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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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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婚姻法变通规定》的情况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贵州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婚姻法变通规定》,在坚持《婚姻法》有关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实际状况,在婚姻自由、结婚年龄,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变通和补充规定,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权利,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地方立法“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不是无边界的无限扩张,也不是可以涉及所有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界限、事项和程序之内作出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3.
娜仁图雅 《前沿》2012,(3):81-83
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是谁,应该是立法变通权制度设计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排斥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主体地位显然有违法理,吸纳人大常委会为行驶变通权的权力主体和增加立法变通权的程序性规定及扩大立法变通权的变通范围,是调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变通立法的积极性和降低立法成本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4.
正"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体现了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政策关怀。如何用好、用活、用足立法权,对提高民族立法质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立法法公布实施前,我国立法变通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等规范性生法律文件中的授权性法条之中,且只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规定。人们  相似文献   

5.
杨序顺 《人大论坛》2009,(10):14-16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工作,把民族立法列入重要议程,把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纳入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立法指导,及时审议批准,全省民族立法取得显著成绩。30年来,审议通过有关民族工作的决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规定113件,现行有效的77件,其中,决议2件,地方性法规1件,自治条例14件,单行条例58件,变通规定2件。这些民族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相似文献   

6.
民族婚姻与民族婚姻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少数民族都是这统一的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是代表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少数民族婚姻是我国《婚姻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之一,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关于实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然波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的同志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什么只能由人大制定?而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为什么还要报经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批准?据我理解,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上述比制定地方性法规更为严格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区别于地方性法规的一个根本标志。进一步研究如何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快地方民族立法,提高民族自治法规的质量和实效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民族自治地区立法变通权是我国在立法分权层面对"民族区域自治"模式作出的制度性安排,使得国家基本法律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实现了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笔者从文化学学科维度,剖析该制度设计的机理.以证成民族自治地区立法变通模式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体制,在提高认识的同时,必须尽快制定《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系列可行的、高质量的单行条例、变通规定等。同时加强对民族立法中难点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由省级人大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需求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是协调习惯法与国家刑法冲突的法定路径。但由于理论界对刑法变通权的性质、边界及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等基本理论缺乏统一认识,对与国家刑法存在冲突的习惯法的本质特征、生存样态及其对该民族成员的个体权利可能造成的影响,对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多民族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习惯法的多样性等客观事实缺乏足够重视,没有形成一个合理而有效的理论来指导刑法变通实践。为此,应以澄清理论界对刑法变通权的性质、界限以及刑法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的模糊认识,系统把握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习惯法的多元性现状,深刻理解各民族习惯法的生存样态及其对内部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影响为重点,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以推动与保障个体人权的宪法要求相符合、能够有效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冲突的以立法路径为主导、以司法路径为补充的法律变通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赋予了自治权。作为实施宪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权写了专章共二十七条,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云南省已先后制定了37个自治条例,27个单行条例,8个变通补充规定以及云南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响若干规定》。这些民族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怀和帮助,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  相似文献   

12.
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批准的具体程序,这就使各地在立法工作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有一个]变过程。从建国初期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起民族自治地方就拥有立法权,只不过当时不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叫单行法规,由民族自治机关制定,而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其中的关键词始终是自治和变通,这是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证。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则…  相似文献   

13.
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体现.它对我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法律变通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法律时的变通权,二是执行法律时的变通权.必须从立法上、制度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法律变通权在民族自治地方才能真正得到充分、完全的行使,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公民导刊》2016,(6):16-16
正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相似文献   

15.
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亦然。这些立法除享有一般地方立法的职能外 ,还具有变通职能。作为总的变通立法授权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  相似文献   

16.
对特定法律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进行变通,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利。本文从民族立法的角度,对立法中的"变通"问题(为陈述方便,笔者称此为变通权)作一些探讨。一、变通权的法律依据变通作为一项  相似文献   

17.
曾琼  ;何文燕 《求索》2008,(2):149-151
我国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反映了新的制度设计理念,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新的制度,不仅自身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而且还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8.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反映了贵州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民族团结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下一步需继续加强民族自治立法工作并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在推进"法治贵州"构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买玉荣 《云南人大》2009,(12):21-21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要落实好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来,帮助自治地方用好用足自治权、立法权和变通权,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需要的条例,依法规范民族关系。要进一步研究民族立法变通难、突破难和协调难,民族法律法规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创新监督思路,  相似文献   

20.
李二桃 《前沿》2009,(6):164-166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保障,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价值获得正当性的重要途径。现实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正式程序规则的稀疏,有效表达和博弈机制的缺乏,充分交涉程度的低下等弊端,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立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起草、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制等多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使民族自治地方在保证立法内容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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