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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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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应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范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是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的大事。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再次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流转工作非常重视。"土地流转对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意义重大,但也仍存在一些需要适应新常态的问题。"全国  相似文献   

2.
段绪慧 《世纪行》2009,(8):20-20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提出以下建议。  相似文献   

3.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河南作为全国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大省和农村劳动力资源大省,随着新型工业化、城  相似文献   

4.
易水 《创造》2015,(1):12-13
诗人艾青曾写道:“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土地,延续着我们民族的血脉和家国情怀.顺承这样一种文化路径,乡土语境中的农村土地流转,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转型升级,也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关注. 去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传递出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改革思路,从中央层面规范了基层自发推动的农民承包耕地经营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   

5.
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方向。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需要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在土地流转中面临众多困难和问题。本文以山西省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为样本,从家庭农场建设的视角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进行了新的审视,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供建议,包括统筹农村土地资源,节约土地交易成本;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降低土地流转风险;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户土地流转;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自主自愿流转。  相似文献   

6.
《吉林政报》2015,(1):14-20
<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  相似文献   

7.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破解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滕州市在坚持家庭承包基本政策不变和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市场手段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合理有序流转,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相似文献   

8.
《当代广西》2008,(21):6-7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9.
黄秋菱 《当代广西》2008,(23):54-5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10.
依据十八大精神,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农业经营体系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受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法律机制和制度设计的制约。在新时期,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家庭经营基础上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但家庭农场的理论内涵、法律地位、经营模式、制度构建等问题尚未有明确法律规范。因此,探索家庭农场的相关理论和法律问题是适应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11.
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模式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文念 《广东民政》2009,(11):20-21,29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土地的多种形式流转,适度提高农地经营规模。这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现实和发展要求提出的重要决策。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摆脱小农经济,加速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农村土地流转能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是使非农就业、迁移到城市居住的农民摆脱土地束缚的重要步骤。  相似文献   

12.
《中国妇运》2014,(4):19-19
<正>亮点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一号文件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实现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意图是在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开拓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近年来,全市各地遵循"依法、自  相似文献   

14.
<正>近年,灵宝市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经营新体制,突出宣传发动、典型带动、服务推动、合理引导,土地流转进程明显加快。据灵宝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截至目前,全市已流转土地14万亩,占第二轮土地延包总面积的19.6%,涉及农户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1%。农村土地依法、合理、有序流转推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升了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15.
201 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地处豫东南的农业大县沈丘已推行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6年之久。这项作为加速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基础性工作现状如何?制约因素何在?在规范操作上有何对策?2014年12月,沈丘县  相似文献   

16.
《前进》2014,(3)
<正>真正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小农经济走向产业化,让农业靠自己的骨头长肉——这一转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三农"问题,是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短板"。建立"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市场调节、集约高效、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提升我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增加农  相似文献   

17.
《协商论坛》2011,(9):21-22
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更好开展,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推进现代化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宜阳县政协近期组织部分委员,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调研。通过深入部分乡(镇)村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民,  相似文献   

18.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等五个基本特征。与传统小农户和雇工农场相比较,家庭农场既把现代农业要素融入到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经营中,又避免了雇工农场大规模流转土地带来的解放劳动力过多、企业运行风险累及农民、农作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是农业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前提,是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关键,是科学配置农村人力资源、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是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的手段,是实现农业跨越发展、农村繁荣稳定、农民有效增收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20.
魏震铭 《长白学刊》2009,(2):113-114
“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应当有土地承包者、土地承包受让者、土地生产者、土地经营者、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包括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权利,建立新型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的结社权利等。国家应当从约束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权力、确认农民土地的区位价值、完善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制度、完善农民土地权利立法方面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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