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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正【案情简要】叶某与其父系某村村民,叶某因对第三人在距离其住宅不远的风景林内建造坟墓不满,以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造成家人心理阴影和被压迫感、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违法改变林地用途等为由,于2015年5月31日以邮寄方式向某区民政局提交《违规建造坟墓投诉书》一份,投诉请求:拆除、迁出坟墓,恢复林地原貌。该投诉书于2015年6月2日由某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签收。某区民政局未对第三人建造坟墓一事作出处理决定。叶某及其父以区民政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民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民政局在决定书送达后60日内依法对叶某的投诉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2.
[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工资等共计3万多元。2008年8月12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3.
詹亮 《公民导刊》2016,(4):46-47
正"丈夫"伪造身份结婚后席卷家产出走,其妻子向民政局提出撤销婚姻登记请求被拒,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又败诉……案情回放蒋某(女)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月,双方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前往重庆市梁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经审查,梁平县民政局为双方颁发结婚证书。婚后第二年,周某携带家中全部存款共计3.5万元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查证,周某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均系伪造。2014年6月8日,蒋某向梁平县民政局提出撤销结婚证的申请,6月27日  相似文献   

4.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被告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行...  相似文献   

5.
[案例]: 原告江西省婺源县某民办中学于2002年7月20日与被告江某(同县另一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江某到原告方担任某学科骨干教师。享受四级十二类教师待遇。年总收入不低于22000元;从被告受聘之日起。合同期内由原告每年于9月10日前支付被告学科骨干津贴15000元,9年共计135000元;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告单方终止协议,必须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年未能实际履行,仍在原校任教。后经协商。双方将协议的履行开始期限推迟一年。即变更为2003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期。协议变更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6.
正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这一法定职责有所限定,仅对相关材料进行简单询问和形式审查,并未对其是否还具有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只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声称无配偶,即可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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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要】2006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实验学校偿还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实验学校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农业银行某支行向某市中院申请执行。2011年4月,某市民政局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某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第5号)。公告中载明:决定对某实验学校予以撤销登记。从即日起,证书、公章废止(2011年4月14日)。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从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看,只有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才可能引起以不作为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诉讼。其前提条件是  相似文献   

9.
正公民公益性举报是指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反映他人违法情况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沉寂在法律中的公民举报条款逐步被激活。公民将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反映,以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政府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也在鼓励公民积极地行使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举报  相似文献   

10.
法院应否受理逾期行政赔偿诉讼饶华平,周家辉1995年4月王某因结伙抢劫嫌疑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1995年6月解除收容审查。收容审查通知书中明确告诉了王某诉权,但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1996年2月,王某以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违法向...  相似文献   

11.
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他能打赢这场“打架官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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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为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其它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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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检查中我们发现,少数乡镇区划调整后,在合并的乡镇中有的因无政府公章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在行政行为中,有的以行政工作组的名义作出;有的以原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仍使用原印章。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履行,如有的县级政府及其办公室本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发的文不发到乡镇人民政府,而是发到乡镇行政工作组。追问原因,说是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成立;或是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未通过选举产生,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探索和改革,只要工作能开展,怎么都可以。这实际上是在不依法行政,是在违法行政。 根据《宪法》、《地方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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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不久前,某区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一对男女青年不到法定婚龄,却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大操大办婚事,在群众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群众举报引起了区民政局的高度重视。区民政局认为,如情况属实,就不仅是一起当事人违法问题,而且更严重的是婚姻登记机关违法行政的问题。据此,该民政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经查实,发现这对户口在本区的男女青年确实不到法定婚龄通过熟人到相邻的外省某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妥善处理这起案件,区民政局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进行了汇报。然后三家共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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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8年11月24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下达复议决定书,对复议申请人因私自理坟一案,不服本区民政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维持民政局决定,从而结束了这起长达一年之久的违法案件此案的基本案情是:1997年4月,复议申请人刘某在本村村民牛某承包地建坟两座为此付给牛某600元补偿费,并要求与之签订协议,但遭到牛某的拒绝。1998年7月,牛某向民政、土地规划部门反映,要求刘某将坟迁走。两部门经调查后联合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处罚程序不当被撤销。1998年10月15日,该区民政局单独对刘某作出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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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4日,被骗婚者陆某(男)以武鸣县民政局对与之结婚登记的书某(女)所提交的证件审查不严、未发觉韦某所提供的证件为假证件而致其被骗与其结婚登记为由将武鸣县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结婚证,并判决武鸣县民政局赔偿其被骗婚的经济损失。该案因诉讼时效问题以陆某的撤诉而告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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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其要求履行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法定职责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上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了一些规定,如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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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买受人丁某与出卖人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丁某与黄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黄某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黄某履行与原告后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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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仙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市人民法院将犯有奸淫幼女罪的被告人马××的刑罚由原判有期徒刑4年改为有期徒刑6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这起重罪轻判案件的改判,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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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9年 11月,江苏省东台市青年何某在天津打工时,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偷走。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 2000年 1月 31日作出津劳教审 (2000)2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何某劳动教养一年。何某不服,遂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能如期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诉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 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00年 9月 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津劳教审 (2000)2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天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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