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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夫妻双方对日常家事都有代理权,无论对方对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妻子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其行为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吗?其丈夫可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案情回放】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朱某借款2万元,约定由余某提供担保。为此,李某向朱某出具借据,并对还款期限及利息作了明确约定,担保人余某也在借据上签名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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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3,(12)
1998年1月26日,银兴农村信用社、博雅公司、远大公司订立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银兴信用社给博雅公司贷款45万元,贷款用途为商品周转,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利率7.92‰,还款期限为1998年9月26日.同时约定担保人远大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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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7,(6)
债务人去世谁来承担还款义务编辑同志:2001年2月14日,邻居向我借款10500元用于开发自家的柑橘园,可是邻居在2001年5月因车祸身亡。2002年2月,我向其妻子要求还钱,她于2002年2月还给我600元,2003年还给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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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1):27-30
1990年11月24日,安陆市社会福利企业公司(后改称为安陆市福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安陆支行)借款78万元。2000年5月15日,农行安陆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武汉办),但未通知福兴公司。2000年12月10日,福兴公司向农行安陆支行清偿了78万元的借款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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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怡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52-152
<正>一、基本案情朱某系个体工商户,经朋友担保,向黄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4%,借款期限8个月。朱某来到黄某家,谎称还钱,要黄某看看借条上的利息是多少。黄某拿出借条后,朱某一把抢走,黄某要上前夺回,朱某拨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黄某说:"你要过来,就别想活"。黄某没有办法只得让朱某把借条抢走。朱某抢到借条以后,即将其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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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2月28日,李某因公司年底资金紧张,通过朋友介绍从王某手中借款20万元,王某于当日委托张某将该款存入李某的银行卡。借款当日李某说这笔钱只用1-2个月,双方并没有写借条,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及利息。过了还款日期,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还了5万元,其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王某曾多次打电话催讨,并两次去李某公司索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2010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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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4月2日,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陆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2年7月1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双方另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谭某如未能及时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还款一天,支付不低于总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谭某逾期300天未归还借款,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法官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谭某向陆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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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初,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苏某夫妇借款80万元。此后,周某多次向陈某追还欠款未果。2005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周某、苏某等7人到陈某所在的公司找到陈某,要求其归还欠款。双方在陈的办公室协商还款事宜,并由苏某拟写还款计划,陈某在还款计划上签了名,承诺在确定的期限内还清欠款。但当晚,周害怕陈某逃跑逃避债务,便留宿在陈的办公室,并用防盗锁把公司楼梯的铁门锁住,不准陈离开办公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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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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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程明问:吴哥和梁姐夫妇是我湖北的同乡,我们都在重庆做生意。自2007年起,吴粱夫妇因商店缺乏周转金,先后向我借款并欠我货款共一百余万元,由吴哥出具了借条和欠条。我每次催他们还款,他们回邮件又许下新的还款日期。很久没有见到吴哥了,给他打电话,他说正在加拿大办公司,赚了钱就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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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8月3日,韦闵从其堂弟韦施斐处借了3万元做生意,约定还款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但还款时间到后,韦闵没有钱还给韦施斐,韦施斐也一直没有问过这事。2008年8月15日,韦施斐起诉后,韦闵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一审法院基于彼此清楚的借款事实,于2008年9月26日缺席判决韦闵偿还借款3万元给韦施斐。韦阂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因为韦施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才起诉,已经丧失胜诉权,法院却判决韦施斐胜诉,是违法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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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8月,宜州市民韦忠华向朋友张兴忠借款20万元,与他人合伙开办冶炼厂,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4月,冶炼厂倒闭后,张兴忠多次向韦忠华追偿这笔借款,韦忠华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搪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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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8月,宜州市民韦忠华向朋友张兴忠借款20万元,与他人合伙开办冶炼厂,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4月,冶炼厂倒闭后,张兴忠多次向韦忠华追偿这笔借款,韦忠华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搪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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