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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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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独立人格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方面所应必备的权利。构建人格权法律保障制度,对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保障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格权密切相关的财产利益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因其特有的民族文化与传统,在人格权法律保护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与实际需要。从经济、社会现状出发,以云南哈尼族对人格权制度的需求与存在问题为例来探讨少数民族人格权的法律保障,是针对少数民族人格权保护所进行的法律层面的有价值的探索,对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李方 《传承》2009,(2):154-155
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与自然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利,因而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探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般人格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功能等角度出发,联系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与自然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利,因而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探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般人格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功能等角度出发,联系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正>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名誉权、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人格权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这些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对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的慰抚金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可分为两个部分,原因是由这一制度保护的客体——人格权的复杂性和可划分性所决定。民法发展到今天,对民事主体确定的人格权达十几种,构成了庞大的人格权体系。依人格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基于某种特定事由 ,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据以配置义务或责任的法律制度。其具有的本质特征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逻辑前提是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只是对某一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法人人格的否认 ,体现和维护的是法律的公平、正义 ,通过法人的特性追究法人人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要件包括 :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存在 ,造成了现实的民事损害 ,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现实民事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等的主观恶意  相似文献   

6.
白思 《人民论坛》2013,(7):126-127
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实现人格独立和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人格权相对于民事主体制度有其独立性,理应独立成编。文章在对法哲学、法理学思考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式论述人格权不从属于其他制度,从而对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应独立成编的依据作出有理有据的解析。  相似文献   

7.
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上,构建一个潜在的包含所有人格利益的一般人格权和作为人格权法共通事项概括规定的一般条款十分重要。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建构能够为非典型人格利益提供请求权基础;而人格权的一般条款能够体现人格权法的立法价值和立法原则,并对人格权的概括保护做出规定。所以,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和人格权一般条款的规定都应当规定在人格权法中,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及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近年来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在我过民法典编纂中单独成立一编的分歧可谓巨大。从人格权本质归属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人格权的宪法本质决定了它不应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的制定必然涉及人格权。当前学界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有缺陷,它将一个有限性的现象误读为普遍性的趋势,从而造成财产权属性全面侵袭人格权理论,人格权的独立品格因此有受损害的可能。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范围是有限的,仅局限于姓名、与姓名相类似的名称或称号、肖像、依公序良俗可商品化的典型身体特征等可商品化的标识性人格利益。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范围也是有限的,对非公众人物来说,人格权商品化的价值通常较低。应当基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有限性对人格权体系进行重构,建立起专属性人格权与财产性人格权相分野的新型化人格权结构。  相似文献   

10.
当前,传统人格权制度涉及的相关法规主要保护公民人格的完整性不受到侵犯,注重公民非商业利益的人格保护,在商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民人格权所涉及的商业活动日益增多,除普通人格利益以外的相对独立的商事人格利益顺势而生。为适应商业化发展趋势,对于社会公民而言,其人格权潜在利益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及认可。  相似文献   

11.
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非财产损害,广义而言,是指不法侵害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等造成的非物质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损失。从损害的表现形式来看,非财产损害可以分为外在的非财产损害和内在的非财产损害。前者指权利人的各种具体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所表现出来的外在的客观损失,如名誉下降;后者指权利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造成原有正常心理、生理活动的反常、破  相似文献   

12.
人格权法在现行民法中尚无独立位置,我国《民法通则》只在“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有关规定中有所涉及.纵观人格权法的历史和演变趋势,我国人格权立法应树立现代民法理念,将人格权从传统民事权利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分法中分离出来,发挥其前提和统率作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依照本国国情,我国应采取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建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独立体系,从而真正地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  相似文献   

13.
网络的发展对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尽管人格权立法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学界主要关注自然人的人格权,而忽略了商事主体的人格权。应当认识到商事主体人格权与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区别,并针对二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考虑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商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4.
面对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和被侵犯,只有通过一般人格权才能予以保护。通过对各国有关一般人格权请求权基础的一个考察发现,各国都是在宪政体系下通过判例或立法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由于立法上的对具体人格权与抽象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予以积极规定,后者予以消极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须在个案中经认定受到侵害时,方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5.
王文  尤小龙 《理论月刊》2002,(10):93-94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不再用括号说明)精神损害的问题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侵害的实质是无形损害。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权无形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和救济法人一般人格权权益的适宜途径。  相似文献   

16.
陶丹 《长白学刊》2005,(4):60-63
信用权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既区别于名誉权,也区别于商事人格权,还区别于无形财产权。在我国确立信用权制度有利于改善当前社会信用现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信用权立法体制。健全我国的信用权制度,一方面要完善对信用权的民事责任保护;另一方面,也必须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中论述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文中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阐述了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即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的观点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标准,更倾向于分公司无论是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其初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诉讼活动、确立管辖法院,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诉讼更加经济、简便,责任分担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8.
正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人大常委会角度,一般会笼统地讲,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但从法理上看,"主体"一词是个特定概念,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中,代表并不一定居"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有必要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工作中的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信用权立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俊 《前沿》2008,(3):87-92
信用权是近年来学界讨论较多的热门话题,确立信用权为独立的人格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借我国民法典制定时机,在立法上明确信用权的法律地位,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当前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点。  相似文献   

20.
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过交易的方式把“人”作为“物”买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主体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的要求,且基于收买行为形成的各种依附或婚配等关系又侵害了人格权的价值内涵。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人格权更精准符合法教义学对本罪条文的解释。本罪的法定刑配置偏低和轻缓问题,使得现有刑罚设置既不能正确评价本罪所保护之法益,又造成了《刑法》体例上的矛盾和混乱,无法发挥立法对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指引作用。3年以下的基本法定刑设置可适当提升至5年以下,同时配置加重法定刑,以期有效遏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这一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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