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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渎职行为中的“前案”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罪中的"前案",是指渎职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在渎职罪中,"前案"只存在于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之中。"前案"的范围,既包括有关案件,也包括涉案人员;既包括有关罪案,也包括一些非刑事案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具体进行分析判断。"前案"的性质既非罪案或罪犯,亦非一般行为或人员,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涉嫌犯罪的行为或犯罪嫌疑人,而是作为渎职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的行为或人员。认定涉嫌犯罪的"前案"的正确标准应当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则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徐立 《理论月刊》2005,(4):115-117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客观方面的表现来看其行为具有多重性,多种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本文主要从理论上对本罪与受贿罪的牵连关系,本罪与包庇罪,滥用职权罪,放纵走私罪以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法规竞合进行认定,从而对本罪的罪数形态予以准确地界定,以期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骆文 《当代广西》2007,(6):51-51
查获假货后,执法人员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销毁,而是把它们转卖给受害厂家,得到46.5万元。今年2月9日,因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宁明县工商局原副局长杨立宽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  相似文献   

4.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徇私类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必须是明知结果必然发生,以实现犯罪目的。故间接故意不能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要件。但若将"徇私"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将导致处罚范围不当缩小,增加查办难度,放纵渎职犯罪。因此作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修订时,将"徇私"动机删除。对徇私的"私"的限制性解释,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矛盾。而且徇单位、集体之私实施渎职行为的,根本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所以,徇私的"私"应回归其本意。  相似文献   

5.
笔者从日前召开的市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本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制售似冒伪劣商品犯罪.截止6月初.共批准逮捕这类犯罪案件14件23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9件32人.其中包括近期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的8件14名制售很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被告人。  相似文献   

6.
犯罪现象有宏观、中观、微观的区别.相对应的罪因也有宏观、中观、微观三种.宏观罪因的构成要件是:罪因能解释一切犯罪现象,罪因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是静与动的统一.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体,是一种合力.人的物质欲求和精神欲求的不能满足,易导致犯罪现象的产生,但真正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是犯罪主容体间的合力.犯罪主体和客体都具有控制和诱发犯罪的作用力.两种正负作用力碰撞化解的结果,决定着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  相似文献   

7.
汤三红 《公安研究》2013,(5):41-45,83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追逐竞驶"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追逐竞驶"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追逐竞驶行为人及其有关人员。作为"追逐竞驶"犯罪行为空间要件、工具要件的"道路"和"机动车",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界定为标准。"追逐竞驶"行为应当是:行为人之间驾驶机动车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下,进行相互追赶、互相竞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情节恶劣"的认定应综合分析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时的主、客观因素并可以通过列举式归纳"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以增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危险驾驶行为社会危害的现实化程度及其危害后果是区分危险驾驶罪(含"追逐竞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8.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时,容易走向两种极端:一是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力,该立案而不立案,放纵了犯罪;一是动辄以他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插手到当事人的民事、经济纠纷之中,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的原因在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我国在立法上应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等。  相似文献   

9.
多次犯是刑法规定的以多次同种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有概念。多次犯不属于特定的罪数形态,与连续犯等罪数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侵犯法益的不同,多次犯的范围应当重构,内容应当考虑将多次同种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其总额达到犯罪数额起算点即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0.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盗窃刑事立案标准长期落后于盗窃罪的发展和明显低于犯罪的起刑点 ,造成大量治安案件被立为刑事案件 ,使治安、刑事案件统计数字不能正确反映一方的违法犯罪形势。因此 ,盗窃刑事立案标准应以“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据 ,与提起公诉和犯罪起刑点相一致。  相似文献   

12.
国际刑法规范的“完整人格”关涉国际刑法的“完整人格”。《国际刑法通论》一书对国际刑法及国际刑法规范“完整人格”的论证,主要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点、以战争犯罪为例证、以“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为逻辑前提进行的,其论证系统、生动。但其基点准确吗?例证贴切吗?逻辑前提必然成立吗?  相似文献   

1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的新增罪名。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刑法领域长期以来对于以信用卡信息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无法适从的局面,这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日益猖獗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但是由于本罪名出台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积累不足再加之无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本罪出现了很多分歧和争议,导致司法实践行为的不统一。本文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信用卡信息的内涵与范围以及接受他人无偿提供信用卡信息行为的归罪问题三个方面对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4.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微博转发超过500次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此项解释存在较大的合法性争议。从宪法的维度进行分析,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由法律保留,司法解释对入罪与否的问题进行规定已经逾越了其权限。同时对"微博转发"的行为入罪处理构成了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不当限制与侵害。  相似文献   

15.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一个新类型的罪名,虽然刑法增设近5年的时间,但由于罪名相对陌生,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仅以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为切入点进行展开分析,以明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追诉标准,从而加深实践中司法人员的感性认识。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不是保障法,刑法具有鲜明的"事先法"特征。从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看,刑事立法的事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刑法不是保障法。刑法保障法存在语义误读之嫌,刑法的正义价值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各司其责、平起平坐。我国的犯罪概念的立法模式是"定性+定量",定性和定量分别表明了刑法的"事先性"与"克制性"。刑法的边界是"人类行动的自觉结果",在原初意义上具有"事先性"。  相似文献   

17.
在当今罪刑法定主义强势话语权的背景下,刑事习惯法是被绝对排除适用的,不管是民族学界还是法学界都不得不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之当然命运做出理论和实践上的正确回应。因此,只有以少数民族地区之刑事习惯法为视域,探索其在当地民族地区之实然解决纠纷之作用,引出法与法律、国家法与民间法、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三大范畴,才能客观揭示刑事制定法与刑事习惯法之关系,进而揭示刑事习惯法之立法和司法命运。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犯罪学应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学科任务决定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但是,当前我国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存在着结构性缺失,即注重对“初级犯罪现象”的研究,忽视了对作为犯罪对策效果的“次级犯罪现象”的研究,从而导致犯罪学理论体系在完整性上存在缺陷。要完善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性缺失,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在理论上构建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在实践中加强对犯罪对策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19.
谈及类推,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禁止类推"这一原则。实际上"禁止类推"这一命题过于笼统和模糊,以至于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刑法权威学者对该命题持保留态度。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类推"具有两种面相——作为漏洞填补方法的类推适用和作为法律适用基本方法的类推思维,前者应被刑法禁止,而后者却是刑法适用中无法禁止的推理方法。这两种类推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就是一种"度"的把握,而将"度"界定为刑法规范目的指导下的犯罪类型更具有操作性。另外,既然刑法中两面性的类比推理足以囊括刑法适用中的全部类推,那么摒弃"类推解释"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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