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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起点是解决目前面临的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很多,其中法院行政化裁判体制、地方保护主义和法官腐败是主要问题。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导致一些地方法院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工具的主要原因是司法的过度地方化。由于各地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同所在行政区政府部门的管理关系,形成司法与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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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而司法改革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法院是守卫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正义的最终屏障。当前,我国法官队伍总体情况良好,但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时有孳生。司法腐败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最后的腐败[1]。"法官腐败"现象虽然只是发生在少数司法部门和个别法官群体中,却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降低了司法权威,侵蚀了司法公信,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攻坚克难的重点领域。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黑龙江调研时指出:"要坚持从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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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15,(4)
改变现行法官管理模式,在法院系统确立新的法官、辅助审判人员比例,同时加大职业保障,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筑牢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司法体制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这次改革涉及我国法院体制各个方面,不仅有技术性问题,也有遗留几十年的旧的司法模式,利益格局问题。因此,司法体制的改革自提出以来一直进展缓慢。尤其是2005年最高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法官员额制度,由于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一直作为法官职业化重要内容的法官员额制度虽被列为会议日程,但至今未被确定下来。就以上问题主要从我国法院实际出发提示完善确定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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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让人震惊的消息:2006年6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不断扩大,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为什么一个走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会出现腐败串案,深圳中院的“沦陷”给世人深刻警示的同时,也使我们更多地产生疑问:中国法官为何如此腐败?中国司法怎么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是正义的代言人,法官成为“司法蛀虫”,对整个社会无疑是加倍的伤害,对和谐社会的建构是致命的打击。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如何从制度层面来约束司法权力,共同致力于构筑我们的司法良心和社会正义,是目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以下本刊约请到几位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学者共同探讨这一话题,但愿广大法官从深圳中院腐败串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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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让人震惊的消息:2006年6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不断扩大,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为什么一个走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会出现腐败串案,深圳中院的“沦陷”给世人深刻警示的同时,也使我们更多地产生疑问:中国法官为何如此腐败?中国司法怎么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是正义的代言人,法官成为“司法蛀虫”,对整个社会无疑是加倍的伤害,对和谐社会的建构是致命的打击。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如何从制度层面来约束司法权力,共同致力于构筑我们的司法良心和社会正义,是目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以下本刊约请到几位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学者共同探讨这一话题,但愿广大法官从深圳中院腐败串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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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让人震惊的消息:2006年6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不断扩大,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为什么一个走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会出现腐败串案,深圳中院的“沦陷”给世人深刻警示的同时,也使我们更多地产生疑问:中国法官为何如此腐败?中国司法怎么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是正义的代言人,法官成为“司法蛀虫”,对整个社会无疑是加倍的伤害,对和谐社会的建构是致命的打击。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如何从制度层面来约束司法权力,共同致力于构筑我们的司法良心和社会正义,是目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以下本刊约请到几位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学者共同探讨这一话题,但愿广大法官从深圳中院腐败串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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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让人震惊的消息:2006年6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不断扩大,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为什么一个走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会出现腐败串案,深圳中院的“沦陷”给世人深刻警示的同时,也使我们更多地产生疑问:中国法官为何如此腐败?中国司法怎么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是正义的代言人,法官成为“司法蛀虫”,对整个社会无疑是加倍的伤害,对和谐社会的建构是致命的打击。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如何从制度层面来约束司法权力,共同致力于构筑我们的司法良心和社会正义,是目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以下本刊约请到几位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学者共同探讨这一话题,但愿广大法官从深圳中院腐败串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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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正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前行,司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作为司法最主要部分的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压力日益沉重,但不容乐观的是,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与社会民众对于司法的预期存在相当距离.而续职培训作为一种致力于提升法官能力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很好的契合当前基层法院法官的种种迫切需要,应当在法院功能区分的基础上安排续职培训,最大可能地弥补基层法院法官在职业能力上的不足,以回应社会对基层司法的期盼和渴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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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理论与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针对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应围绕着审判体制、检查体制、侦查体制、执行体制和司法行政实务管理体制等整体进行。但是,由于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领域过于防范,尤其是法检等机关难以短时间内实现人、财、物等独立,司法体制改革困难较大。解决我国的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应从法官独立审判、司法去行政化以及法官审判权运作体制入手。在保留司法体制的中国特色的同时,保障我国司法体制迈向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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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要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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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0,(2)
当前个别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现象滋生的深层诱因,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缺陷,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机关部门化、司法管理行政化及司法干部通用化等。司法改革的重点应从司法体制入手,对法院进行全面改革,最终实现消除司法的地方割据,加强司法的中央集权;确保法院的宪法地位,发挥法院的宪法作用;打破管理的行政模式,确保法官的中心位置;保证一定的物质基础,建立正确的利益机制;强化规范的整体监督,形成科学的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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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北镇市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法院的执行工作全面向好,不断取得可喜成绩。北镇市法院执行局现有工作人员24人,其中执行法官6人、执行员等司法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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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两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那么,一直走在改革前沿的深圳中级法院缘何成了腐败重灾区?记者来到深圳进行了深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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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工作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权的分配问题上。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体制,也就是执行权如何分配和运作的问题。鉴于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同时参照各国立法例,结合我国执行工作的历史和现状,执行权应归法院行使。执行权应划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我们应在法院内部实行执行法官和执行员的分工,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决定权和执行裁判权,执行员仅行使执行实施权,同时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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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 《共产党员(沈阳)》2007,(21)
2002年武汉中级法院的"腐败窝案"爆发后,新任院长周文轩曾当着60多名法官妻子的面,发表了慷慨激昂的施政演说,拜托这些妻子们常作"河东狮吼",时刻"提醒法官丈夫",一时赢得了"救火队长"的名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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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确定了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目标。要保障公正司法,就必须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行法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旨在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这项工作完全合乎和顺应司法规律。但从目前法院内外的反映和法院工作的实际来看,推行法官员额制可能会遇到许多具体而现实的问题。其中,最为基础也最为困难的,当属本文欲探讨的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法官员额;二是如何选任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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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6,(6)
当前法院审判资源的配置,以及"法官+书记员"工作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对"法官+书记员"工作模式分工状况进行分析,认为构筑"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工作模式是当前问题的解决之道。通过对审判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进行合理区分,进一步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性质和定位,厘清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增设法官助理,重新调整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提出新型审判模式下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职责的合理分工,希望对司法改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