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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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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基本上继承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不现实,只能通过法解释的途径予以完善。从《侵权责任法》的修改之处看,第32条的宗旨在于平衡受害人、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三者的利益。从第1款和第2款的句式结构上看,二者是平行的关系,但第32条并不是基于财产能力的归责。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但第2款不是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中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支付赔偿费用的前提是侵权责任的存在,必须证明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尤其是被监护人的主观过错的成立。因此,第2款规定的是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秉承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内容,并稍加修改。该条第1、2款之间在规范逻辑上是外部与内部的体系关系:第1款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设有减责抗辩事由;第2款涉及当被监护人有财产时,其与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在解读第32条时,要考虑该条款的立法背景和我国特殊的制度设计,不能单纯地进行形式主义上的法律推理。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中,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过错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在监护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立法例中,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立法被认为是监护人"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法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对此类案件中监护人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辅之以公平责任。建议未来立法明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中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承继了《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责任的基本精神并有所发展。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监护人为自己的无过错所承担的责任,是自己责任。在被监护人有财产时,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属于法律允许监护人消极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正当事由,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也不以被监护人是否有财产作为评价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适用时应由法院根据被监护人的财产能力及其日后需要,决定被监护人支付的赔偿金数额。  相似文献   

5.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汇报三个问题:一、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经过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  相似文献   

6.
吴祖祥 《求索》2010,(7):143-145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环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文章从环境侵权特有属性、侵权责任法价值取向和经济学等方面进行解析,提出环境侵权应采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与相关法律之间适用冲突的解决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7.
陈洁 《求索》2007,(5):93-95
本文主要以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侵权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尤其是主体问题为研究对象,从责任能力的角度分析了未成年人为自己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可能和条件,并且在现代监护制度下考察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的理由和标准。从而笔者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制度”规定的混乱,并提出完善这项制度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8.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为民事主体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该法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凸显家庭问题是对其影响的重要因素。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和监护人的责任,但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家庭预防始终是一块"短板"。应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督、惩戒,对其教育应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未成年人监护人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积极作用。这是社会各个方面形成整体合力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肯定说中分担责任的主张,但并非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因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建筑物使用人仅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注意及完善的问题是义务主体及免责事由的确定。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至今已经施行了9年。民法典出台后,侵权责任法也将被取代,不再保留。2019年12月23日,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初次提请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这其中,也包括了侵权责任编。  相似文献   

12.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上兼采共同意思说和共同行为说,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平衡受害人与行为人利益关系的发展趋势。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析当前大陆法系各国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应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3.
董晨瑜 《新东方》2023,(6):57-63
通过分析教唆、帮助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裁判实务,确定解决其法律适用分歧的关键在于明确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与份额。综合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解读《民法典》第1169条与第1188条,明确监护人责任的性质为自己责任以及教唆、帮助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不具有承担连带责任正当性两个方面的理论问题。以此为基础,完成该案型法律适用的解释构造:成年人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与未成年人教唆、帮助成年人侵权的,成年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即责任承担方式为单向连带;未成年人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监护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4.
张桐 《人民论坛》2011,(12):102-103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上兼采"共同意思说"和"共同行为说",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平衡受害人与行为人利益关系的发展趋势。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析当前大陆法系各国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应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5.
成年人协议监护制度是在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尊重并保障被监护人的自主意志与自我决定权的人权思想获得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全新的监护种类。为了满足社会生活需要,顺应时代发展,我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成年人协议监护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民法典》的规定过于笼统简要,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此,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益的立法经验,使我国的成年人协议监护制度能够得到广泛适用和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6.
ISP第三方责任由于生发于网络环境中,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故而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侵权主体的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技术复杂化、侵权环境的虚拟化以及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总结式、突破式和概括式的立法,将第三方责任列入侵权法规范之中。其在性质上为归责条款,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侵权客体具有自身虚拟性。通知规则在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形式,应完善反通知制度和错误通知赔偿机制,而知道规则应将"应知"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17.
ISP第三方责任由于生发于网络环境中,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故而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侵权主体的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技术复杂化、侵权环境的虚拟化以及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总结式、突破式和概括式的立法,将第三方责任列入侵权法规范之中。其在性质上为归责条款,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侵权客体具有自身虚拟性。通知规则在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形式,应完善反通知制度和错误通知赔偿机制,而知道规则应将"应知"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18.
阳雪雅 《求索》2012,(1):167-169,28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有限制适用的规定。从共同侵权的界定标准来看,侵权责任法采用了主观说。理论上主观说比客观说更符合逻辑,主观说比折衷说更明晰,狭义主观说比广义主观说更明确。就高度危险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适用情况看,侵权责任法未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但是所有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情形下相较于他人非法占有情形下具有较高程度的可归责性,归责原则应更严格,侵权责任法未体现该种变化。从教唆帮助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主体的情形看,监护人承担了过错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未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就数人实施环境侵权看,应对环境侵权进一步类型化,连带责任适用可以更多考虑实践。  相似文献   

19.
付丽梅  高晓林 《前沿》2011,(18):75-77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通过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侵权责任予以明确,对制裁侵权行为予以强化,来推进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从《侵权责任法》对原来侵权责任的修改以及新规定两方面分析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以帮助更多的人理解运用这部新法。  相似文献   

20.
《公安研究》2012,(10):92-92
杨立新、李佳伦在《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撰文认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生活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倍受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找到了出口,但除了该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的被侵权人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权利之外,侵权网络用户也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的权利。这样才能平衡网络侵权中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被侵权人、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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