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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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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将不能安全驾驶罪纳入"刑法",大陆在2011年2月出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二者在理论基础、刑罚目的、法条设计、实施情况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比较不能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异同,有利于预测大陆危险驾驶罪的未来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处罚领域,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突破。但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许多质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辨析,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及其适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震慑、预防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有利于保护民众生命安全、生活安宁,维护社会和谐。危险驾驶罪应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上实施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司法适用中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醉酒驾驶行为也需要考量犯罪情节,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应结合危险驾驶行为潜在危险、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危险驾驶罪罪过形态应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基于加大惩处力度的立法初衷,对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缓刑或免于处罚须严格控制。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罪名,从5月1日实施以来,理论界对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但依然存在着与实务脱节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的司法认定存在着不少争议的问题,如自首的认定、当场逃逸的推定、构罪的证据格、量刑等。本文以2011年以来浙江省丽水全市危险驾驶中醉驾案件为样本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罪不能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以上刑罚,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这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由于不能逮捕,实务部门往往想方设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甚至出现了超期羁押、违法羁押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适度提高法定刑、灵活运用拘传措施来解决问题。然而,轻罪不羁押,至少尽可能不羁押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上述做法并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究其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缺乏相配套的轻罪处理程序、审前羁押程序门槛过低。应当设立相应的轻罪程序,同时将到案与羁押相分离、提高羁押的程序门槛。唯此,方能根本解决危险驾驶罪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使轻罪程序走上现代化之路。  相似文献   

8.
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电动摩托车可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人也不缺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与立法两个方面都亟待完善。就前者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本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主客观方面的审查上而非车辆属性的判断,同时应摆脱抽象危险犯无需具体判断危险的误区,灵活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交警部门应破除唯酒精论的执法方式,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落实好审查不起诉制度。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概念,填补制度漏洞,同时可以通过设置行政前置与改造为具体危险犯的方式完善危险驾驶罪,贯彻实现刑法谦抑性,充分发挥刑法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9.
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0.
<正>长期以来,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是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世界各国无不将其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乃世界各国运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的共识。比较法上,醉驾入罪门槛逐步降低,刑罚呈加重趋势,我国对醉驾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到独立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演变。  相似文献   

11.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刘青 《传承》2011,(6):86-88
"刑罚趋轻与合理化是刑罚变化的必然趋势,尽管犯罪现象并不减轻甚至存在趋多走向。"[1]而我国的刑罚与西方国家相比是严厉的,学界对刑罚的轻缓化基本持可定的态度,但大多数学者都将注意力集中在立法上的轻刑化,而忽略了在刑事司法事务中的轻刑化。罪行法定原则的核心主轴是限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这就需要我国确立软化的罪行法定原则,限制法官入罪的自由裁量权而富于法官出罪或轻刑化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刑法的实质解释,在实践中适用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从而实现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轻刑化。  相似文献   

14.
危险作业罪入罪可归因于公共政策和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推动。该罪的行为方式可概括为违反行政安全管理监督命令+三种行为之一+现实危险,理解时需要把握关键要素。从立法上而言,危险作业罪缺乏注意规定和类型性或兜底性条款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另有原因。从司法上而论,危险作业罪可以作为预防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前置罪,但范围不能扩大到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领域。判断“现实危险”必须结合危险作业领域是否处于容易引起灾害发生的客观环境因素考量。危险作业罪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关系,但不存在法条竞合。它与危险驾驶罪是牵连犯的关系,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质罪)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刑罚趋轻与合理化是刑罚变化的必然趋势,尽管犯罪现象并不减轻甚至存在趋多走向."[1]而我国的刑罚与西方国家相比是严厉的,学界对刑罚的轻缓化基本持可定的态度,但大多数学者都将注意力集中在立法上的轻刑化,而忽略了在刑事司法事务中的轻刑化.罪行法定原则的核心主轴是限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这就需要我国确立软化的罪行法定原则,限制法官入罪的自由裁量权而富于法官出罪或轻刑化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刑法的实质解释,在实践中适用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从而实现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轻刑化.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反映了风险社会下刑罚早期化的趋势,与刑法谦抑性发生一定的冲突。应当肯定修正案对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扩张并非无边无界,为防止其过分扩张需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方面对其施加一定的限缩。  相似文献   

18.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19.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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