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88 毫秒
1.
李玉璧 《思想战线》2012,38(5):74-78
小额程序是司法大众化、平民化的制度选择。它所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理论界对我国引入小额程序历来存有诸多质疑,认为小额诉讼是一种"粗放司法"程序,它的快速与便捷是以牺牲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为代价的,小额程序会增加实体错误成本,伤害程序正义,诱发滥讼,同时对传统诉讼所固有的种种弊端也无法全面克服。面对这样的质疑,必须从理论上厘清小额诉讼所蕴含的程序法理,科学分析程序高度简化与诉讼正义、程序效益之间的内在关系,澄清人们对小额程序的误解,明确小额程序建立的目的和重心所在,从而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彭志忠  曹英 《湖湘论坛》2008,21(1):106-107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的客观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制度的权利,应在简易程序基础上专门设立一种大众化、成本低廉化、效率最大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建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文章论述了当事人程序平等权的内涵、程序意义,并从平等地接近法院、人道的程序保障、平等的主体利益及相当的诉讼能力等方面论述了对当事人程序平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黄宣 《人民论坛》2014,(10):100-102
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性是其程序建构的逻辑起点,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极为简化。应当遵循兼顾效率与公正、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前准备、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5.
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较之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起诉主体、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和法院审理的职权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管辖、适用的审理程序等特殊程序制度的构建对于公益诉讼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6.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包括适用范围有限、审理过程简便、注重调解和限制律师参与诉讼。我国立法已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应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保证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限制律师进入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判程序,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并完善执行程序和督促程序,扩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法官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督促程序在我国运行效果不佳。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严重缺陷,源于督促程序的价值取向中债权人权利保障的缺位,在程序上表现为法官和债务人的部分权利与义务设置不对等。督促程序的设计应彰显有利于债权人的立法理念,坚持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制衡的原则,最终实现诉讼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两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有所不同而已。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有别于简易程序的独立的程序,它不仅指设置独立程序的形式内容,还包含程序制度内存蕴含的一系列价值理念。从狭义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专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缺位的状况。  相似文献   

9.
在以诉讼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冲击,特别是关于诉讼模式选择的讨论,程序正义、程序本位作为现代诉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架构全新的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本位现代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体制的核心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即选择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基本模式。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对法院诉讼行为的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10.
孙海林 《前沿》2004,(10):94-95
就审前程序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 ,一直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审前程序的概念 ,并且在“官本位”思想及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 ,始终过于强调法院的主要地位和作用 ,而忽视冲突主体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作用 ,这严重违背了诉讼目标价值。为了充分实现诉讼的公正及效率价值 ,笔者认为 ,应当引进“人本位”的现代司法理念 ,确立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1.
段素玲 《前沿》2010,(24):110-113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理,具有维护法治国家的安定、保障法院确定判决的权威的重大意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及法院均受此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称为既判力。然而由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极其简单,关于既判力的理论也不够完善,导致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无视既判力而重复起诉、法官对既判力不尊重以及由此造成的诉讼迟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等现象。本文剖析了我国民事确定判决既判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确立充分诚实信用原则、对再审程序作必要的改革,以及提高诉讼程序效益性、加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德、日、法三国的民事初次送达与立案程序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合法、有效的初次送达既是原告之"诉"转化为法院可审案件的起诉要件之一,也是判定诉讼系属开启的重要标准。各国拟制送达方式的适用皆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德、日两国法律对起诉状中当事人一项的"明确性"要求有别于传统程序当事人之标准,初次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原告承受。法国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统摄于对审原则、司法执达员垄断初次送达的实施、受送达人得因初次送达程序的形式瑕疵随时提出程序抗辩,皆体现出大陆法系国家对受送达人程序利益的特别关注。通过对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的司法阶段定位、初次送达与诉讼系属的关联性及其折射出的各诉讼主体在诉讼启动环节中法律关系模式,以及初次送达与立案程序在功能与结构上的关系的考察,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固有的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的特征和对程序正义理念的追求。  相似文献   

13.
世界上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具体内容体现了当事人平等、自由处分、主体地位等诉讼理念 ,反映了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呈现出法官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地位客体化的强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结构的特征 ,不符合尊重当事人人格的要求 ,暴露出种种弊端 ,应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阶段刑事侦查程序存在一系列的缺陷,既不符合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又与审判构造和诸多诉讼原则相冲突.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引入中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改造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之良策.  相似文献   

15.
"杭州快递诽谤案"折射出我国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缺乏立法规定,"被害人撤诉论"由于缺乏法律支撑而无法彻底解决该问题,域外经验可为我国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程序的重构提供"他山之石".诽谤罪除罪化已成世界趋势,我国应顺势改变自诉与公诉的分类标准.在明确诽谤法律制度价值倾向的基础上,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公诉的前置程序.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均借助担当诉讼解决自诉困境,我国不能照搬适用,应以尊重自诉人意愿为宗旨对担当诉讼进行本土化改造.可以借鉴俄罗斯和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经验,将自诉转公诉案件与公诉转自诉案件统一以自诉一公诉案件进行称谓并根据案件性质设置不同的诉讼程序.英国诽谤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保护倾向与我国《宪法》确认的言论自由权优先的立法理念相斥.  相似文献   

16.
"公正"和"效率"是法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诉求。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为了纠正错案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它贯彻了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原再审制度存在的启动主体多元、再审事由笼统、审理程序混乱等妨害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审判机关形象等问题做了修改,对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7.
由于鉴定程序制度改革的滞后,相关鉴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循环往复、连绵不断,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民事鉴定程序的改革走出迷雾,必须在司法理念与价值取向上有一个正确的选择,在改革进程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价值选项上要以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观作为评价改革成败与否的基本标准。民事鉴定程序的价值取向就在于基于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正义的法律认可和规定,以实现民事鉴定程序中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保护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8.
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性是其程序建构的逻辑起点,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极为简化。应当遵循兼顾效率与公正、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前准备、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的一个法定步骤,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正受到来自立案程序改革以及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双重冲击。"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前置"的程序样式开始在各地法院改革中初见端倪。现行法框架下的起诉与受理制度由于缺乏初次送达程序的支撑仍旧保持着法院职权干预型诉讼体制的内核,体现的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双边的审判法律关系。现行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构造两造之间对抗性程序、筛选和分流案件等核心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前后矛盾,不仅使得起诉条件中"被告的条件"的认定标准变动不居,也使得民事初次送达程序与起诉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呈现出易变性的特质。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在两造之间诉讼风险分配上体现的是"以原告为本位"的立法体例,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改革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永军 《前沿》2006,(1):115-118
调解主持人员的双重身份、法院的职权主义都不是我国法院调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强制性是法院调解运作的基础。我国法院改革应以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导向,设立庭前调解制度,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二元机制,在诉讼外另设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建立法院内调解程序的二元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