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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张某是某化工厂的职工,负责车间机器维修工作。2010年12月8日,张某在帮该厂维修工提水泵时不慎溜入氯化钡溶液池中,后被诊断为氯化钡中毒。2011年5月,人社部门受理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其为工伤。化工厂认为,张某不是因履行本职工作而是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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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8年2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年5月,张某和公司就赔偿问题签订了私了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万元,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得再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协议签订后,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3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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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某是一家工厂的员工,该厂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9月14日下午下班途中,张某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厂声称对此事概不负责,于是张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未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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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冯某原是某药业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日调至某针织厂工作。2010年12月22日,原单位某药业有限公司为冯某补缴了2003年2月至2009年12月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31日冯某工亡,某针织厂于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8月25日期间,分8次为冯某补缴了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4月2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冯某之死为工伤。当冯某的亲属提出申请支付工伤时,社保局却以"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于是,冯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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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张某在某广告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权。公司为所有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7年7月20日,张某在上班期间驾车外出,在高速公路上与前车相撞当场死亡。其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2007年12月10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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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1):54-55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张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2008年1月,张某经过面试,被某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张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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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本刊以《请给个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理由》为题,报道了受雇于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的农民工魏丕玉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导致四级伤残却一直未能认定工伤一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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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日前正式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惠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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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回放:张某为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2月1日入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张某突患重病入院,其委托家属向公司办理了病假手续。12月28日,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书称: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张某医疗期结束。2011年3月,张某出院。他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张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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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任某是某公司操作工,每天实行“四班倒”,正常工作时间为6小时。2008年10月15日凌晨,任某在单位休息时不慎从窗台摔落跌伤。伤愈后,任某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中,公司提出,任某当日凌晨4点已经下班,其系擅自到窗台睡觉时不慎摔伤,既不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属于工伤。对此,任某辩称,在即将完成早班工作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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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4):53-54
杨某于2002年11月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4日,杨某与公司又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22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辞退处理意见:认定杨某与同宿舍员工熊某发生口角,并且先动手引发肢体冲突,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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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8日,东莞涌口的日资和雅鞋业宿舍管理员赵彦才被"气死"在工作岗位上。当月23日,涉事鞋厂和雅鞋业向东莞市社保局厚街分局提出工伤认定,就在工厂提交工伤申请翌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出炉,按照新的规定,赵彦才工伤赔付标准或将翻数倍增至近35万元。但是,厚街社保分局在不到3个工作日内认定工伤,赔偿仍按旧规缩水至7万余元,继续上演备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悲剧。厚街社保分局此举引发家属不满,被质疑故意为企业规避赔偿,对此,厚街社保分局方面坚称"合法",之所以快速认定工伤是出于"事实清楚和维稳需要",更是"改进机关作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