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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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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是有效打击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刑事调查等多种职能。为保障监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作为权力运行的基础,要明确监察权"第四权"的性质,在监察权下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为充分发挥整合后反腐败力量的功用,应当完善监察权同司法权之间的衔接机制。此外,为确保权力的正当行使,还需要构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监察法》以监察留置措施取代“双规”“两指”等反腐败手段,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对调查对象人身自由限制的法治化、规范化,既为监察机关权力行使提供合法性支撑,也为被调查人员的正当权利提供制度保障。但当前监察留置措施仍然存在适用条件和程序模糊不清、对被留置对象权利保障不足、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问题,亟需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层面进一步优化。结合对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权力监督经验的镜鉴,我国的监察留置措施还需进一步明确监察法律法规的体系性定位与解释权限,细化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对被监察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障,强化对监察留置措施运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以此推进监察留置以及监察权行使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反腐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反腐天网",全面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拆分"出来并入监察权,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在消除"自我监督"弊端的同时,外部监督的缺陷也逐渐凸显。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的调查权力,如何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限制监察权的行使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的演进呈现出三种趋势:一是从注重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演变为着力构建公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二是从职责范围相对宽泛,演变为以聚焦反腐败为主责主业;三是从以进行检查、提出建议为主要履职方式,演变为行使调查、监督、处置三大权力。建国以来监察制度发展的经验启示我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明确五大目标:一是必须构建集中统一的监督体系,整合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力量;二是必须提升履职的专业化水平,着力解决职能泛化、方式固化、作风异化、功能弱化等问题;三是必须增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增强行政违法监督和腐败犯罪查处的内生动力;四是必须确保反腐败的法治化方向,破解监察手段运用的法治化难题;五是必须实现反腐败机制高效运转,构建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5.
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程序是指党的反腐败机构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时限和顺序,并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的反腐败行为过程,由主体性要素、对象性要素、内容性要素、依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构成。党的反腐败程序法治化意味着党依法行使反腐败权力,保护党员合法权利,并在加强打击腐败的同时坚持程序正义。目前,党的反腐败程序已经契合法治思路并取得诸多成功经验,但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以待解决。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下,根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现实需要,党的反腐败程序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程序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其与刑事司法程序制度的协调和衔接,强化对党反腐程序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相似文献   

6.
《新东方》2018,(3)
监察委员会是以旨在整合现有监督、反贪机构职能而设立的集中性、专门性的监察机构。监察体制改革属于国家机构的重大变革,其传承中华传统,又独具创新理念。监察体制改革是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的基础上,优化国家职权配置,以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型反腐败工作机构为目标。目前,这一新型国家机关的设立面临一些疑问,故应从完善配套法律、明确监察对象范围等几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7.
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作为监察机关高效反腐的重要利器,其性质定位却异常模糊,存在实践困惑与理论争议。明确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前提是要正确厘清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行政留置、刑事强制措施、"两规"措施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权(行政留置)、检察权(刑事强制措施)、纪委权("两规"措施)三种权能的整合,监察委员会具有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然而,多重权能的整合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须以法治化路径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符合法治原则;增设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衔接,以坚守程序底线;细化留置权在权力运行中的权力设置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8.
民事检察调查权是指检察机关为依法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在提请或提出民事抗诉前收集有关作为抗诉依据的事实材料的权力,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文章从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必要性角度出发,对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概念、特征、行使原则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设置存在若干缺陷,如独立性、权威性、制约性和透明性不足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反腐形势要求。为此,国家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突破,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拟成立新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这一反腐败机制体制将优化执政党和国家的职权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利于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一、建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察机构,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相应级别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并在主要的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设立监察室。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人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工作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对监察人员的录用、晋级、提升等方面都要作出和一般的国家公务员不同的规定,以便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 二、扩大监察机关的职权,除了要进一步强化其现有的几项职权即检查权、调查权、建  相似文献   

11.
张俊 《湖湘论坛》2020,33(3):131-144
为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和效能提升,监察委在监察体制改革深化中应运而生并被赋予了融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复合内容的监察调查权。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属性的监察调查活动,在权力控制的方式上,主要采用了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制约为辅的程序性控制基本模式。从国家监督体系现代化制度构建视角,我国监察调查的程序性控制模式还存在着内部控制不足和外部控制乏力等现实困境。应从我国现实国情和现行法律框架出发,完善监察调查程序性控制模式并将其纳入法治化和专业化的良性轨道,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综合运用。在内部监督方面,应从权力分工的角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监察调查公信力。在外部制约方面,应当强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2.
监察权独立行使的五个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6年底,国家拉开监察体制改革序幕,整合反腐资源,设置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监察权,旨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集中的国家监察体系。对于监察权独立行使问题的研究,应以监察委员会法律性质与职能为视角,框定监察权的概念,从法律、人力、组织、权能、制衡五个角度进行分析,进而保障监察权独立性,做到监察权行使有位、有人、有效、有力、有度。  相似文献   

13.
新时代制定的国家监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的法律,是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反腐败专门法。确认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创设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于一体的监督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惩治预防模式是监察法最为显著的中国特色。梳理监察法的实施障碍因素,明晰实施路径,是保障国家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监察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国外权力监督经验对我国反腐败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美、英、日、德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权力监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体现在 :以法律规范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公民权利监督权力 ,以及以制度约束权力。国外加强权力监督的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构建公民参与监督的制度平台均有重大启示。  相似文献   

15.
腐败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使行政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形式.行政权力异化的必然及其危害以及对其在法律上的治理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极具挑战的大课题.本文通过对行政权力在行使上的恣意和异化动因之分析,深刻挖掘行政权力异化的实质根源,并在结合我国出台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其工作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了反行政权力异化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6.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关涉监察立法目标能否实现这一重大问题。《监察法》作为规范监察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处置权配置勾勒了初步的框架,即处置权行使的独立性、处置类型的法定化和处置效力的强制性。处置权配置应遵循权力有限与职能分工原则,以能否实现监察全覆盖的目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是否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为考量因素。从权力配置模式看,处置权在立法配置中呈现出了集权与分权、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性权力、权力对抗与权力协同等三组模式的融合。在运行依据上坚持职权法定、在运行形式上坚持正当程序、在处置方式上坚持处置的独立性与协同性,共同构成了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规范化运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17.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针对遏制腐败的难点和新出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从改革体制、建立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入手,建立一套反腐败的预警和治理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在继续抓紧反腐败治标的同时,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产生腐败的根源上来看,权力的存在使腐败成为可能;个人私欲的膨胀促使腐败的发生;监督不力降低了腐败的风险和代价。因此,限制权力、抑制私欲、强化监督,是遏制权利腐败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8.
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侦查权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保留必要性来看,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均不能取代其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限缩,机动侦查权在司法活动中运用的频率偏低。其原因是,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下存在适用边界不明、启动程序繁琐、机关职权划分不明等问题。在明确《刑事诉讼法》对机动侦查权的功能定位是适时监督、寻求个案正义的前提下,通过划分机动侦查权适用的具体范围、简化机动侦查权的启动程序、确立检察机关启动机动侦查权的主导地位等路径对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直接在体制层面带来检察职权的重新配置。对检察机关而言,这一权力调整将直接影响检察权力运行的方式和效果。侦查权的剥离将促使检察权向法律监督的司法本位回归,因而构成未来提升检察公信力的机遇;检察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挑战并非其侦查权的剥离,而是长期以来的侦查中心主义痼疾,监察体制改革有可能强化侦查中心主义的逻辑。为此,有必要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展开,并利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驯化"侦查中心主义,才是未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出路。  相似文献   

20.
权力的运行离不开监督,检察权亦是如此。检察权的规范运行不但与法律的尊严密切相关,也与个人尤其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密切相关。当前,检察权规范化运行的压力仍然很大,压力的来源不一而足。文章指出规范检察权运行,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引入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确保权力规范行使,确保权利顺利实现。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引入律师监督,借助律师执业的专业性与检察权运行的相关性,监督检察权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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