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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虚假恐怖信息需要同时具备内容的恐怖性、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危险性和威胁对象的多数性、不特定性特征。欠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的,编造的信息不符合恐怖信息的特征的,不能以本罪论。编造不是指单一的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是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或者捏造事实放任传播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投放行为。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在该罪的认定上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虚假警情应具备可信性和可感性的特点;第二,单纯编造虚假警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三,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从范围和程度、公共场所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两个不同维度判断;第四,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与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在信息内容和犯罪手段上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捏造或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刑事实体法对主观要素规定的繁简决定了主观事实证明的难易,将诽谤罪等的构成要件简化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将给司法证明带来极大困难,"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的行为也缺乏处罚必要性。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对诽谤罪等相似罪名的解释和规定选择"虚假性"或"主观恶性"两个标准之一即可。  相似文献   

4.
高检发研字〔2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7日  相似文献   

5.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苏响水农民刘洪昌因在今年2月10日震惊全国的响水“万人大逃亡”中涉嫌犯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响水县公安局于2月12日刑事拘留。2月18日,刘洪昌的代理律师称,刘昌洪被拘的罪名不成立。  相似文献   

6.
以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现实空间,随着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该罪的犯罪场域被扩至网络空间。从网络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入手,分析网络寻衅滋事的两大客观行为要件,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进行客观认定,以证明该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寻衅滋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以及此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7.
普法     
《民主与法制》2020,(12):60-61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相似文献   

8.
2010年8月22日,有网友发帖称江西赣县某餐馆使用尸体油,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澄清事实,公布调查结果。尸油事件过去已经4个多月,但此事带来的恐慌并未完全消除。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法律就没有办法吗?  相似文献   

9.
叶立暾 《公安研究》2012,(3):28-30,68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0.
证券交易违规小心触犯刑律本刊记者郭光华证券犯罪是伴随阒证券市场发展而衍生的新型经济犯罪。刑法规定了四种证券犯罪形式,它们是: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1963年末至1964年3月,美国德克萨斯海湾硫...  相似文献   

11.
谎报火车上有炸弹,逮捕!这是全国铁路首例编造恐怖信息而被批捕的案件。近日,经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故意编造、传播列车上有炸弹的恐怖信息,欲引起社会恐慌的犯罪嫌疑人陈旭被依法批准逮捕。这是自去年《刑法修正案》公布实施以来,全国铁路首例因编造爆炸恐怖信息而被批捕的案件。今年3月24日13时许,辽宁籍农民陈旭为“折腾警察”,在辽宁省北宁市某电话机用200卡拨打广州市“110”报警指挥中心电话,称广州火车站68次列车第四节车厢有炸弹。广州“110”指挥中心向其询问具体情况时,陈说了一些谎话便挂断了电话。…  相似文献   

12.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直播带货作为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正在快速崛起,在直播带货中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也成为新兴的犯罪表现形式。确定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必须先界定网络主播的身份属性。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伪劣产品是否成立虚假广告罪,应从该罪的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判断。评定网络主播是否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应准确理解犯罪故意的“明知”。  相似文献   

14.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存在着故意说、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分析污染环境罪的"故意"与"过失"形式,同时结合污染环境罪所体现的因果关系直接性与必然性的犯罪特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主观内容为直接故意的污染环境罪与它罪形成了法律上的竞合关系,处于半独立法律状态;间接故意形态下污染环境罪则完全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5.
基于法益保护立场,"虚假诉讼入刑"具有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但须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诉讼诈骗"、"诉讼侵吞单位财产"、"诉讼逃避生效裁判文书"情形构成相应犯罪与刑法理论也是高度契合的。唯独"虚假诉讼"涉嫌"妨害作证罪"等罪名是值得商榷的规定,因为"伪证罪"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是故,在民事诉讼中教唆、妨碍他人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显得过于牵强,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在司法实务中,若要将虚假诉讼定性为妨害作证罪,理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贯彻区别对待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无侵犯他人法益故意的虚假诉讼行为无罪;(2)以侵犯他人权益为目的的虚假诉讼,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撤诉的,应理解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虚假诉讼即使裁判文书已经做出,若当事人并未通过履行或者执行上述裁判文书侵犯第三人权益,也应做免予追诉处理。  相似文献   

16.
危及飞行安全犯罪主要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传递虚假信息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核心要素在于暴力行为是否危及飞行安全,该罪的性质为准抽象危险犯,该罪的司法认定应当构建飞行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传递虚假信息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公共危险犯且为抽象危险犯中的行为犯,我国刑法应当增设传递虚假信息危及飞行安全罪。  相似文献   

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不仅具有入罪功能而且还有量刑功能,是该罪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客体是增值税征管秩序,由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组成。以严重侵害增值税征管秩序的程序部分或危及增值税征管秩序的实体内容为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虚开行为"应该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或抵扣申报的行为"。在满足以上主客观条件的前提下,可将案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认定为虚开数额。  相似文献   

18.
股票犯罪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而产生。当前我国股票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股票发行中的欺诈行为,非法发行股票,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挪用资金炒股,盗卖他人股票,以股票为对象的行贿受贿等。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是:股票交易中的犯罪突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突出,涉及股票的挪用犯罪较多等。防范股票犯罪应采取的措施有:建立健全证券立法,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股票发行机制,建立健全股票交易规则和制度,加强证券业内部的自律和管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股票犯罪等。  相似文献   

19.
有些司法解释规定某些行为的法律适用,把一个行为解释到一个既有罪名的罪状之中,使对其定罪量刑有了明确依据,这种情况并不是把非犯罪的行为犯罪化,而是将本来就应该作为犯罪的行为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所以这种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解释出台之前的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规定:在网络上编造、发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证券犯罪中危害严重,发案数量较大的犯罪类型。理论和实践对该罪中“操纵”的具体手段的辨别仍然存在分歧。具体来看,“操纵”包括连续交易、相对委托、虚买虚卖等多种表现方式,操纵行为和“编造并传播”等行为存在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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