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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诗韵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5):68-77
对于所患传染病种类非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职工,由于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实务中就是否认定工伤问题存在争议,导致相关职工难以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而职业病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列举,法律解释空间极小;事故伤害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存在相当的法律解释空间。法院对患传染病职工工伤认定纠纷案件的裁判,呈现出将职工患传染病纳入遭受事故伤害的思考路径。研究通过贯彻宪法规范和价值,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与工伤认定的本质,并为了法律概念的统一使用和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解决,运用法释义学的方法,强化论证了传染病可被纳入事故伤害的解释范畴,从而化解因工患传染病职工认定工伤无法可依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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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曙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0(3):45-48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为《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所以执法人员、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类人员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可以断定,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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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单位一职工去外地出差,出差期间失去联系,单位和其家属均无法联系上,具体是什么情况无从得知。能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一规定,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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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长跑比赛,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终身瘫痪、失语,几乎成了植物人。单位和职工家属坚持认为是工伤,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是病而不是伤,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当地政府三次行政复议、法院两次判决后,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接到法院终审判决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第四份仍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这种行政权公然不服司法权的行为,为全国罕见。法律能够奈何得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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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14,(5):26-26
《工友》缩辑部:赵某是某公司职工,今年5月初他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会议集体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引起,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请问,对赵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王泰川王泰川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具有以下要件:一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的。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在因工外出时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只要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朗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行程包括休息场所都可视为工作区域,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觇为“工作原因”,即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职工的权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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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12,(9):25-25
《工友》编辑部:孩子暑假里到一家餐厅打工时,手指被机器切伤。我们要求按工伤处理,但老板说最多给些医疗费,不能算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钱明华钱明华:对于在校实习生的用工性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学生到校外其他单位实习,其学生的身份没有改变,仍为学校管理,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实习学生即使是在为实习单位做工而受伤,依法也不能获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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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施行的《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依法赋予企业工会在职工工资分配、调整、支付等方面“撑腰”维权,将改变一些企业长期存在的“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局面。条例规定,企业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最高被处2万元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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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本刊曾多次报道职工伤残后被老板赶出厂,或是老板用威胁、欺骗手段签订“霸王条款”,使伤残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这些伤残职工为了追讨自己的“工伤”待遇,经历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心酸历程。本文主人公张克明就是其中之一,他在一次工作中受伤致残后,用人单位在其伤未痊愈时,就将其“一踢了之”,致使他一家人生活陷入绝境。在辗转追讨“工伤”待遇无果的情况下,他悲怆的喊出了“请锯掉我的左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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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处理,理论上只需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就可以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往往要经过纷繁复杂的过程,最高可达21道程序。等所有程序走完,起码也要个三年五载。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很懂得“玩程序”,致使工伤职工还未等程序走完,便“被拖死”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老板再玩个“金蝉脱壳”,则可能陷入赢了官司,输了“血本”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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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新一届人民政府向广大职工送上的一份节日厚礼。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这个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国家,近十几年来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而因工矿事故发生重伤的人数是死亡人数的4倍,轻伤人数是死亡人数的30倍。据不完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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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所有类型企业工会制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已于去年12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此项工作虽已立法,但落实起来仍有一定的难度,现实工作中存在“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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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催生富有弹性的新型劳动样态,“家庭”与“办公”的结合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
同时对现行工伤体系提出了挑战。如在(2017)最高法行申 6467 号案件中,传统工伤认定的时空要素面对场所
功能混同而失灵,如何准确界分“家庭状态”与“办公状态”成为遂行要件判断的关键。同时,现行工伤认定的“危
险增加规则”失去适用基础,起因性因果关系在中性风险和混合风险中如何判断也成为难点。因此,亟需从现
实挑战入手分析工伤认定标准,重新依遂行性和起因性构建新规则,并围绕此两点确立总量理论为认定基准,
以应对家庭办公工伤认定的难点,从而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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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被某些企业家以及站在企业家背后的某些专家误读成“铁饭碗”,如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又被公众误读成《劳动合同法》的“朝令夕改”和“名存实亡”。可实际上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仅早已见之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实施条例中列举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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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宗海保护条例》施行整10年,阳宗海还是没保住”鉴于当时阳宗海面临的生态保护严峻势态,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阳宗海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8年元月1日生效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