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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学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29-32
盗窃罪中的数额因素决定着盗窃罪成立与否,同时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也有影响,但是不同类型的盗窃案件中,数额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不但要考察盗窃行为本身的既遂与否,还要考察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在认定盗窃罪的成立及形态时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评价认识错误情形下的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2.
邓小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实施盗窃的场所、时间、盗窃的对象、盗窃主体的身份、盗窃行为的手段等都可能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标准划分。同时,对于"数额较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只有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客观上可能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3.
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与盗窃的既遂未遂喻华明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对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何确定物主的这个控制范围,要根据盗窃个案的不同情况分别而论,从司法实践的经验看,影响、制约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有如下... 相似文献
4.
周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1-4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5.
盗窃犯罪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项罪名,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入户盗窃这三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将极大地影响定罪与量刑。本文即从新型盗窃罪的视角,研究其既遂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王明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5):35-38,48
入户盗窃未遂是认定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之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已经尘埃落定。但是,由于新修订的入户盗窃取消了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因而确有必要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对新修订的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如何判断行为人以盗窃故意进入房屋、入户盗窃着手的标准认定以及入户盗窃未遂是否一律定罪处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7.
高蕴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以盗窃罪论处,且对入户盗窃没有数额和情节的规定。那么是否入户盗窃行为就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制了,只要是入户盗窃都一律按盗窃罪论处呢?文章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来探讨入户盗窃是否需要数额和情节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修正后的盗窃罪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盗窃罪作了重要的修正。大幅增加了入罪情形,五种不同入罪情形的界定。表现了刑事法对于盗窃犯罪所持有的严厉惩治态度。而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如何界定这些不同的盗窃情形,把握相关的定罪标准,以及如何认定其既遂的标准,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9.
盗窃罪在我国属于常见多发的财产型犯罪。盗窃数额对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关键的作用,立法上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及“有下列情形之一”几种情形作为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正确的认定盗窃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个小的方面来谈一下对盗窃数额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智逸飞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6):86-99
逃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方式多样,对各种逃费方式在刑法上如何正确定性值得思考.车辆应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对高速公路营业单位来讲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逃费类利益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占有转移"要件.有限度地承认公然盗窃的存在,是应然选择.公然型逃费中,只要不是从收费员的实力支配下强行冲出,就不构成抢夺罪,属盗窃行为.欺骗型逃费,要以收费员是否具有主观上处分利益的意识和客观上处分利益的行为区分盗窃与诈骗. 相似文献
11.
杨克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1):14-17
单位盗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针对司法实践中要么把单位盗窃行为不作犯罪处理,要么把单位盗窃作为自然人盗窃罪处理所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尽早增设单位盗窃罪.单位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构成单位盗窃罪的起点要高于自然人盗窃罪,单位盗窃罪的处罚应实行双罚制. 相似文献
12.
吴进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12-115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行为类型;盗窃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也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盗用行为的机能;盗窃罪的"秘密性"要件应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3.
包国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51-53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些应该作为行为方式还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凶器该如何界定?扒窃该不该入罪?对盗窃罪处以死刑在我国封建法律文化中并没有形成传统,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也没有形成通例,废除盗窃罪死刑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4.
15.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抢劫罪主要有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因素的构成加重抢劫罪。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文章结合实践,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理论探讨,以期对确立加重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张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35-38,42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但是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颇大。多次盗窃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多次盗窃中的每次行为形态的认定、"多次"的认定以及每次盗窃行为要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与取得财物数额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准确界定多次盗窃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7.
姚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46-47
学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一直存在争议:拐卖妇女儿童罪到底是行为犯、结果犯还是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本文拟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8.
19.
罪犯自杀研究--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孔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40-43
罪犯自杀可以分为目的型、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三种类型.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联,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联.影响罪犯既遂自杀率的因素有文化程度、年龄、犯罪类型、已服刑期、刑期;影响罪犯未遂自杀率的因素有受刑经历、入狱前职业、文化程度、刑期.而自杀既遂与自杀未遂罪犯在入狱前职业、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年龄、自杀方式、自杀目的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罪犯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整合程度的减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