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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北京某物流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前4000元,税后实发金额3652.94元.物流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解除与单某的劳动关系.单某以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某物流公司向单某一次性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52.94元.物流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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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于2006年12月在B物资公司内退,由B物资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季某到A通信公司工作,并告知该单位其为内退人员,保险由原单位缴纳.2011年2月15日,A通信公司与季某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务关系.季某在A通信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通信公司向季某支付的工资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向其支付延时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011年12月,季某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A通信公司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要求该单位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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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刚刚参加工作缺乏社会经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半年后才发现合同中少了关于休假、休息以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陈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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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0年6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但公司并未提出与赵某续签合同,赵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2年4月28日.离职后,赵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4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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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鹂鹂做了一年销售员,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她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位却坚称不认识黄鹂鹂,否认与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工会调解,从仲裁走到一审、二审,近日法院终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支付2.5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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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于1999年12月入职A公司,双方于2005年4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A公司出资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B公司,此后A、B公司业务合并,但郑某的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均转到B公司,由B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1月5日郑某诉至顺义区劳动仲裁委,主张与B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B公司认为郑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均转至B公司,并且两公司经营业务合并,共同管理,因此应当视为企业合并,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故B公司不同意支付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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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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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商贸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孔某出资51万元,韩某出资49万元.孙某2005年7月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间实发工资19779元,北京某商贸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期间其存在加班,北京某商贸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北京某商贸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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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自称其2011年2月15日到A公司工作至2011年5月31日,作为销售部主管负责公司销售管理培训工作,底薪4000元.公司老板拖欠5月工资4000元一直不给,工作期间袁某曾多次索要,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拖.另外,自进公司以来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承诺的保险也一直没有缴纳.因此,袁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工资4000元、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1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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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于2008年7月15日入职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8月14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岗位为行政兼出纳.秦某某与某广告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声明》,该声明中载明:"甲方与乙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9月份11天,并同意多支付1个月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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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自2008年1月8日至2010年10月31日在某医院担任内保工作,属于编外工勤人员.双方曾签订有书面聘用合同,合同经续订终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1月1日,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医院自2008年1月8日至2010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其2009年度、2010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008年1月至7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延时加班工资和夏季高温补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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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司并非不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再签,这样对双方都方便:公司可以考察他是否合格,他也可以对公司有所了解,任何一方不满意都可以在试用期分手,互不耽误。"达维忻食品公司人事部陈主任在庭审时说的这番话没有被采信。近日仲裁委裁决:达维忻食品公司未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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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司并非不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再签,这样对双方都方便:公司可以考察他是否合格,他也可以对公司有所了解,任何一方不满意都可以在试用期分手,互不耽误。"达维忻食品公司人事部陈主任在庭审时说的这番话没有被采信。近日仲裁委裁决:达维忻食品公司未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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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于2005年5月30日入职某公司,任厨师之岗位,某公司没有安排其休息带薪年休假,双方在2008年之后已连续二次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至2011年3月15日到期终止,合同终止后但某公司没有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单方调动夏某的工作岗位,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工资待遇与2009年3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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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某大型饮料公司对本单位市场销售监督员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并获行政许可,执行期限为3年.2008年10月,石某经饮料公司招聘担任该企业北京地区的市场销售监督员.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石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工作期间,石某的工作任务是不定期前往各销售点对销售业绩及销售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饮料公司不对石某进行考勤管理,并按月以银行划拨形式向其支付工资.2010年11月,经双方协商一致,饮料公司提出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石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饮料公司支付其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审理过程中,石某主张本人已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但饮料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依法安排其休年休假,故要求该单位额外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饮料公司辩称,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石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应当属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请求驳回石某的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