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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提出以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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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艾青曾写道:“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土地,延续着我们民族的血脉和家国情怀.顺承这样一种文化路径,乡土语境中的农村土地流转,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转型升级,也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关注.
去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传递出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改革思路,从中央层面规范了基层自发推动的农民承包耕地经营体制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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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4)
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方向。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需要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在土地流转中面临众多困难和问题。本文以山西省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为样本,从家庭农场建设的视角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进行了新的审视,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供建议,包括统筹农村土地资源,节约土地交易成本;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降低土地流转风险;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户土地流转;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自主自愿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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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破解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滕州市在坚持家庭承包基本政策不变和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模式,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市场手段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合理有序流转,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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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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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创新研究——以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和制度构建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月刊》2014,(8)
依据十八大精神,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农业经营体系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受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法律机制和制度设计的制约。在新时期,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家庭经营基础上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但家庭农场的理论内涵、法律地位、经营模式、制度构建等问题尚未有明确法律规范。因此,探索家庭农场的相关理论和法律问题是适应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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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模式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土地的多种形式流转,适度提高农地经营规模。这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现实和发展要求提出的重要决策。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摆脱小农经济,加速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农村土地流转能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是使非农就业、迁移到城市居住的农民摆脱土地束缚的重要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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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近年来,全市各地遵循"依法、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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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是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最佳路径选择——基于家庭农场与传统小农户、雇工制农场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等五个基本特征。与传统小农户和雇工农场相比较,家庭农场既把现代农业要素融入到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经营中,又避免了雇工农场大规模流转土地带来的解放劳动力过多、企业运行风险累及农民、农作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是农业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中共武汉市蔡甸区委党校课题组 《长江论坛》2010,(3):92-95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前提,是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关键,是科学配置农村人力资源、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是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的手段,是实现农业跨越发展、农村繁荣稳定、农民有效增收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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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权利主体应当有土地承包者、土地承包受让者、土地生产者、土地经营者、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包括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权利,建立新型合作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的结社权利等。国家应当从约束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权力、确认农民土地的区位价值、完善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制度、完善农民土地权利立法方面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