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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调解”体系中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加强三项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1]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行政调解制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理清行政调解的性质与特征,并在新时期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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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视野下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构过程中,相较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而言,行政调解目前处于短板地位,规范层面行政调解统一立法的缺失和认识层面相关主体行政调解意识的淡薄分别是其形式原因和实质原因。针对此,首先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内含的比较价值优势,如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专业性、彻底性以及促进行政管理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等,然后通过提高相关主体对行政调解性质和纠纷解决功效的认识、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和建立有效的行政调解保障机制三方面举措来建构完善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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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1):76-80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是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多法并举,讲究效果、加强教育,正确引导的基本原则;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必须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才能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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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调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强调党委、政府的主导地位,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按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体系,综合利用各种社会制度资源进行社会矛盾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三效合一"。但在实践中存在政府主导、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的倾向。荷兰早期的政府调解没有使荷兰建立有效的调解制度,二战后荷兰废除了政府调解制度,政府从积极主动的调解者转变为在理论上提供准备和论证者。我们应该从荷兰的经验中得到相应启示。 相似文献
5.
林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57-159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完善"大调解"网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由此,法院应根据现实的需求,以司法调解为中心,实现与人民、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形成有效的"1+多"调解机制。笔者从所在法院的实践出发,分析了基层法院"1+多"调解机制在运行中面临的衔接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在法院内设立常设的专门机构,并根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及案件的不同特点规范案件分流,同时完善职责、流程等各方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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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150-152
伴随单位社会的逐步解体和社区体制的形成,社区成为社会问题的仓储域和社会问题下沉的"筐底"。社区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受案范围广泛、方式灵活高效、程序协商民主的功能特点,但也存在"无边界化"、队伍不健全、调解协议执行力不足、"大调解"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完善社区调解制度,需要合理界定社区调解边界、加强社区调解队伍建设、强化社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和优化"大调解"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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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虑,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由于法律规定和传统公法理念的制约,行政调解制度只能处在"实存名亡"的状态。本文试从行政调解的理论基础与矛盾焦点出发,以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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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角度考虑,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由于法律规定和传统公法理念的制约,行政调解制度只能处在"实存名亡"的状态.本文试从行政调解的理论基础与矛盾焦点出发,以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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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安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契合运作是大调解机制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政策、实践和法律的依据。要坚持大调解的基本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建立契合运作的组织形式,法院要依法确认和支持公安调解协议。 相似文献
11.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调解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紧紧依靠基层党政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警民和谐和警营和谐;但目前在构建的过程中仍存在认识滞后、能力滞后和机制滞后等方面的缺陷,还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从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模式、调解方法和调解机制等方面入手,加大推进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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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委政法委在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过程中,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着力构建基层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地实现了化解民忧、汇聚民意、舒缓民怨、凝聚民心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4.
孙振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公安行政调解是我国在多年的公安工作中逐步摸索出的极具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模式。现行公安行政调解具有法定性、可选择性和非强制性特点。从法律性质上讲,公安行政调解权虽与警察权密切关联,但是不具有警察权属性,而是一种行政相邻权。公安政调解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相关行为。在行政法治视野下,我国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应当保留调解自愿原则外,还应当确立调解的普遍适用原则、两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另外,应当增设调解辩论程序。 相似文献
15.
许方钱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4):54-60
大调解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缓解法院解决纠纷的压力,也可以丰富人们处理纠纷的方式。随着司法实践对大调解的逐渐重视,大调解呈现出泛化的趋势,主体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理念认识不准、案件适用范围扩大。泛化的大调解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公信力、遏制了规则的形成。解决大调解的泛化问题,只有建立在对调解进行理性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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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5):59-69
在当前"大调解"社会纠纷综合治理背景下,公安机关参与调处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警察职能定位、警务模式选择、警务资源配置、警察绩效考核机制、警察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要求等,对警察民事调解都提出了诸多挑战。本文从立法、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立法上,明确警察民事调解规范;人才培养源头上,公安院校应在本科教育中开设"警察民事调解训练"相关课程并加强在职警察民事调解培训;在制度建设上加强警察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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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靖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3):9-14
清楚地界定行政调解的内涵和外延,是科学构建行政调解制度的基础,而行政调解构造性的矛盾使得难以为其精确地定义。因此,应该放弃在现行行政行为体系中为行政调解寻求定位,着重其本质功能,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调解概念,突出政府调解职能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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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近三年治安调解实践的基本情况表明,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治安案件查处和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在立法上规范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在制度建设上建立治安调解的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在实践中推行当场调解程序、辩证处理调解与取证的关系、提高民警调解业务能力、将治安调解纳入“大调解”机制、利用现有立法赋予治安调解书相应的法律效力等是我们在调查基础上得出的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