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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轩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128-130
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经历了从书面审理到听证审理再到开庭审理的演变。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检察监督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中、开庭审理后的检察监督。为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应建立健全层级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证据开示、交换机制,推动法院裁判文书吸纳检察监督意见,推动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检法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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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P关司法解释都对减刑、假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郑重重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然而,在多年来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缺乏公开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突出地表现为各地对办理职务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法律之夕卜,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反而使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基本上流于形式,成了典型的“走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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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此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刑法规范。因此,从统一看守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程序以及行政奖励标准等角度入手,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工作乃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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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2):2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0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2014年10月11日(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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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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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66-70
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假释权性质及归属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并由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假释决定模式。从应然和理性的角度说,假释权应属于一种行政权.由狱政部门或其隶属的独立的假释委员会行使。国外的假释决定程序一般包括假释的申请、建议的审查、假释审理或听证、作出假释决定、对假释决定的救济和监督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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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模式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已经确立.但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是肯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理过程的监督.只有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才是检察监督权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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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75-82
从湖北省某地监狱和看守所近几年的情况看,减刑、假释存在着"失效"问题,陷入了行刑目的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困境。这是因为,在理念上,部分法官和法院缺失程序价值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价值理念;在制度上,减刑的实质适用条件抽象性太强,假释的实质适用条件操作性不强,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模糊;在操作上,标准混乱,偏重客观,程序粗糙。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减刑、假释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索如宜昌中院、巢湖中院和广西高院的经验,构建理念人本化、目标社会化、规则精细化、流程科学化、效果经济化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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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在彰显法律的宽宥性、体现刑罚的教育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适用比例偏低、考核标准不规范、监督不力等问题却严重阻碍着这一制度目标的实现。深入剖析我国假释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理清我国在行刑理念方面的偏差,建立完善的假释提请、考核、监督、救济等机制,是完善假释制度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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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两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二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必要时方可调查、听取的意见的审理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运用困难 ,还应健全听证制度。为保证听证程序客观公正 ,应实行反对偏见规则、事先通知当事人、公开材料、质证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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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执法文书的规范化——以提请减刑建议书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如何制作规范的提请减刑建议文书是每个监狱遇到的实际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订,提请减刑建议文书的制作模板却未及时修改,各地监狱只能参照原有规定,因此文书制作格式差别较大。规范的提请减刑建议文书模板应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提请减刑建议程序的特点,如此,才能使文书模板更加规范、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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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目前最常用的刑事奖励手段,它对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制度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完善我国减刑制度,首先应对减刑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来提高减刑制度的法律地位、统一减刑标准,消除人为规定减刑比例的现象;通过在法院内设置专门法庭、实行减刑案件公开审理、赋予被减刑人及被害人的参与权等方式完善减刑案件审理程序。同时,将检察机关的事后、单一监督改为全程、多方位监督,以保障减刑权的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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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5):87-93
财产刑执行关系到刑罚功能和司法权威的实现。当前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法院判决刑事涉财案件数量多、数额大;监狱服刑罪犯财产执行率低;监狱服刑罪犯中存在一定比例无执行能力的罪犯;部分监狱服刑罪犯存在主客观财产履行不能的困境;法院接收罪犯履行财产刑的程序机制不顺畅。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的掣肘原因包括:机械地将财产刑履行情况视同罪犯"具有悔改表现"认定的关键要素;忽视对罪犯狱外其他财产状况及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调查与核实;对无力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搞"一刀切",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财产履行存在异化为"花钱买刑"的不当趋势;法院在财产刑执行上存在执行不力、不到位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上缺乏应有的监督力度。应统一财产刑履行与减刑、假释对应的幅度标准,扩大适用财产刑中止执行,引入财产刑减刑制度,建立健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检查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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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有效限制和质量保障。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目前最可行的方式就是派出法庭巡回复核,逐步实现死刑复核由内部审核程序向诉讼程序、由书面审理向开庭审理、由单方控制向多方参与的转变。死刑复核作为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应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应根据情况区别进行:最高人民法院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复核的案件,可由第一审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行使部分法律监督权,发现问题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复核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行使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