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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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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今缺失合法地位,游离法律监管之外。面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旺盛的市场需求以及不规范的市场运作,对其加以法律监管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加强对私募投资证券基金的监管。  相似文献   

2.
合法性问题是当前私募基金最大的发展困境。《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给予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地位,扩大了投资范围并丰富了基金的法律形式。未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可能出现以下趋势:信托契约私募发展速度减缓;非信托契约私募快速发展;合伙制私募日益普及;公司型私募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松散型私募仍将广泛存在。  相似文献   

3.
杨郁 《求索》2013,(1):199-201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该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即企业发展的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阶段。从实践上看,私募股权基金对民间投资具有很强的拉动效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已初步形成了以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要法律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框架。但是,以《证券法》、《信托法》等为主的证券规制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法律问题尚未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强化对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规制立法,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增强并改进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  相似文献   

4.
本文中心是论述证券投资基金中政府的监管职能。文章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政府推动模式的理由,政府行政干预投资基金应注意的问题,及加强基金行业自律、第三方监管和加强证监会监管以配合政府行政监管等几方面论述了如何完善和加强政府对基金业的监管,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5.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后取得长足发展,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存在缺陷,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市场监管不力,使其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对当前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比较国外公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高岚 《思想战线》2004,30(6):46-49
日本于 195 1年制定颁行了《证券投资信托法》 ,由此奠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法律基础。之后 ,经过不断的修改 ,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我国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同时 ,还应适当借鉴日本的改革经验 ,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 ,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后取得长足发展,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存在缺陷,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市场监管不力,使其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对当前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比较国外公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中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差别与原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欣荣 《思想战线》2004,30(3):37-40
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在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已经发展了一个多世纪,其制度的完善、运行的效率都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共同基金的发起设立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而随着"好人举手"政策的出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实行了很久的行政审批制正逐渐放松。但是,证券市场浓重的投机氛围,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企业的组织结构,而投资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灵魂。借鉴国外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规范和引导中国基金管理人行为,有助于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在中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10.
聂毅 《求索》2010,(2):115-117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应为企业法人。《证券投资基金法》应适当提高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扩大基金托管人的备选范围;原则性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具体义务、赋予基金托管人质询权和对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应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开的难度,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存在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于法理不合、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障不力和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内容互相矛盾等缺陷,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我国应当采取三位一体的一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即由投资者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为管理受托人和托管受托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从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为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能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实质不是信托而是委托,是具有法定独立性的契约式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要体现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依据,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健康规范发展,都急需制定和出台基金法。  相似文献   

13.
词典     
《时事资料手册》2007,(1):84-85
产业投资基金 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种基金模式,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基金,或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来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相似文献   

14.
苗相如 《前沿》2013,(19):111-113
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源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私募发行是一种在保障投资者权益前提下的效率安排,通过行政审核豁免制度来降低发行成本、提高融资效率;通过高标准的发行对象准入与弹性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理性投资.私募发行制度的核心在于发行审核豁免,而豁免的前提是发行对象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依赖于法律对发行对象的条件与范围作出合理的规制,既能保证发行人得以借助私募发行高效融资,又能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市场的秩序与安全.我国当前私募发行法律规范的位阶低、缺乏系统性,只有在法律层面完善以私募发行对象准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才能使证券私募发行走上法治的轨道.  相似文献   

15.
基金行为的成熟性是考察基金行为和基金业监管的重要依据,然而关于基金成熟性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与投资策略的匹配性视角入手,通过引入市场组合(MarketPort-folio),对基金投资管理行为的成熟性给出一个明确的研究视角和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行为的成熟性进行了动态的实证检验。研究表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不成熟的重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坚持其投资策略,二是各个基金在各期对于实际β值的调整有着很强的趋同性。因此,对基金行为的监管不应仅仅集中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应在系统性风险控制等技术层面做出适当的要求和指导;同时,基金公司内部也要建立包含风险监控的全面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16.
从全球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趋势来看,目前的主流形态是公司型基金,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为公司型基金预留了制度空间,但是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仍然只有契约型基金一种组织形态。是否在未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中移植公司型基金,不仅要分析这两种组织形态法律结构的异同,更重要的是要比较这两种组织形态制度功能上的优劣。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交易成本,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制度功能的优劣,就体现在降低交易成本上的优劣。公司型基金只有在降低交易成本上具有制度优势,才有移植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高芸  王若琳 《长白学刊》2022,(2):102-113
当前,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已成为推动绿色经济快速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着眼绿色基金领域,通过分析基金重仓股明细,以及进行单因素评价模型的实证检验,探究我国绿色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结果显示,部分样本基金没能很好地执行投资策略,需调整资金配置,增加对绿色环保相关行业的投资;大部分样本基金在剔除掉风险因素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的对比分析中,表现出了较强的获利能力,基金管理者市场调整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强。综合来看,我国绿色证券投资基金未能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环境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建议基金经理人对投资策略要充分予以执行,严格按照“绿色”标准选股投资;要进一步完善与绿色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相关的配套机制和法律法规,丰富和完善绿色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提高投资者对绿色证券投资基金的认可度,建立多层次多元化投资主体结构。  相似文献   

18.
高岚 《思想战线》2006,32(3):93-98
日本于1998年导入被称为“证券投资法人”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其基金品种的金融创新。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与其原有的契约型投资基金制度共同推动着日本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我国目前的立法虽然只对契约型投资基金作了具体规定,但应在条件成熟时,导入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以促进基金品种的不断发展创新,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同时还可通过完善公司型投资基金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进而促使基金业发展和公正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形成。  相似文献   

19.
当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投资者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热情高涨。面对此种情况,我国监管部门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的滞后,监管的缺位,使得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不容乐观。加快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研究,完善投资者的保护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0.
我国存在着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的制度基础和现实需要。私募基金立法要以效率为首要价值目标,以发挥私募基金的优势。因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具有自我保护能力,规范私募基金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我国缺乏私募基金发展的信用环境,对私募基金的发展要进行以不损害其发展优势为前提的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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