷往往呈现一定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13.
近看ACCC     
ACCC是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的简称。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是澳大利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对违法者可以诉至联邦法院。行业协会为消费者组织解围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由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澳大利亚建立了鼓励和便利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执法体系。  相似文献   

14.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以消费者为一方当事人的电子商务称为消费类电子商务。消费类电子商务有开放式信息流、便捷、实时的资金流、分散式物流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应当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本文就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制度中的商誉评价制度、消费合同制度以及争议解决制度作一研究。  相似文献   

15.
对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是近年学术争议的一个问题。传统的商业平台,大多只是简单的商业中介或商业交易聚集组织者,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者集合商、商品交易运营者、交易秩序管理者、纠纷调解裁决者,履行着部分商业交易的市场监管和纠纷裁判职能,具有很强的商品物资配置影响力、商业规则制度影响力、个人和商业数据整合力,具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主体,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能受限于传统的民法思维习惯,而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遵循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是在民法的规范体系内寻求答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16.
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能够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知假买假者应当将其与普通消费者一样看待;对于虚假广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推荐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其放任制假售假,应当认定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具备生产、销售食品药品企业资质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的,应当认定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魏捷 《法制与社会》2012,(5):102+1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最终要的一环。但是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以支付宝为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介绍了美国、日本、韩国等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做法,最后对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电子商务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其中,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特指三方主体关系下的"消费者"。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包容性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补充责任,少数情形下也可能是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相关实际情形进行判断。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内部关系上看,第1款的连带责任是基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第2款可能构成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两者具有明显的界分,在适用中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20.
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2):77-90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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