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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后应注意的问题冯治明,薛东生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可以交纳保证金的规定,解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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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保候审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积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文章论述了当前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取保候审不能财保、人保并用;公安机关对保证金的收取、保管、返还等应实施“一条龙” 的管理,以免影响工作效率;保证金的没收也应视情况而定,或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诉讼;对即将到期的取保候审对象,如有案情复杂,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情况,可变更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文章还论述了要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行使取保候审权力,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取保候审错用、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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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丁真全,陈剑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跑、隐匿、拒不到案受审的情况,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已试行了向被告人收取保证金的做法。由于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规定,试行过程中比较混乱,有的是象征性的收取数额很少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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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县市取保候审保证金执法情况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江苏部分县市取保候审保证金执法情况调查表明,各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打击犯罪,准确适用财产保确保刑事诉讼进行.积累了一些好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表现在取保候审质量不高,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严格,没收保证金操作不规范。公安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的法律意义,严格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建立保证金由指定银行收取、专户保管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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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价值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的人权,提高刑事诉讼效益。当前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有:相关法律规定不够详明,保而不侦现象较为普遍,取保候审不及时解除,保证金管理不合规范。完善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明确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规范取保候审的办理,加强取保候审的审核,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杜绝取保候审中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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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虽然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了较大完善,但仍存在诸多实践难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取保标准不够具体、保证金标准不够细化、三项“禁止令”执行困难、惩罚措施有而不用、监管执行不力、保而不侦现象犹存等六大方面的问题。对此,公安机关应从明确取保候审标准、明确保证方式适用标准、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聚合资源形成合力、放大威慑效应五个层面提出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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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文通过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金、保证人的义务和保证期限等问题的论述和探讨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取保候审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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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4)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实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期限,明确了具体执行的机关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申请权和保证金制度;二是降低了逮捕、拘留的条件,部分地延长了拘留的期限,为取消收容审查创造了条件;三是延长了四类案件的羁押总期限,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真实;四是完善了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制度。文章认为,对强制措施的修改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全面改革积累了经验,推进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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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对其本人所形成的约束,保证人的人格信誉,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的基础之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人与司法机关之间形成"保证关系"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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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雅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17
治安担保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受治安拘留处罚的人的申诉和诉讼权利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项制度中如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的没收、暂缓拘留后的执行、担保人的条件、担保人的责任等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有待于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得到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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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王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文章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证和解答,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一,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依法贯彻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其中,保释金的收取、退还、没收以及罚款,亦应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这两项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理解为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分别适用的期限,但是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中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其期限应当与本阶段办案期限一致。每一机关在各自办案程序中不得重复计算有关期限。第三,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应掌握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保证有效控制;二是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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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冰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5):101-104
公安机关应从体制上将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分开 ,建立和完善公安执行程序 ,规范执行行为。应遵循政府活动透明原则 ,实行公安执行程序和方法的公开化。同时 ,对公安执行进行科学的操作设计 ,建立符合公安执行特点的职位分类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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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实践中 ,除了制度本身的缺陷外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使其出现了一些问题。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两保”制度 ,必须严格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限制 ,提高保证人的责任意识 ,完善保证金制度 ,严格对“患有严重疾病”而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审查和监督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惩治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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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禁止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选择适用的禁止性规定,其在取保候审制度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适用刑事诉讼禁止令的前提条件为被决定取保候审;适用刑事诉讼禁止令的实质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特定行为存在着诱发社会危险性及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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