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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2003,(7)
勒索15万元未得逞 该如何定性法博士: 吴某仅凭几封匿名举报信,就认定周某是开车撞死其亲属的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没有证据证明周某为真凶。)随后,吴某先后三次邮寄匿名恐吓信勒索周某15万元,扬言若不付钱就用周某家人的两条命偿还等等。公安机关接到周某的报案后,经过缜密调查,在吴某所限定交钱的期限前破案。对此案检察机关认为,吴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此有不同意见。请问: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广西 柯红柯红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吴某敲诈勒索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吴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博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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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24日,广东佛山市城区法院宣布对今年初发生的两少女购物涉嫌偷窃受商场“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决结果:顾客忘记付款已侵犯商场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对佛山季华货仓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 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今年 2月 2日下午,原告吴某、任某到佛山市季华货仓商场购物,准备离开时,商场发现吴某口袋里有一包巧克力没付款。随后两人被带到办公室。原告诉称,两人在父母赶到时,在办公室已被“扣留”了近两小时,期间“遭多名工作人员轮番辱骂”。 该法院审判认为,顾客将未付款商品擅自带离开放式商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其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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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公布了澳大利亚2003年盗窃机动车犯罪的相关数据。根据澳大利亚刑法,盗窃机动车犯罪是指非法或未经允许而占有非自己的机动车的行为,不包括毁坏或更换机动车的行为。此外, 盗窃机动车零部件或车上物品不属盗窃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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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 ,是当前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与其他犯罪不同 ,盗窃犯罪是一种与人类社会同进步的犯罪 ,其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能够体现人类文明发展的节奏 ,并正成为决定我国犯罪增多与减少的关键。当前我国盗窃犯罪的表现出诸种形态和不同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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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某与陈某均系某乡农民。2005年5月,他们按当地风俗自行成“婚”,但并没有到民政局登记。两人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合,2006年5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与吴某同居生活后共同创造的财产。该案判决后,吴某认为陈某就应当按照当地风俗返还其在结婚时给付的彩礼5800元。7月4日,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彩礼。就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母声称绝不返还彩礼。吴某及其所在村的村民听到消息后,极为不满,认为不返还彩礼的行为有违当地的风俗。7月28日下午6时许,吴某伙同几位村民,强行将陈某从其娘家劫持回村,逼其返还彩礼。法院干警接到报案后,在公安干警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成功将陈某解救出来。事后及时组织吴某和陈某及各自家属一起到法庭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吴与陈就返还彩礼费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愿意返还彩礼3500元给吴。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那么,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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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某等人是某乡镇煤矿的职工,2008年3月5日,该煤矿露天矿场进行爆破时,共打炮眼8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剩下2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2个炮眼是瞎炮,不会有事,即让吴某等人进入采矿面作业。吴某等人坚持必须排除瞎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采矿面采矿。为此,矿领导以吴某等人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扣发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7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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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政治课教学中发现,很多学生认为:犯罪就是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绑架之类的行为,一个人只有积极地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这个人“啥事没干”就不会构成犯罪。这种认识是比较片面的。我们在教学中应该运用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引导学生走出误区,全面认识犯罪的危害行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有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两种。作为犯罪即积极的犯罪,是指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应该说,作为犯罪是犯罪的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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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吴某与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聘用吴某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劳动报酬年薪不低于5万元,每月预发2100元,缺发部分年终补齐。吴某随即到公司上班,2个月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吴某共领取工资3375元。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7041.67元,吴某提交了一份只有吴某本人签名,而公司未盖印章,且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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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17-21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应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构成盗窃罪。按严格解释原则和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ATM机不宜认定为金融机构,这样原判刑罚就不会重至公众无法接受的无期徒刑。此案法院经重审仍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但认为具有特殊情况,故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霆减轻处罚,判处5年徒刑,减轻幅度过大。认为许霆是因受诱惑而犯罪以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具备可罚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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