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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车祸伤残后因意外发病死亡,其近亲属能否索取残疾赔偿金?依照以往的惯例,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只有受害人活着,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基础。如果伤者已经死亡,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复存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成为不必要;且残疾赔偿金请求权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伤者死亡后,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一般不享有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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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5月1日,万州至重庆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农民)和谢某(城镇居民)死亡。二人的家属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事故的责任方对杜某和谢某的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赔偿杜某死亡赔偿金44300元,判决赔偿谢某死亡赔偿金16188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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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立法采取的是"继承损失说"。由于在计算标准上采取了简单的城乡二元标准,一方面不能公正反映每个受害人收入损失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导致城乡居民死亡赔偿数额悬殊。因此,应当还原"继承损失说"的本来面目,以每个受害人生前的经济水平和获取收入的能力为最基本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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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较为狭窄,止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并且一般也不予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我国《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相左。在赔偿范围狭窄的前提之下,部分法院还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裁剪赔偿数额,全然不能体现民事责任恢复性司法的功能,难于重建被破坏的民事社会关系。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直接看齐《民法典》,扩大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两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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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兵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2):102-105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死亡和残疾赔偿金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这意味着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因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较大差别.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规定,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精神相违背,应予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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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2):35-39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思路和方法,建议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以下标准确定:侵权行为一般,致人严重精神损害,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数额在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侵权行为恶劣,致人严重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碍等疾病,影响其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赔偿数额在5万元至15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侵权行为恶劣,致人严重又长久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含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赔偿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最高赔偿数额是50万元人民币。然后,以上述酌定赔偿数额乘以当地上一年度精神生活系数,在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出当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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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继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80-83
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是研究死亡赔偿相关问题的基础。我国目前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不一,学者之间争论较大。死亡赔偿金应是对死者近亲属因亲人死亡所逸失利益的经济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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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一般会比较多,原告为受害人,如受害人死亡会是其继承人,可能还会有其抚养人,被告一般有司机、车主、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等等。通常,受害人由于机动车的责任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得到赔偿。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按什么标准赔、司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司机和车主之间如何分配责任、汽车公司承担什么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都是很有细致研究之处的。对此,结合几个小案例,我谈一下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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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损害本身的赔偿,它应当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属性。进一步而言,死亡赔偿金是对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家庭生计共同体)的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害在维持其一定生活水平范围内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逸失利益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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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96-99
在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的特点之一是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突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纠正"履行差错"的制度,目的在于为竞争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提供激励。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承担其加害行为导致的所有社会成本,有利于激励行为人守法和受害人维权。因此,在故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判令行为人承担补偿性赔偿金数额2—3倍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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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起点,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保护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应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死者死亡之后,其近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减少。近亲属基于身份权,是死者死亡后的直接受害者。目前的死亡赔偿金中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的赔偿力度过小,应当以逸失利益为赔偿基准,而不是以"死者余命"为赔偿基准。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文明社会中不存在"以命赔命",所以赔偿只能以金钱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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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撞伤不如撞死”似乎成了少部分肇事司机心中的“潜规则”。如果将人撞死,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但将人撞成重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加起来的赔偿数额却可能是一个“无底洞”,肇事者甚至可能面临受害人家属无休止的索赔。
正是经过这样的权衡,一些司机在重大道德考验面前人性沦丧,铤而走险……但愿发生在浙江的这场悲剧能给人们敲响警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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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
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无标准可依,出现不统一、不确定性等问题.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遵循三个量化原则即参照但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受害人以及侵权发生地经济状况等三方面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法官再酌情裁量以确定最终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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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05-106
人身侵权损害的等级评定标准可分为一级到十级,其中最严重后果无外乎是损害至人死亡,然而对人身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标准不仅是目前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成为当今社会的焦点。由于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存在城乡差别,不利于体现法律对生命权的平等保护,应予以完善,在"同命同价"的基础上实行"同龄同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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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驾照的孙伟铭在一次宴席后醉酒驾车,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受重伤。一审法院判处孙伟铭死刑后,孙父与3名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100万元,受害人家属签下的《谅解书》作为二审证据。二审法院改判无期,一时间,对于该案被告的定罪与量刑均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