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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评估目标、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以及评估程序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上还处于探索性阶段,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梳理,从制度上予以构建。引言按照我国学者的理解,地方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地方性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其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评价,从而为地方性法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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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不是一项单一的活动,它是由多个步骤、多个环节构成的行动过程。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是保障立法后评估活动实现其评估效果达到预期目的工具。在我国,由于立法后评估程序的不规范导致评估结果的异化,使得立法后评估制度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程序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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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和生效”。立法质量好不好,归根到底还要看其适用情况,看其是否经受得住实践的考验,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即是“立法后”的验证,换言之,在于其“立法后”的评估。实践也证明,“立法后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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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65-69
以我国七部立法后评估法律文本为切入点,考察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要素,发现我国立法后评估程序在对象要素上可以划分为上升型、意见型、影响型和年限型四大类,主体要素上表现为单一性的内部评估,过程控制要素中包括期限控制和指标控制,结论回应要素方面更重视评估报告的公布,并未就立法后评估的结论如何进入立法系统进行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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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既是立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有利于立法水平的提高和立法过程的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近7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对20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做法值得肯定,立法后评估不仅仅成为一项立法制度,更要使其实现常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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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估在我国的立法上尚属新鲜事物,都停留在摸索阶段,还没有多少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经常性、常规性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没有法定的立法质量评估机构,没有成型的立法质量评估程序和方法.反馈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质量。近两年,浙江、安徽、上海等地立法机关陆续开始立法后评价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各地纷纷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后评价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将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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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2014,(10):4-4
近日,为切实做好《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评估意见和建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性茶产业发展法规。日前,省人大启动《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将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重点是茶产业发展扶持制度、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山地茶园林权登记及抵押制度、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制度、茶园生态保护制度。据悉,评估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进一步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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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提出,今年要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重庆市人大也将开展相应工作。因此,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刊将陆续刊载部分关于立法后评估的理论稿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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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成效的重要手段,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立法后评估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尚属新事物。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要求。深入研究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是落实十八大要求、推进依法治国的务实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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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尚处于探索、试水阶段,关于评估的理论研究也还处于起步阶段,从评估概念、内容、程序、方式,到评估主体、对象、方法,各有理解,迄无定评。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省市自治区,都还没有制定出台立法后评估制度性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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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529-5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个新举措。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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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5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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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后评估是特定评估主体根据一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等进行分析评价,为地方立法的修改完善提供支持和论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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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华 《新疆人大(汉文)》2011,(3)
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是地方人大为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作出的一种新探索,采取的一种新形式。立法后评估既是立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对于立法水平的提高和立法过程的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近7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