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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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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建 《人民论坛》2012,(5):69-71
人格权制度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是民法发展的标志之一,有利于人的价值提高,并且不能被其他制度所包括。人格权高于财产权,从理论渊源、民法本质和哲学理论上均可证明。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并且位于诸权利之首。其内容应包括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小康》2020,(17)
正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相似文献   

3.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及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近年来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在我过民法典编纂中单独成立一编的分歧可谓巨大。从人格权本质归属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人格权的宪法本质决定了它不应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4.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独立人格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方面所应必备的权利。构建人格权法律保障制度,对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保障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格权密切相关的财产利益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因其特有的民族文化与传统,在人格权法律保护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与实际需要。从经济、社会现状出发,以云南哈尼族对人格权制度的需求与存在问题为例来探讨少数民族人格权的法律保障,是针对少数民族人格权保护所进行的法律层面的有价值的探索,对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人格权法在现行民法中尚无独立位置,我国《民法通则》只在“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有关规定中有所涉及.纵观人格权法的历史和演变趋势,我国人格权立法应树立现代民法理念,将人格权从传统民事权利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分法中分离出来,发挥其前提和统率作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依照本国国情,我国应采取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建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独立体系,从而真正地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  相似文献   

6.
一、学生人格权的法理渊源法律上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从本质上讲,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就是人进入社会的资格。人格权在法理上通常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两大类。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涵盖所有人格权领域,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权,它是具体人格权的源泉和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在现代世界各国,具体人格权的种类通常由民事法律所规定,我…  相似文献   

7.
信用权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既区别于名誉权,也区别于商事人格权,还区别于无形财产权.在我国确立信用权制度有利于改善当前社会信用现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信用权立法体制.健全我国的信用权制度,一方面要完善对信用权的民事责任保护;另一方面,也必须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
陶丹 《长白学刊》2005,(4):60-63
信用权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既区别于名誉权,也区别于商事人格权,还区别于无形财产权。在我国确立信用权制度有利于改善当前社会信用现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信用权立法体制。健全我国的信用权制度,一方面要完善对信用权的民事责任保护;另一方面,也必须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中,有一个“人”字格外引人注目。人格权编此次首次独立成编,被称为民法典中最大的创新。首次触典的人格权编共有6章51条,篇幅近5000字,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予以整理收纳,强调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和严格保护,郑重传达出了对个人的极大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那么,这个闪耀着“人”字光辉的-编,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值得探讨呢?  相似文献   

10.
生命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内容抽象性、辐射广泛性等特点,不宜由民法予以规定。但是,组成生命健康权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民事权利。《民法通则》没有将生命健康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类型进行规定,忽视了生命健康权的丰富内容,具有固有的弊端。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是三项相并列的权利,笼统地将其作为生命健康权不能显示这些权利的丰富个性。《民法总则》将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分别予以规定,为民法典人格权法编的设置奠定基础,这也是人格权法编细化上述权利应该完成的任务。  相似文献   

11.
制订我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可以为各类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交易规则;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民法典的制订步骤,可以先制订各项单行民事法规,再编为统一的民法典。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制订,应与整个民法典的内容、体系相联系而通盘考虑。应贯彻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体例上宜有总则篇;专设人格权制度;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而民事责任制度不必单独设立;民法典应包括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制度,并采用民商合一体制。  相似文献   

12.
<正>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名誉权、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人格权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这些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也就是对人的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的慰抚金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可分为两个部分,原因是由这一制度保护的客体——人格权的复杂性和可划分性所决定。民法发展到今天,对民事主体确定的人格权达十几种,构成了庞大的人格权体系。依人格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格权案件受理数量在逐年攀升,人格权纠纷的适用案由不统一,人格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由于新型人格权不断出现、法人人格权不再局限于财产利益、一般人格权的请求开始出现以及商业化利用现象逐渐出现,人格权的司法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应该重新思考现有人格权保护的模式,对独立成编是否必要则需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14.
国内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02年12月23日,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民法草案分为九编: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15.
网络的发展对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尽管人格权立法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学界主要关注自然人的人格权,而忽略了商事主体的人格权。应当认识到商事主体人格权与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区别,并针对二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考虑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商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6.
王文  尤小龙 《理论月刊》2002,(10):93-94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不再用括号说明)精神损害的问题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侵害的实质是无形损害。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权无形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和救济法人一般人格权权益的适宜途径。  相似文献   

17.
张红 《求索》2023,(1):175-186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18.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第997条创设的一项特殊禁令,要求民事诉讼程序在与之对接时既能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颁布禁令,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皆无法二者兼顾。对此,建议结合我国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现有规定,充分考虑人格权禁令制度自身的功能、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专门构建一套包含管辖法院、启动主体、审理程序、证明对象、先行条件等在内的完整的速裁程序,以期最大限度发挥人格权禁令的权利保护功效。  相似文献   

19.
王岭 《中国人大》2020,(3):20-2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幸福生活不仅包括吃饱穿暖、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还应当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因此,在民法典中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就是为了全面保护人格权,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相似文献   

20.
贾云飞 《前沿》2010,(16):93-95
家庭在我国历史上曾经长期担任着民事主体的角色,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目前的民事制度中它还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这种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日益显示出它的弊端,赋予家庭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有利于家庭以自己的名义更加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为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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