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当今社会风险的不断加剧、不可逆转损害后果的频繁出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的补救性救济,而应当积极拓展其预防功能,将隐患消弭于尚未发生之际是生物多样性预防公益诉讼的应有之义。就现行司法救济体系而言,尚存在法源理论上的不相妥协、立法维度上的事后救济为主、司法实践中的固守谨慎等鲜明特征。因此,应当在风险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引导下,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专门立法、明确“重大风险”判断基准、完善生物多样性多元保障体系、打造查、审、执相互贯通的全链条式体系。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措施,在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诉讼制度。面对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细化的环节。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应是首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具有与传统的环境侵权私权诉讼不同的特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定,致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中存在困境。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我国应当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正确的构建思路,确立我国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  相似文献   

4.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现行诉讼费用规则不适用于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环境公益诉讼,这是环境公益诉讼正常运行的瓶颈之一。为了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运行,应建立独立的公益诉讼费用规则。构建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应坚持公共负担原则、平等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同时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原告奖励制度。  相似文献   

5.
王国飞 《理论月刊》2023,(7):125-139
碳排放数据造假案件蕴含着特殊的司法规制需求。碳排放数据核算具有科学的方法学机理,实践中出现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可分为碳检测报告数据造假行为、碳排放报告数据造假行为和碳核查报告数据造假行为三类。除了行政规制这一主导手段外,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借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错误尝试。要反思环境司法权向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任意扩大环境公共利益的内涵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盲目“扩疆”现象,简单套用这一制度会面临司法规制对象的差异性、规制目的的不一致性、规制制度的割裂性等理论与制度隐忧。摆脱困境,首先要明确碳排放数据具有秩序功能,继而弄清碳排放数据监管秩序破坏的内在机理,进而确立碳排放数据造假类民事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现逻辑。具体路径上,以“碳排放数据监管秩序恢复理论”为指引,构设出具有“差异化的启动条件、特色化的构成要素、创新性的裁判执行”的碳排放数据造假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雾霾的出现、有毒有害物质的长期潜伏,使人们的眼光不再局限于对自身健康的现实紧迫危险,而是转向对公众健康的重大风险上。近几年发生的五小叶槭案、云南绿孔雀案,开启了预防性公益诉讼实例化的进程。对于环境有重大风险从而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也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由此可见,在环境风险背景下,拓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势在必行。于是,如何理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的内涵,如何深刻把握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就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了。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和扩张进行全面检视,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实践困境: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要求过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未得到支持等,针对性提出明确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降低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门槛、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设计公民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等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以积极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预设功能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首次在“侵权责任编”中第1176条确定了自甘风险属于免责事由,这不仅体现自甘风险原则在民法典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使得司法实践人员拥有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让权益的保护有了应有的边界,平衡了权益保障与公民日常生活行为应有的自由。然而法律往往存在滞后性,在实务案例中存在将自甘风险与受害者同意、受害者过失相混淆以及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文体活动之外的情形。因此,研究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厘清该规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有助于最大化地避免对公民行为自由的不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9.
新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原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两类重要的诉讼类型,但是这两类诉讼却表现出了制度功能的重合性和诉讼属性的一致性。从表象上来看,两类诉讼似乎存在着某种差异性,但是分析本质就会发现,二者实际上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诉讼目的、诉讼请求、权利诉求、诉讼标的、诉讼本质、诉讼前提、救济对象、理论基础和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以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理论基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二为一,统合为新的诉讼类型并将其称为“生态环境诉讼”,新“生态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依次安排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0.
何艳梅 《前沿》2009,(11):66-70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和运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救济对公共利益包括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尚未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已经"逼到门下"。我国在现阶段宜赋予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非政府组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然而该规定过于粗陋。本文分析了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纠纷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及诉之类型和诉讼请求等基本问题予以界定。同时,本文认为构建与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应脱离我国的司法状况和具体国情,而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完善。  相似文献   

1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是很重要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定。应当依据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正确的构建思路,通过确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13.
迄今为止,我国已累计出现10余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例既是"能动司法"理念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突破,也提供了公益诉讼的若干原告模式。比较不同模式的司法成本,不难发现,以检察机关为主,以政府职能部门和环保组织为辅的联合原告模式,最易于降低司法成本和分散诉讼风险,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持续发展最为有利。  相似文献   

14.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梁从诫呼吁: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这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有望从理论探讨通过立法上升为切实的规则或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由于缺乏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缺位,致使很多环境损害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预防和纠正。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起诉主体类型入手,分析各类型起诉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最终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公益诉讼是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面临巨大损害威胁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我国目前还没有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但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原告资格、管辖、诉前程序、立案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规则的确定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推动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早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格式合同因其简单、快捷的特点得以广泛适用。与此同时,格式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争议问题在逐年增多,且相应的司法裁判尚未统一。因此,有必要寻求消费公益诉讼与协议管辖格式条款争端问题的契合点,推动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在该问题上的广泛应用。在引入该制度的过程中,需适当增加消费公益诉讼程序启动的法定主体,推行格式条款协议管辖的“黑名单”制度,并对格式条款公益诉讼的溯及力规范予以重构,从而化解网络购物合同之协议管辖权分歧,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
林森 《前沿》2012,(15):72-74
环境权是公民个体和集体要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享有良好环境品质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生态性权益.环境权与其他人权不同.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环境权的主要保护方法是加强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的制度构建,完善以公益诉讼为主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9.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重新塑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而新条例所塑造的制度环境必将会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新条例所塑制度环境,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做出相应调整,尤其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裁判理由、合法性标准、类型化快速审理、行政与司法双重解纷、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责任主体认定、受案范围、主动公开、审查对象、审查重点等问题应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20.
新《环保法》第58条有明确诉讼主体、扩大可诉范围的亮点,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效力不高、诉讼主体狭窄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陷入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少、"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开展、"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保法庭"低受案率"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要解决,更要反思。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消除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恐惧、完善环境保险制度使政府不再为污染买单、引入"原告奖励"制度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提高环保法庭的受案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