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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是民法发展的标志之一,有利于人的价值提高,并且不能被其他制度所包括。人格权高于财产权,从理论渊源、民法本质和哲学理论上均可证明。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并且位于诸权利之首。其内容应包括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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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实现人格独立和维护人格尊严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人格权相对于民事主体制度有其独立性,理应独立成编。文章在对法哲学、法理学思考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式论述人格权不从属于其他制度,从而对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应独立成编的依据作出有理有据的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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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也表现出了一些新特征,体现为"个人弱控制"与"产业强需求"。2019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被定位为人格权益本质,并且个人享有弱支配程度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可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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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一个“人”字格外引人注目。人格权编此次首次独立成编,被称为民法典中最大的创新。首次触典的人格权编共有6章51条,篇幅近5000字,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予以整理收纳,强调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和严格保护,郑重传达出了对个人的极大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那么,这个闪耀着“人”字光辉的-编,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值得探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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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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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
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格权案件受理数量在逐年攀升,人格权纠纷的适用案由不统一,人格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由于新型人格权不断出现、法人人格权不再局限于财产利益、一般人格权的请求开始出现以及商业化利用现象逐渐出现,人格权的司法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应该重新思考现有人格权保护的模式,对独立成编是否必要则需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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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名誉权、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人格权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这些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对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的慰抚金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可分为两个部分,原因是由这一制度保护的客体——人格权的复杂性和可划分性所决定。民法发展到今天,对民事主体确定的人格权达十几种,构成了庞大的人格权体系。依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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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人格权的法理渊源法律上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从本质上讲,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就是人进入社会的资格。人格权在法理上通常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两大类。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涵盖所有人格权领域,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权,它是具体人格权的源泉和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在现代世界各国,具体人格权的种类通常由民事法律所规定,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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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突飞猛进的年代 ,一些传统的民法理念、民法理论、民法制度已经遇到了时代的挑战 ,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这些既是推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巨大动力 ,又是制定我国民法典的限制因素。在这样一个背景下 ,人格权制度应该考虑到立法技术上与各编的逻辑性、内在统一性 ,同时还要考虑其作为一项权利应保持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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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人格权确立的过程是一个技术化的价值考量,与自然人的伦理性基础并无密切的关联性。自然人人格权也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所以,赋予法人人格权并不与人格权的本质相抵触。此外,由于承认法人人格权的工具性价值并不能被法人财产权所替代,所以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实证法上的妥当性。当今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没有普遍确立法人人格权最根本的原因,是盲目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模式,导致人格权没有容身之处,继而导致法人人格权无从在实证法中得到体现。所以,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而为法人人格权的最终确立奠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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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内容抽象性、辐射广泛性等特点,不宜由民法予以规定。但是,组成生命健康权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民事权利。《民法通则》没有将生命健康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类型进行规定,忽视了生命健康权的丰富内容,具有固有的弊端。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是三项相并列的权利,笼统地将其作为生命健康权不能显示这些权利的丰富个性。《民法总则》将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分别予以规定,为民法典人格权法编的设置奠定基础,这也是人格权法编细化上述权利应该完成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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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格权理论固守精神利益的禁锢,对人格的财产利益不予认可。随着人格之伦理价值逐渐外在化和扩张化,其财产属性和商业化趋势渐浓,这促使了人格权制度的变化。各国立法对人格所表现出的直接财产性均普遍关注,在不同国家的保护模式中美国和德国的较具代表性。重新分析传统人格权理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人格权制度保护人格的财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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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幸福生活不仅包括吃饱穿暖、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还应当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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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利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6)
人格权法在现行民法中尚无独立位置,我国《民法通则》只在“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有关规定中有所涉及.纵观人格权法的历史和演变趋势,我国人格权立法应树立现代民法理念,将人格权从传统民事权利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分法中分离出来,发挥其前提和统率作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依照本国国情,我国应采取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建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独立体系,从而真正地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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邾立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55-59
面对新型的人格利益不断出现和被侵犯,只有通过一般人格权才能予以保护。通过对各国有关一般人格权请求权基础的一个考察发现,各国都是在宪政体系下通过判例或立法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由于立法上的对具体人格权与抽象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予以积极规定,后者予以消极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须在个案中经认定受到侵害时,方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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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独立人格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方面所应必备的权利。构建人格权法律保障制度,对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保障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格权密切相关的财产利益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因其特有的民族文化与传统,在人格权法律保护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与实际需要。从经济、社会现状出发,以云南哈尼族对人格权制度的需求与存在问题为例来探讨少数民族人格权的法律保障,是针对少数民族人格权保护所进行的法律层面的有价值的探索,对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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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不再用括号说明)精神损害的问题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侵害的实质是无形损害。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权无形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和救济法人一般人格权权益的适宜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