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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也可以协议约定各自独立。但是,因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财产往往剪不断理还乱。那么,“婚内借款”,法律认不认可?
一名女大学生与年长自己20多岁的教师产生师生恋,并冲破重重阻力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然而,两年不到,他们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离婚后,男方持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一张借条,将女方告到了法院,要求女方归还借款。女方却以借条只是对双方年龄悬殊的婚姻的一个保证,并非真实借贷关系为由,断然予以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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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5月,债务人杨某向原告谢某借款15万元经营服装生意,被告陈某为杨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杨某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谢某遂向法院起诉担保人陈某及陈某妻子黄某,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陈某的妻子黄某对以上借款、担保不知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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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4月2日,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陆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2年7月1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双方另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谭某如未能及时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还款一天,支付不低于总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谭某逾期300天未归还借款,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法官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谭某向陆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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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时,向刘某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两人婚后,由于感情恶化,刘某遂向王某索要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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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邓某以能将曾某的子女杨某安排到部队为由,与其约定分三次收取曾某30万元人民币并分别出具借条3张,约定于当年3月底至9月底还清,并口头约定如果未能成功安排曾某子女去部队,则返还原款项。后邓某未能将杨某安排到部队,也未按时归还款项,经催收未果后,曾某将邓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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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是胡某的老乡兼同学。某日,陈某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同时还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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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王彦因经营需要向须越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并以自己现正在居住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须越按照双方的约定将10万元钱交付给王彦,王彦出具借条作为收款凭证,并在借条中明确:借款期限为一年,王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王彦以其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如到期不还借款,王彦所居住的房产归须越所有。王彦在拿到10万元借款后,将他现在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一并交给须越以示设定房产抵押。可是借款到期后,王彦却无力偿还借款,在多次追还无果的情况下,须越诉至法院,要求王彦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并以房产承担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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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6月,白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向白某多次索要未还后,王某于2002年10月起诉到富川县人民法院要求白某归还借款。但因王某疏忽大意,找不到借条的原件,只找到一张借条的复印件。审理期间,仅凭借条的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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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莫某(男)和被告牟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因孩子抚养等纠纷分居,2015年1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4年4月5日,被告莫某因家庭开支、抚养小孩向原告张某借款1.2万元.2015年1月8日,莫某以偿还车贷及家庭开支为由再次向原告张某借款4万元.莫某向张某的两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但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和是否支付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莫某和牟某共同偿还借款5.2万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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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事实:貌似简单暗藏玄机"李某凭赵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承办的莫法官刚接案时,见借条内容清清楚楚,以为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经三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实则扑朔迷离、难以查清。赵某曾代其妻弟苏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名义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李某于同日交给苏某10万元。5个月后,苏某用自己的帐户向李某转账10万元。对这笔转账给李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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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数年前的借贷纠纷诉至公堂,却无奈案件审理期间,作为当事一方的债务人因病离世。这案子该怎么审,先前的案由可以变更吗?【案例】4年前,许某向原告温某借款445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具立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许某未能归还借款。温某经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归还借款。诉讼期间,许某因病逝世,温某便要求许某合法继承人许某甲、许某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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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陆某和覃某是朋友,双方合伙做生意。2011年11月28日,陆某退出合伙生意,双方协议覃某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陆某出资的4.6万元。因资金紧张,2011年9月2日,覃某付给陆某3.6万元,剩余1万元暂未付,覃某出具"借款1万元"的借条交陆某收执。2011年10月20日,覃某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给陆某,以为退伙之事了结,便未让陆某出具收条,也未记得将借条收回销毁。此后,双方因合伙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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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削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借款合同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款法律关系时,合同内容也往往较为简略,在其格式的规范性上远不如商、№银行与贷款人之间所签订的商业借款合同,有的甚至是可以不要合同。下面笔者将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易混淆的“借条”、“欠条”和“收条”这三种凭据性条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