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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鉴于保险商品之复杂性,在保险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时常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之行为。借鉴域外先进之立法例,我国未来保险法制亦应对保险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保险人销售之规制产生于保险业服务监管规则整合统一的背景,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之信息偏差性与消费者保护理念之间的矛盾。应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和适应性原则,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其功能在于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救助基金救助项目应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付项目保持一致;救助基金救助事由应遵循"保护不能从加害人的强制责任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的受害人"的原则;救助基金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应该明确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诸多弊端,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行政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它对于行政赔偿乃至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过于单一,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国家赔偿法>面临修改之际,本文提出行政赔偿应当借鉴民法的归责原则,同时结合一个行政赔偿案例,就该案的归责原则与杨小君教授商榷.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侵权日益严重,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学界讨论热点.在对知识产权多种保护方式中,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人及侵权人的经济利益的联系最为直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根据具体的民事责任来确定,停止侵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采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范围应为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5.
论国家赔偿法的演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赔偿法的产生、发展与国家责任豁免原则息息相关:在国家责任豁免原则盛行的时代,即使国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国家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时就不可能制定国家赔偿法;随着民主政体建设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国家责任豁免原则受到限制,国家赔偿制度产生了,但是,与民事赔偿相比,国家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随着民主政治与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将日趋平等,国家责任豁免原则会被彻底废止,国家赔偿责任也将和民事赔偿责任一样成为完全责任,国家赔偿法将被民法吸收,失去了单独存在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试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吉雅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国家依据什么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它是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为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免责条件、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要...  相似文献   

8.
目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在已审结的保证保险合同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行为还是一种保险行为认识不一.在法律适用方面,是适用担保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还是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做法也不尽相同,确有探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9.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思路和方法,建议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以下标准确定:侵权行为一般,致人严重精神损害,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数额在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侵权行为恶劣,致人严重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碍等疾病,影响其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赔偿数额在5万元至15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侵权行为恶劣,致人严重又长久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含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赔偿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最高赔偿数额是50万元人民币。然后,以上述酌定赔偿数额乘以当地上一年度精神生活系数,在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出当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0.
吴琼 《传承》2011,(27):86-87
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对旧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作了修改,引入了结果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多处亮点。但也存在着对(狭义的)刑事赔偿程序的归责原则和追偿程序的归责原则依旧没有作出区分,结果责任归责原则尚缺进一步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等不足。应当将国家赔偿法中刑事司法赔偿程序分为两个程序:赔偿程序和追偿程序,对赔偿程序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对追偿程序适用结果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1.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与否,对保险人能否取得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相似文献   

12.
在今年“6·26”武航空难中,人保向4位机组人员家属提前支付了保险赔款97.2万元。那么,这是一笔什么性质的保险呢?这就是雇主责任保险。在武航空难中每位机组人员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4.3万元。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相似文献   

13.
就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而言,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医疗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具有追偿权;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说明义务的判断必须以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所必须掌握的信息是否足以使其做出正当合理判断为标准;药品、医疗器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按照过错程度分配责任;过度诊疗分为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两种情形,它和适度诊疗的分野在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保险人向投保人预收保险费之后,正式出具保险单之前的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该期间内的保险责任分配问题已经成为了近年来保险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话题之一。在厘清"保险空白期"中保险责任产生的基础之后,根据我国现有的对"保险空白期"内投保人的救济途径,结合国外已经成型的制度和理论,站在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权益的立场上,可探寻适合中国国情同时又可以解决"保险空白期"中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定值保险具有减少理赔环节、确定赔偿金、避免超额保险之优点,适用于财产保险。在定制保险中仍有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空间。由于《保险法》对定值保险之规定并不完善,保险人应持谨慎之态度,认真核保、定期核保,以避免发生纠纷。在定值保险签订之时,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应发挥作用,成为预防保险纠纷的前置措施。应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明确超额定值之含义,划分超额定值之界限;区分善意与恶意,确定不同的效力评价机制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6.
饶雷际  高凛 《前沿》2012,(21):69-71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有重大区别,但两者又有紧密联系.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共同附着在同-交通事故中,前者是后者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同时事故责任决定赔偿责任的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17.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注意义务的判定是判断电商平台是否存在过错,进而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从一般侵权中注意义务的核心概念、产生依据和成立要件出发,电商平台注意义务具有作为义务、协作义务、责任风险不确定义务之特征,依制定法、合同、技术性规范、先行行为而产生,以危险的可预见性、近因性、合政策性为判断标准。应遵循个案判断原则、相当性原则和期待可能性原则,从电商平台角度考量商业模式与盈利因素,从权利人角度考量权利类型、权利人通知的有效性以及权利客体的知名度,为电商平台设定科学合理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8.
无论共同侵权人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行为上具有客观的共同性,他们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从根本上讲是在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无过错原则并不排斥根据各个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来进行责任的具体分配.各个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配,不能用来对抗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0.
投资型保险乃特殊保险产品,极具专业性与复杂性,对其说明义务应有更加妥善之规范。针对投资型保险契约之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存在适用难题,保监会之专门规范存在对投保人利益保护不足之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亦存在困境。我国投资型保险契约保险人之说明义务需加以完善:须对现行法之缺憾进行补足,同时应参酌世界发展之趋势,引入适合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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