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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体系中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加强三项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1]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行政调解制度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理清行政调解的性质与特征,并在新时期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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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视野下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迅速推广,行政调解以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和职能优势而日益成为倍受人们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确立了其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但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行政调解在制度供给、组织设计和实际运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指导,通过加快行政调解立法、扩大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等措施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3.
孙振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公安行政调解是我国在多年的公安工作中逐步摸索出的极具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模式。现行公安行政调解具有法定性、可选择性和非强制性特点。从法律性质上讲,公安行政调解权虽与警察权密切关联,但是不具有警察权属性,而是一种行政相邻权。公安政调解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而是行政相关行为。在行政法治视野下,我国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应当保留调解自愿原则外,还应当确立调解的普遍适用原则、两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另外,应当增设调解辩论程序。 相似文献
4.
大调解视野下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构过程中,相较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而言,行政调解目前处于短板地位,规范层面行政调解统一立法的缺失和认识层面相关主体行政调解意识的淡薄分别是其形式原因和实质原因。针对此,首先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内含的比较价值优势,如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专业性、彻底性以及促进行政管理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等,然后通过提高相关主体对行政调解性质和纠纷解决功效的认识、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和建立有效的行政调解保障机制三方面举措来建构完善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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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作为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内容之一,其规范有序运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调解.应当通过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6.
行政调解历来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性、专业性、综合性、权威性、自愿性、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争议案件。应对行政调解协议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现状进行改革完善,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公证执行效力、支付令效力、司法确认效力,并允许约定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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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6):40-42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与当今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不协调,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和实践需求.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应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赋予法官处理行政纠纷的调解权,使调解活动合法化.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界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着重要明确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的类型. 相似文献
9.
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存在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类型的争议,且行政争议解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在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情况下,许多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循环怪圈.调解与判决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矛盾的最终化解.在行政民事争议关联案件中引入全方位的调解制度将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一案调解、解决两案的诉讼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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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66-71
我国行政复议审理机构、审理人员、审理程序等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行政复议价值的实现。因此从公正角度看应设立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多样性和中立性,确立公开透明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从效率角度出发应建立复议简易程序,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74-77
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的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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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中行政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缓解民间矛盾,减少违法犯罪和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它体现了我国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治安管理处罚原则。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调解也是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结案方式,所以,基层公安派出所应重视做好治安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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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具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制度,在当下存在"迷航"的倾向,究其原因在于偏离调解的本义。而归正调解的航向,需要合乎三个基本维度,即合乎法律之维、合乎契约之维、合乎人性之维。破除调解当前迷思的固本之策在于调审分离,使调解回归调解本义——建立非诉讼化的调解制度,同时使审判回归审判本色,发挥调解、审判各自其本来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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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政府必须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我们对社会纠纷处理的方式应不断从单纯的法律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从程序主义向效率主义回归。行政解决社会纠纷,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和优势。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裁决制度等,努力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的行政机制,这是新时期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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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作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审判实务中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它不仅有效地把很多争议解决在了审判程序之外,降低了法院的收案数量,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对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真正做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然而,随着立案调解实践的发展,它的一个附加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即立案调解可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通过某法庭在实行立案调解程序前后各项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从实证角度可揭示出立案调解对审判效率的影响;立案调解能够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原因在于立案调解的四个附加功能的角度,即诉前送达程序、繁简分流功能、心理疏导功能、庭前准备功能。在立法中应对立案调解进行必要的确认和规制,以保证其运行的合法性,更好地发挥其功效,促进审判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