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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尽管电影导演在电影作品的实际创作中居于关键地位,我国《著作权法》亦明确承认导演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之一,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导演的地位却颇为尴尬:导演并不能如一般的作者那样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度目标而言,其对电影导演如此的权利配置是缺乏说服力的。对此,我们有多种立法态度。在当前,借鉴法国的立法实践,还原导演的原始著作权主体身份,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的利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使得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真正实现著作权法的目的和观念。比较研究各国著作权利用制度中的著作权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质押 ,对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试论“合理使用”在教学实践中的认定刘瑞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即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再现原作品获得报酬权及演绎权。同时对著作权的归属、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法律责...  相似文献   

4.
施春洪 《前沿》2006,(7):142-144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结合我国最近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本文主要探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著作权法将"个人使用"视为法定免责情形的合理使用行为。伴随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使用是否依然合理"乃至"著作权法是否还需要个人使用"等问题成为著作权法极具争议的课题。个人使用推动信息在社会文化交往与互动中产生"涟漪"效应,在著作权生态关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价值,同时在个人表达自由和私域自治等两个层面还具有重要的"个人"价值。在对个人使用进行价值考察时,不能脱离著作权生态关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都是著作权关系的主体和参与者。就著作权人实现作品价值而言,应放在与他人及整个社会关系的联系和比较中加以衡量。  相似文献   

6.
刘名洋 《湖湘论坛》2020,33(5):114-125
游戏直播是以游戏画面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直播行为,当游戏画面构成作品时,直播行为应受游戏画面著作权的调整。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不能调整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兜底条款成为唯一选择。兜底条款的适用要节制,只在达到条件以后方可适用。未来修订立法要把握规律,彰显传播类权利的重要性,但不必设立向公众传播权,更不能采用"大传播权"模式。应修改广播权的定义,将游戏直播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对新作品的使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适用法定著作权,减少兜底条款的适用频率。  相似文献   

7.
刘巧静 《前沿》2012,(20):66-68
我国《著作权法》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确认了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这种专有权权利进行了合理约束,以期实现作者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大致平衡.但是,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怎样界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则成为一个难点.因此,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热情的同时,还要满足公众对知识的使用和获取需求、保证数字信息共享,那么就需要对处于互联网大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完善,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主的公权保护方式侧重保护其文化价值,以《著作权法》为主的私权保护方式侧重保护其经济价值,只有二者形成合力,才能促进贵州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贵州省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积极利用著作权法的制度优势保障本民族地区民间文学艺术的科学传承与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9.
<正>第10号《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版权局局长蔡赴朝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2013年10月22日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所处的客观环境决定了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相当微弱。直至1990年9月第一部系统的著作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才迟迟出台。尽管如此,该法只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却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其原因是考虑我国公众的接受能力,从一个长期没有有效的著作权保证、无偿使用他人作品习以为常的环境,一跃而对有些侵权行为判处刑罚,人们会难以接受。所以立法留有余地,待著作权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如确有必要,可以在修改法律时,从实际出发,增加刑事条款。为适应国内情况和国际上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需要,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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