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诉讼调解具有判决不可比拟的诸多优势,它可以有效修复已经出现裂痕的各类社会关系、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与空白、降低涉诉涉法上访比例等。然而过度强调诉讼调解与规则之治存在明显张力。过分强调和推行诉讼调解,难以避免调解过程中的强制、诱导和非程序化,对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审判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因而诉讼调解亟须规范化。  相似文献   

2.
姜兴长 《中国人大》2010,(21):20-21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少数地方法院程度不同地存在盲目攀比调解结案率的现象。由于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有的案子违背自愿调解原则,以法官身份强制调解,忽视当事人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3.
诉外调解作为调解纠纷的一种,在解决纠纷手段多元化的今天尤为重要。对调解结果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不仅能有效保障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助于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利用法院的司法权威能够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4.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与完善,不能仅仅基于旧有诉讼模式产生的司法实践问题而去怀疑法院调解的价值和现有的调审结构,而应当在转换诉讼模式、建构新的诉讼制度的前提背景下,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去思考和决定该制度的取舍、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诉讼调解复兴是和谐社会政治语境下司法政策的相应调整和过度反应,同时存在具体制度方面的趋动力.诉讼调解异化为一种方便审判权行使的手段,成为法官追求办案结果或效果的工具,因而导致当事人处分权的虚化.产生这种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审判权本位.当:事人处分权虚化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破坏了诉讼调解的公正.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弱化法官的调解职权,使审判权为处分权提供保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回归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恢复诉讼调解的灵魂.  相似文献   

6.
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诉讼调解以其便捷、高效等优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现行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强制调解”、“案结事未了”等一些问题,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应对诉讼调解有正确的认识,并在程序设计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以诉讼调解促司法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深入人心,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讼”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理念。诉讼调解具有定分止争、彻底消除矛盾、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以及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在新时期,应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以此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8.
矛盾纠纷调解因其成本低廉、纠纷解决彻底、便于人际关系恢复等独特优势,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此,既要加大调解的力度、积极发挥调解的功能,又要通过司法确认发挥司法对调解的引领、支持作用,还要构建与完善“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机制,使“调解”“诉讼”有机联系,发挥各自的价值与功能。  相似文献   

9.
诉讼调解贯穿诉讼始终,是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凸显了定纷止争、降低诉讼成本的效用。然而,诉讼调解中法官居于裁判者与调解员双重身份的矛盾,致使审判技能和调解技艺相互弱化。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亟需独立品格。故而,结合司法实际对诉讼调解进行改革是构筑司法独立、法治权威的要旨。  相似文献   

10.
于力 《人民论坛》2014,(2):108-110
我国司法调解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调判结合”,再到“调解优先”的发展历程.解决当前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弊端,需要我们对民事司法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单独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通过加强监督制约规制法院的职权主义,构建民事司法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机制,构建多元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  相似文献   

11.
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已从初始制度均衡走向了制度非均衡状态,将调解制度作为非讼解决纠纷方式从审判方式中分离出来,并借鉴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改造我国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解,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治安调解实践中存在缩小或扩大调解范围、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调解、程序缺失、效率低、方法简单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治安调解的范围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治安调解基本原则缺失,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实际需求;治安调解没有或缺少相关程序规定;治安调解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过于笼统;缺失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应当从立法进行完善:确立治安调解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和标准;设定简捷、高效的正当调解程序;重新设定治安调解的效力;确立调解无效和调解救济制度。并应改革与完善治安调解执行制度:正确认识治安调解的价值,努力提升办案民警的基本素质;创新治安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上访及申诉现象;建立治安调解的奖惩与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4.
当前,当事人持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台湾地区申请认可时,多被驳回,其原因与两岸调解制度差异有关,也与两岸离婚制度的差异有关。在两岸调解离婚制度趋同的背景下,台湾地区法院应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确立的互惠原则,将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纳入裁定认可的范围。同时,大陆也宜明确调解书的性质为裁定,为离婚调解书及其他民商事调解书在台湾地区的认可创造良好条件,促进两岸民事司法互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治安案件调解是公安机关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缩小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面,以平和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促成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本文从剖析当前治安调解的困境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对治安调解的策略与艺术进行深入探讨,对于公安机关更为有效地开展治安调解,缓解纠纷,消除矛盾,促进警民关系,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相似文献   

16.
大调解视野下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构过程中,相较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而言,行政调解目前处于短板地位,规范层面行政调解统一立法的缺失和认识层面相关主体行政调解意识的淡薄分别是其形式原因和实质原因。针对此,首先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内含的比较价值优势,如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专业性、彻底性以及促进行政管理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等,然后通过提高相关主体对行政调解性质和纠纷解决功效的认识、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和建立有效的行政调解保障机制三方面举措来建构完善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7.
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违法适用或者不当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为了促进侦查机关正当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应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权,但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立案调解制度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探索并实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我国审判制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立案调解,促进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机制相结合,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谐司法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目前民事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并不乐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完善立案调解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立案调解工作的重视,建立立案调解的激励机制,并且创新立案庭机构模式,进一步深化立案调解认识,主动站位,能动调解,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为和谐社会构建做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19.
现阶段,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在界分上因为实践中的交叉、混合而存在争议,又在衔接上存在对接机制不完善、运用不协调等问题。通过充分吸收、借鉴部分地区实务中的做法,化用包容性评价设计二阶层的纠纷调解流程,可以解释公安机关调解不涉及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探索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的具体措施,从而减低对警力资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占用,提高解决纠纷的便捷性,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治安秩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