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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中,寻衅滋事是需要重点防控的行为。由于规制范围的广泛性,寻衅滋事罪经常遭到学者们的批判。对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定量分析,总结出寻衅滋事罪表现出的定罪与量刑的特点,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从防和治两个角度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2.
以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现实空间,随着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该罪的犯罪场域被扩至网络空间。从网络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入手,分析网络寻衅滋事的两大客观行为要件,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进行客观认定,以证明该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对网络寻衅滋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以及此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3.
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区分,根据现有理论,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困境主要在于司法解释对该种类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从而保护的法益、客观行为和主要要素三个方面分析产生这种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解决困境的路径,即跳出过分强调二者区别的思维定式。以二者所保护的法益为指导,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进行执法判断。  相似文献   

4.
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某些犯罪构成特征十分相似,给司法实践中罪名的实际认定带来了困难。本文通过分别对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以一个案例为例,从两者的区别入手,对案件进行了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5.
《人民公安》2009,(2):63-63
法博士: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什么?广东梅方 梅方同志:两者区别如下:1.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人往往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殴打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相似文献   

6.
江国华  梅扬 《桂海论丛》2014,(3):112-116
寻衅滋事罪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有取代其母罪即流氓罪而成为新的口袋罪的高度盖然性。其根由有二:一是立法文本上的模糊性和开放性,二是司法适用上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因此,欲使寻衅滋事罪摆脱口袋罪之宿命,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进行改革。其中,在立法环节必须贯彻刑罚谦抑性理念和法律明确性原则,严格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在司法环节,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并彻底摒弃"宁罚不漏"之陋习。最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相似文献   

7.
论点摘编     
《公安研究》2012,(3):18+42+61+92-96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关系新探聂立泽、胡洋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  相似文献   

8.
当前,将信访活动中破坏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评价已经常态化,成为信访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其中适用较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就现有案例揭示而言,刑事评价信访寻衅滋事客观上也存在一些标准随意和模糊而导致的评价失度问题。信访行为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的扩张可能带来如下三种危害:冲击现有寻衅滋事刑事及行政规范体系的自洽性,背离社会进步趋势下信访矛盾稳中有降的规律,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的树立。构建公正合理的信访秩序,应在信访法治化目标中实现多元价值平衡,具体应在三重视野下权衡信访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即寻求信访法制规范的体系化和正当化,准确把握社会效果与社会矛盾演变的规律,兼顾信访活动社会主义民主性与内部矛盾性。  相似文献   

9.
《公安研究》2012,(3):18-18
聂立泽、胡洋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10.
2002年4月,一度有梅河口市“黑市长”、“第六套班子”之称的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犯田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罪,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3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其得力干将、团伙主犯李家永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团伙成员蒋涛等6人因分别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同时,与田波集团犯罪案件相关的其余22人分别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有1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田波团伙的“保护伞”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对田波等人依法严惩,充分展示了“严打”斗争开展以来吉林省取得的又—重大战果。  相似文献   

11.
今年1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鹿某的父亲来到长宁区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对鹿某取保候审。鹿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该院逮捕。  相似文献   

12.
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界定,对此,司法解释采取明确将信息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开发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等特征,而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开放、传播、场所等属性,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刑法对信息网络空间不断发展的必然回应,属于刑法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13.
2004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于秀丽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卖淫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窝藏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九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中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于秀丽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出租房屋以供卖淫活动的房主王树森也因容留卖淫罪及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随着我们对于秀丽等涉案人员的调查、采访,案情背后的“隐情”也渐渐明晰——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团伙性质的涉黄犯…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在该罪的认定上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虚假警情应具备可信性和可感性的特点;第二,单纯编造虚假警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三,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从范围和程度、公共场所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两个不同维度判断;第四,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与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在信息内容和犯罪手段上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5.
《时代潮》2003,(18)
“黑老大”刘涌改判风波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其(刘涌)犯罪的事  相似文献   

16.
孙小果,男,汉族,云南昆明人,1992年12月入伍,曾在武警昆明某部服役,后进入武警某学校学习。服役期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1997年4月至11月,尚处在保外就医期间(系违法办理)的孙小果又多次犯罪。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死刑。  相似文献   

17.
公共事     
《民主与法制》2013,(8):4-4
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引发社会反思2月21日,菩名歌嗝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李某等五人,因涉嫌轮奸一名女子被警方刑拘。2011年9月,李某曾因殴打一对夫妇而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对于其屡教不改的劣迹,人们感慨足其父母溺爱纵容的结果、舆论认为,“星二代”们虽然,  相似文献   

18.
<正>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一案,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路怒症典型案件梳理分析,发现涉案主体多为青壮年男性、普遍存在焦虑心理、起因多为行车纠纷、行为具有暴力攻击性、案件取证较为困难等基本特征.目前,对于路怒类警情尚无统一的认定裁量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亟待从标准和程序两个维度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路怒症涉及的常见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等,司法实践中应当加以细致甄别、准确适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是路怒类警情的快速处理依据.  相似文献   

20.
最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再次刷新了网友的认知。2020年12月1日公布的这份判决书里,法院认定,2006年以来,田久林通过控制营口市市区及周边部分农村地区的殡葬服务行业,肆意提高殡葬用品销售价格,十年间41取利润过亿元,一个骨灰盒最高加价105倍,逃稅趨过8500万元,逃稅率接近100%.法院最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逃稅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判处田久林有期彼刑20年,该涉黑组织案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彼刑6年至缓刑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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