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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海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3):105-107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调解原则规定不合理、调解程序设定不健全等问题,可以实行调审分离制度,对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反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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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5):36-45
强制性因素在法院调解中的适度运用具有正当性。强制性因素通常以调解话语的方式向当事人施加影响,而这些话语可以类型化为判断话语、权力话语以及社会话语三种。在法院调解强制性因素话语规范方面,可以从行为规范的角度保证法院调解人员妥当使用调解话语,从模式规范的角度通过确立根据申请的调审分离原则确保审判权不对调解当事人造成威慑,从程序保障方面要求法院固定调解过程督促法官妥当使用带有强制性因素的法院调解用语,从后续救济方面确定调解撤销之诉对法院调解合法性的独立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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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链接运行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公安机关具有体系完备的110接处警快速反应机制,民间纠纷当事人往往会首选公安机关来解决他们的纠纷。但由于治安调解制度还不尽完善,一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案件只能进入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程序。这样不仅造成公安机关执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增加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创新和完善,打通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的通道,实现"友情链接",以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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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前提,能够使再审程序达成调解与纠错功能的协调。再审调解有助于达成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法院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中的地位。目前导致民事再审调解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根据再审调解的特质,在再审程序的较早阶段组织调解,彰显当事人在再审调解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再审调解,更好地发挥再审调解对维持司法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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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载谦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2,28(3):82-85
当下民事诉讼中恶意调解的频生,构成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腐蚀.如何以当事人主义为本位,在当事人与法官职权之间形成良性的平衡,有效克减调解人恶意的泛滥,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防范和规制恶意调解,是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复兴与重构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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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调解作为一种融合了仲裁与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复合程序,有利于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实践中,它主要分为顺序性模式、平行程序模式、混合模式等典型模式,国内学术界对于其中的“影子调解”一直存在着误解。但是,仲裁中调解在具体适用时可能会违反公正原则,调解程序的前置性也可能会影响仲裁员的判断,混淆仲裁员的职能。由于仲裁与调解的自愿性,只要坚持以当事人的合意和自主选择为基础,以合法性原则为框架,再辅以合适的程序规则,就会尽可能消除调解程序对仲裁员的影响。我国当前正在修订《仲裁法》,建议接纳仲裁中调解这一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并规定仲裁员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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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7-19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已从初始制度均衡走向了制度非均衡状态,将调解制度作为非讼解决纠纷方式从审判方式中分离出来,并借鉴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改造我国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解,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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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与效力已为法律所明确界定,法院调解协议、仲裁调解协议及其他调解协议的定性则争议很大。调解协议皆应定性为合同,现行法律赋予法院、仲裁调解中当事人的反悔权不影响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以附条件合同来代替法定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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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色制度和优势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按期履行调解协议,致使已调解结案的案件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文章对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比例高的现状、原因等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防范和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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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调解制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预防重新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国有必要在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支撑下,建立规范的、操作性强的检察调解机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调解权,规定调解权行使的原则、条件和范围、程序;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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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解,作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审判实务中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它不仅有效地把很多争议解决在了审判程序之外,降低了法院的收案数量,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对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真正做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然而,随着立案调解实践的发展,它的一个附加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即立案调解可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通过某法庭在实行立案调解程序前后各项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从实证角度可揭示出立案调解对审判效率的影响;立案调解能够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原因在于立案调解的四个附加功能的角度,即诉前送达程序、繁简分流功能、心理疏导功能、庭前准备功能。在立法中应对立案调解进行必要的确认和规制,以保证其运行的合法性,更好地发挥其功效,促进审判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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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对治安调解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改革并完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首先立足于治安调解现有问题,并在正确定位治安调解机制的前提下,在遵循其独特性,协商性和效率性的基础上,明晰治安调解范围,增加治安调解基本程序,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并确立反悔条件机制,建构治安调解与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大调解"体系,以警民联调和诉警援助实现三者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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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接受咨询时接连发现几起婚姻登记机关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的情况。经了解,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为防止离婚案件当事人持此生效裁判文书再次另行办理结婚登记,采取不收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是在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后,将裁判文书退还该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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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反悔——上访——再调解——再反悔——再上访……很多简单的矛盾纠纷,就这样在周而复始的反复中一拖再拖,矛盾不断激化,最后成为信访重点督办案件。2007年1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法院联合定西市司法局创设了非诉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结束了当地长期以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调而难结的历史。非诉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改革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同时也减少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讼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改革的先行者定西市中级法院,还是将定西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的最高人民法院,都面临着程序问题的瓶颈。改革者希望,非诉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推广,能够成为法院诉讼文书和司法统计改革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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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雨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69-73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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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处罚性处理方法。究竟需要怎样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将其置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加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关于治安调解的原则性规定,治安调解适用的情形主要在该法第43条和第49条规定调整的范围内。治安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只需表明自己的权益受损,证明责任由警察担当。但不应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绝对化,尤其是在当事人因民间纠纷提起治安处罚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治安调解的程序适用一方面应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纠纷事实真相,明确双方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还须为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治安处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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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调解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调判结合”,再到“调解优先”的发展历程.解决当前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弊端,需要我们对民事司法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单独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通过加强监督制约规制法院的职权主义,构建民事司法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机制,构建多元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