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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概念及划分标准罪数,是指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单一犯罪的,是一罪,构成两个以上复数罪的是数罪。同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是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的单复。通常,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一个职务犯罪构成的是一罪,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务犯罪构成的是数罪。由于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渎职性,即职务犯罪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数罪较一般普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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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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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查,何闽旭在任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土地出让、承揽工程、减免税费、职务提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在处理安徽池州“6·26”事件中严重渎职。此外,何闽旭还犯有生活腐化错误。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钱款;严重渎职;生活腐化堕落。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且系顶风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中受贿和严重渎职问题涉嫌犯罪。根据《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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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冲突的类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社会冲突的类型分析崔树义所谓社会冲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力量由于社会利益的差异和对立而产生的外部对抗,具体一点说,是指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利益的差异和对立而产生的外部对抗行为。社会冲突是人类交往的基本互动形式之一,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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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71-72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影响了反腐成效。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取消相关客观构成要件限制,将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索取、受贿行为纳入斡旋受贿情形,有利于增强依法反腐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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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在保护国有经济的同时,也应保护非国有经济不受侵害,刑法对非国有经济进行保护时应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平等保护并不是对侵害不同类型经济的同样的行为规定为一样的罪名、一样地予以犯罪化。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六种行为,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都应予以犯罪化,规定为一样的罪名;不同类型经济主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受贿、挪用公款(资金)行为,应异罪异罚;私分非国有经济单位资产的行为无需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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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日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2,36(1):98-108
关于同时存在欺诈与勒索因素的索财案件的定性,在理论上存在互斥论与竞合论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互斥论提出的判断标准未在整体上把握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存在局限性.竞合论所主张的罪数形态欠缺法理基础,无法准确描述两罪关系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外延两个方面考察,应当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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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孟昭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3):8-13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都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为 ,两种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不同。因实施主体的同一和其他原因 ,实践中经常发生两种行为混淆的现象。区分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应用法律授权标准区分两种行为 ,即刑事侦查行为应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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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加锦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1):12-16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但不属于结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手段行为所触犯的其他诈骗罪名之间的罪数形态属于法条竞合;集资诈骗罪与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其他非法集资罪名之间的罪数形态,属于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具有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且其他相关犯罪已经超出了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范围,属于完全独立的犯罪行为,从而构成牵连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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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家棣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99-105
唐律中的受贿犯罪可概括为受人财物而为请求、因公事而受财和非因公事而受财三种。与现行刑法相比,调整范围上,唐律因将非因公事而受财的行为犯罪化而更宽;规范体系上二者各有优劣,但唐律总体上更严密;处刑上,唐律具有刑罚重、评价因素全面等特点。唐律的这些特点对当代刑事法律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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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中的受贿犯罪包括订明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和接受利益罪和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两种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内容的具体研究,在关于受贿犯罪成立与量刑同请托事项之间的关系、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受贿的数额还是受贿行为以及公务受贿犯罪与经济生活中的受贿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上,对内地的受贿罪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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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安徽省通报了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被“双规”的消息。6月下旬,中纪委调查组驻扎安徽池州。据披露,何闽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济受贿、失职渎职、生活腐化等方面,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直指一年前发生在池州的“6·26”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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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的基本内核和构成有"造成险情"和"避让险情"两个要素,把这两个要素用公式表示出来,就构成了交通事故模型:"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的相互运动并最终因避险失败而造成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形成的一般机理;当事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评判标准,就是致险方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方避让险情的可能性;揭示"形态决定作用"定律,使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分析实现了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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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中的受贿犯罪包括订明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和接受利益罪和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两种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内容的具体研究,在关于受贿犯罪成立与量刑同请托事项之间的关系、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受贿的数额还是受贿行为以及公务受贿犯罪与经济生活中的受贿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上,对内地的受贿罪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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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汶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80-82
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性质,有旧客观说、旧主观说、新主观说、新客观说。新客观说较为合理,但有进一步明晰的空间和必要。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分析前三种学说的不足,提出对新客观说的理解和完善意见。从实然和应然层面论证承诺应视为一种行为的原因;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承诺"实施"实现"三种行为,三种行为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承诺行为并不是必须满足的内容;虚假承诺、事后受贿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应纳入受贿罪的法网之中,感情投资符合某些条件时也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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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尚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91-94
关于行政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点的学说主要有"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说与"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说,两种学说的明确性与划一性难以适应行政诉讼类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确定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当根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实质特征加以确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可能不同,相同诉讼类型又可能因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按诉讼类型的不同进行研究发现,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可能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也可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还有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