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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作为加害人又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发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当事人应当主张哪种责任呢?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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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经济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因违约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完全是《经济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再现,称为法定违约责任。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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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峤滨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10):20-24
强制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违约救济制度。本文通过对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的规范分析,明确了强制实际履行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适用上的限制情形等理论基础;通过对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的制度分析,剖析了其与情事变更原则、违约形态和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联系;最后提出了对作为我国合同法中强制实际履行制度的主体规定的《合同法》第110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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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华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5,3(5):35-38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均适用于合同签订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约危险的场合,都可以采取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自我保护方法,但预期违约在适用条件、主体范围、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可以涵盖大陆法上之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不安抗辩权不能解决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更能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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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培荣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4,27(5):61-62
我国合同法引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中,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救济方式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且二者在适用上有竞合和冲突,故应加以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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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艳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9,10(2):172-174
《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将预期违约作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予以规定,因其中的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存在相似功能,适用二者解除合同时存在意见分歧。为了正确理解并适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必须探究默示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进而厘清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在解除合同时的关系。只有删除不安抗辩权的独立规定,完善默示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有关立法,才能更好地发挥默示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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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是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和损害赔偿的一种惩罚性违约责任形式。现有的违约金制度存在缺陷,应不断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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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上述两条规定表明,同是以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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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又称为国际货物销售,是国际间进行经济交往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的核心。预期违约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在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更为常见和复杂。预期违约理论不仅在英美法系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制度,而且对大陆法系国家合同立法也产生了巨大冲击,并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采纳。我国《合同法》在保留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优点的同时,也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机结合,构筑了一个相对先进并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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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其目的在于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提供法律保护,维护交易公平.我国<合同法>在设计不安抗辩权制度时,既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又借鉴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发展和创新,构建了一个相对先进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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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瑞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4):83-85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是英美法系关于违约行为的区分,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受害方合理选择所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有助于确定货物风险转移后损失的承担主体。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点,以但书为界,分别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不同的角度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担也不同。而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十分笼统,在适用上极不明确,因此,应明确作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划分,明确公约里对严重性的认定标准,明确认定严重后果的预知时间,以此来不断完善我国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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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能写成“订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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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婷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3,(1):69-70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债权是特定的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此为理由,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债权相对性的基本理论.然而,随着大量第三人侵害债权事实的发生,各国开始检讨自身立法以求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1853年的拉姆莱诉盖伊案(Lumley V Gye)的判例为代表,英美法系遂慢慢开创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我国学术界将侵害债权称为"干涉合同"、"损害合同",还未有侵害债权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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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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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合同法》规定了利他合同法律制度,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的契约相对性原则,对此进行探讨研究,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和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利他合同的概述、意义及构成要件(一)利他合同的概述利他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合同另一方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依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约定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合同。在利他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第三人称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称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