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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审前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呈现"高羁押率"的特点,给未成年人权利造成损害,尝试公诉环节建立新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机制,运用公诉裁量,根据未成年人不同个体条件和案件情况合理性确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层次的适用,逐步缩小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范围,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范围,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韩宝庆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10-112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因观念、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较低。从法律、政治、经济等视角考察,有必要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为此,应当转变观念、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正确看待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应当改革取保候审制度,将取保候审作为最常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实行捕押分离模式,严格规范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相似文献
3.
门美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5):89-95
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对未成年人实行少捕慎捕原则的体现,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倾向逮捕,而没有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可行性作充分考虑。法律失范造成司法实践对"社会危险性"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为防止主观恣意,需要建立一套评估机制,规范自由裁量,使之科学化。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学、预测学等科学方法建立,旨在通过评估非羁押的风险,正确判断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也随之产生了变化,为适应刑事司法新需求,刑事诉讼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顺应这一变革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公平正义和刑事司法效力的统一,还能够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所承担的改造成本,也有利于减少羁押场所内的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节省羁押资源,同时亦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羁押措施的认识和接受度。但目前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仍存在适用率低、适用标准不明确、监管难、相应权利救济制度的缺位的现状及困境,要破解羁押比居高不下、羁押负面效应积聚,亟需广大执法办案民警转变办案理念,坚守谦抑的立场,需要有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诉讼风险防控能力,设计完善的权利救济措施,共同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两大类。这两大类强制措施都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有关,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而人身自由又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因而与一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程度联系更为紧密。本文拟从理念、规范和实践三个角度来考察羁押性强制措施所折射的人权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6.
审前羁押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审前羁押,是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最常用的一种强制方法。审前羁押的设计是否科学,适用是否公正,不仅直接影响着整个强制措施体系的贯彻落实,而且关系到每个被追诉者,甚至每个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因此,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措施体系,就必须对审前羁押在我国强制措施中的定位和适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使羁押能够立法到位, 司法可行。 相似文献
7.
"轻缓化"是当今社会处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的主要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却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应改革讯问方式,全面推行分案起诉制度,扩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完善刑事和解及辩诉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8.
"轻缓化"是当今社会处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的主要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却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应改革讯问方式,全面推行分案起诉制度,扩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完善刑事和解及辩诉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9.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举措。公安机关在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必须转变观念,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借鉴恢复性司法制度,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治安案件非司法化处置的有效形式,改进羁押性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刑罚执行方式,进一步深化适用违法犯罪人员非监禁化处遇措施。 相似文献
10.
流动人员犯罪羁押率明显高于本地人员犯罪羁押率已成为普遍的潜规则.这主要是由于流动人员工作的不稳定性、居所的不固定性和担保的困难、容易脱保等因素所造成的.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正在制造涉罪流动人员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待遇.通过引导办案人员改变重控制轻保障的司法理念、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落实保障措施等,确保流动人员与本地人员在强制措施面前的平等性.保障流动人员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平等权,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又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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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闵行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工作站成立,预示着一套覆盖全区的社会观护体系由此建立。至今,该工作站已经接纳观护涉罪未成年人215人,其中来沪未成年人逾七成,共有166人。而围绕来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保证人,最大限度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不啻为一个重要的创新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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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审前羁押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该措施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丧失。审前羁押体制中的司法官员是否适格,即是否独立和公正是审前羁押裁决是否公正的关键。在两大法系国家,决定审前羁押的司法官员是法官。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无论决定审前羁押的官员是法官还是其他官员,只要该官员独立于行政权和诉讼当事人,他就是独立和公正的。在我国,决定审前羁押的司法官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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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因思维定势、风险规避、机制冲突而形成的法理困境、心因困境、考评困境。侦查机关应转变司法观念,让拘留、逮捕回归社会危险性的保障本位,建立“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的判断逻辑,形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适用顺位理念;应尊重侦查取证客观规律,禁止肆意延长羁押期限;通过完善社会危险性与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出台取保候审类案指引、落实依法履职免责容错来消弭执法风险;化机制冲突为机制互补,提升统计模型的合理性,切实反映政策实效,真正从法治上而非法制上落实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16.
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公诉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34-36
未决羁押与对已决罪犯的行刑性质完全不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羁押措施的适用具有普遍性。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尽量减少羁押,扩大保释的适用,实行"不捕直诉",并增加规定其它具有特殊预防作用的处遇措施。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改革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是新时期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7.
公安监所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法设置并管辖的有关刑事羁押、特定刑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公安监所是我国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行政执法机关。其任务是:有效监管,保证羁押、刑罚、处罚和强制措施执行的运作,提高执法效益;严格管理,建立良好的监管秩序,保证监所安全;对被监管人进行教育、改造和矫正;打击、制裁犯罪,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18.
王玉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4):134-136
刑事拘传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反映出一个国家立法设计和司法运作的水平。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拘传作出了部分修改,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较中法刑事拘传制度,借鉴法国刑事拘传的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拘传的对象、适用条件、救济等,从而更好地适应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张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156-158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数占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偏高,但实际适用比例仍达不到理想效果;在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启动过程中,检察院起着主导作用;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比例极低。新刑法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公诉人应该出庭,平衡了诉讼地位;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了启动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强化了简易程序适用规制,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各地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可采取如下措施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工作模式:做好后勤保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完善办案机制,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开展相对集中办案模式,提高办案效率;强化简易程序适用规制,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0.
程序价值观视角下的刑事强制措施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工具主义要求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为达成正确的裁决结果之目的服务。在满足诉讼结果合乎目的性的同时,侧重追求诉讼过程的经济性。程序本位主义理念强调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在内的程序制度必须符合程序的道德性要求,遵循程序正义价值的基本标准。尽管两种不同的程序价值观可能存在矛盾,但是二者均统摄于法律的正义价值框架之内。刑事强制措施在具体制度的实体设置和程序设置上应当兼顾程序的工具价值以及自身的独立价值。多维程序价值观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应当采用保障型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