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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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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相互妥协的产物。释明权本身含有沟通共识的内在要求。它是连接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纽带,也是构筑法院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桥梁。应从协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入手,在为实现权利而真诚沟通的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加快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培育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加快构建以和谐司法为理念、以达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和谐状态为目标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和谐社会视野下诉讼调解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共兴  方杰 《前沿》2010,(2):99-101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诉讼调解能否如人们预期的那样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对其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阐释。诉讼调解的本质应该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并且处分权处于支配地位。以此为基础,诉讼调解能够促进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目的的实现,在诉讼调解中诉权与审判权可以达到很好的制衡关系,司法公正和效率也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审判监督模式评析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良性审判权制约机制应当体现的几个重要理念和原理,即诉讼程序系统中的自组织原理与当事人主义理念、宪政体制中权力分立、彼此独立和相互制约的原理、审级制度中的职能分层与双向制约原理、司法错误救济机制服从于司法终局性与正当性的原理。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利和权力资源的配置模式以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审判监督模式违背了上述原理。1.诉讼程序内法官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的配置模式。在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庭的权力没有受到来自程序主体当事人权利的有效制约。具体表现在:(1)在实体权利范畴内,当事人的处分权仅受到法律…  相似文献   

5.
美国限权法官是联邦法院选聘的司法官员,享有部分司法权力,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但要受到法官以及当事人的监督。使用限权法官分担审前事务和案件管理工作,有利于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中法官助理职责界限模糊、职权不独立、晋升途径狭窄。借鉴美国限权法官制度的合理因素,可将具有良好职业素质但未能入额的审判员定位为“候补法官”并赋予其有限的审判权。在此基础上,健全候补法官在案件管理、主持调解、和解以及审理小额诉讼等方面的职权,相应提高职级待遇,同时完善对法官助理的监督,防止其职权过分膨胀。  相似文献   

6.
诉讼调解是在形式理性遭遇困难后的选择,目的是通过实质正义有效降低形式正义带来的误差.通过判决彰显的形式正义可以降低信息费用,而通过诉讼调解期望的实质正义是为了减少法律决策的误差,但各种措施会消耗以信息费用为主要构成的制度成本.实践中,由于诉讼调解的灵活,经常会超越边界,造成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就宣告部分调解案件并没有实现零误差.此时,程序正义可以最小化信息费用和误差损失之和.从法官和当事人两个角度,为法官的诉讼调解设定边界,通过程序规制诉讼调解行为.需要抑制法官的父爱主义情结,引导当事人走出囚徒困境.这样既保障了调解的灵活性,又不失诉讼的规范性,共同塑造完善的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7.
冯浩 《求索》2010,(6):144-146
建立和健全诉讼和解制度,可以满足当前转型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需要,它是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落实当事人处分权的具体体现。现阶段,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设计的缺失,以及法院调解制度的复兴与扩张对其产生的巨大冲击。完善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明确法官在诉讼和解中的地位、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诉讼和解的瑕疵救济程序以及明确诉讼和解的费用负担。  相似文献   

8.
当下民事诉讼中恶意调解的频生,构成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腐蚀.如何以当事人主义为本位,在当事人与法官职权之间形成良性的平衡,有效克减调解人恶意的泛滥,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防范和规制恶意调解,是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复兴与重构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中“以人为本”就是民事诉讼要以民事当事人为中心,从人性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特点或实际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把当事人作为实质的主体,尽量减少法院的干预和异化。简单的说就是以民事当事人为第一位,法官(法院)为第二位,弱化法官职权、增强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使“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家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缺乏对家事诉讼的特殊性的考虑,尤其是在证据调查领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者遇到困难时,缺乏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法院也严格遵循一般民事纠纷的举证原则,不予主动调查。同时,法官的依职权介入容易被指责为职权主义的回归,从而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家事诉讼中法院证据调查权不仅从实质正义的视角出发促进了中立原则的实现,而且弥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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