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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环境保护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依靠全社会公众的力量。公众最有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规定公众参与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人人参与环保,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纵观发达国家的环保历程,政府、企业和公众,始终是环境保护的三大支柱。而公众参与的基础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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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38-40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是很重要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定。应当依据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正确的构建思路,通过确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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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0):71-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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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其原因包括大气环境要素的公共性更强、污染危害隐蔽、污染范围广泛、治理难度大等。针对这种现状,国家需要在立法上对公众参与做出突破性、具体的规定,包括宣传、鼓励、严格执法、明确职责,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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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重新塑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而新条例所塑造的制度环境必将会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新条例所塑制度环境,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做出相应调整,尤其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裁判理由、合法性标准、类型化快速审理、行政与司法双重解纷、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责任主体认定、受案范围、主动公开、审查对象、审查重点等问题应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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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9):54-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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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鸿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23-25
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环境知情权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措施较弱等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及一些国际法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地位、拓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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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江苏省台湾同胞联谊会江苏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污染态势,已明确了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和公众参与是环保体制中的三大支柱,下大决心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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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权——兼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之实体权利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环境法上之权利(权力)的性质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澄清,环境法上的权利(权力)不明晰及其司法实现手段的不足相互作用,使得环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应当明确环境公益权的概念,通过环境立法,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并由此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环境法权的可司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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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58条有明确诉讼主体、扩大可诉范围的亮点,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效力不高、诉讼主体狭窄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陷入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少、"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开展、"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保法庭"低受案率"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要解决,更要反思。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消除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恐惧、完善环境保险制度使政府不再为污染买单、引入"原告奖励"制度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提高环保法庭的受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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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中公众参与的缺失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努力提升行政信息公开中公众参与的程度,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行政信息公开、建立透明政府的重要保证。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在内容、方式以及监督等方面公众参与都呈现缺失状况。明确行政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拓宽公众参与行政信息公开的渠道,以及提高公众参与行政信息公开的能力成为完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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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4):69-75
理性、有序的公众参与,既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也关系着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整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公众环境参与仍存在"应然"与"实然"之间的极大落差。各种形式的环境冲突事件,表明了公众环境参与的极端重要性,也展现了公众在环境参与中面临着的知识、利益和交往等维度的限制和困境,亟待完善。作为一种以民主为资源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具有化解这些困境的理论规范和实践资源,其核心在于实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环境协商民主。为此,要构建广泛、多层的环境协商平台、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促进政府与社会协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和培育环境社会组织及构建环境协商结果的反馈机制,促进公众环境参与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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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诉讼这一内容正式纳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界定提起的主体。从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入手,建立并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及检察机关自身机制,可为具体的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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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具有与传统的环境侵权私权诉讼不同的特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定,致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中存在困境。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我国应当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正确的构建思路,确立我国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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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50-53
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和扩张进行全面检视,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实践困境: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要求过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未得到支持等,针对性提出明确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降低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门槛、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设计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等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以积极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预设功能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