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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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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吉政办发[2010]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一日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吉国企改[2006]3  相似文献   

2.
<正>苏府办[2010]1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六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  相似文献   

3.
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国家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近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相似文献   

4.
<正>吉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当代广西》2010,(3):60-60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跨省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相似文献   

8.
<正>甬政发[201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9.
《山西政报》2009,(16):52-5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10.
据《人民日报》报道,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相似文献   

11.
<正>青政办[2019]9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青海  相似文献   

12.
临近岁末,政府再送“大礼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相似文献   

13.
<正>吉政办发[2010]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五七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从今年元旦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并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相似文献   

15.
今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广大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  相似文献   

16.
<正>吉政办发[2010]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相似文献   

17.
《内蒙古政报》2010,(10):36-3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8.
《江西政报》2013,(13):18-20
赣府厅字[2013]106号2013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关系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  相似文献   

1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为做好2008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发放,现下达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定收支计划。收入计划编制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收入的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  相似文献   

20.
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保障了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享受养老退休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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