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编辑同志:我丈夫郑某于2001年4月份从某市人民商场花380元钱购买体育用发令手枪一支,随后以500元的价格(未改装)卖给王某。2001年6月14日,公安局以涉嫌买卖枪支罪将我丈夫刑事拘留。请问,我丈夫的行为构成买卖枪支罪吗?夏女士:你丈夫的行为构不成买卖枪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规定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和爆炸物。我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 相似文献
2.
3.
4.
麻爱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4)
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责任层面出发,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是刑法禁止性枪支并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具有认识可能时,认定其为故意犯罪才有正当性可言,才能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构成要件角度观察,"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评价要素,确定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应充分考虑法律评价要素自身属性,结合案件事实本身及行为人立场视域,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刑法禁止性枪支这一"故意"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件,在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违法性认识的出路在于寻找责任主义原则与刑法治理功能的最佳平衡,建立对行为人非法持枪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机制是恳切的现实回应。 相似文献
5.
于国华,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长。5月19日,于国华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查明,2002年1月-2007年10月,于国华收受他人贿赂总计折合人民币745.2万元。案发后,查明于国华有折合人民币1075.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外,于国华从2001年起至案发非法持有枪支3支。 相似文献
6.
7.
4月11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对“石秀山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院一审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七项罪名,依法判处石秀山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20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30万元。检察机关指 相似文献
8.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1)
根据对300个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案件类型主要属于以自用为目的的买枪犯罪,枪支主要是仿真气枪,涉案枪支数量多为1至2支。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目前量刑较重,原因在于入罪门槛低、枪支范围宽泛、刑罚种类不完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虽然属于法定犯,但对枪支认定标准要科学,对枪支的理解不应严重超出国民预期,同时应设置管制、拘役等刑种和法律认识错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阻却刑事责任,以便对轻微犯罪行为做到罪罚相当。 相似文献
9.
这是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网络贩卖枪支案。这是一个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于一体的特大网络犯罪组织。枪支的买家,涉及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212个地(市、州)。截止到2012年9月22日,江西警方共查处涉枪违法犯罪嫌疑人241名,其中18人被刑事拘留、12人被批准逮捕。共缴获各类枪支203支,缴获气枪铅弹和小口径子弹10217发,缴获的气枪零部件可组装成1842支整枪。此案规模之大、涉及地域之广、人员之多、犯罪手段之新、反侦查意识之强、收缴的枪支和部件之多,近年来在全国也属罕见。 相似文献
10.
11.
吴海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6):48-51,66
2016年春节期间,天津某射击游戏摊位经营者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被逮捕。该事件引起了广大群众以及媒体的关注,使我国枪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面临新的考验。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仿真枪的定性问题。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赵春华定罪,从法理和人情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妥的。对此,应当从个案的角度出发,以小见大,分析、研究我国枪支管理法规的现存问题,从枪支的立法、司法以及普法等多方面,进行规范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13.
14.
15.
本文通过实验研究,对当前社会上以气体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类气枪的发射机理进行了分类,并阐述了此类“钢珠”气枪发射的弹丸是否具有常规鉴定可利用的价值特征。 相似文献
16.
2007年1月11日上午8时许,随着浔阳江畔的一声枪响,备受关注的江西省抚州市熊氏黑社会犯罪集团的首犯熊新兴在江西省九江市被依法处决。同一天,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涉嫌为熊新兴充当“保护伞”的内幕被披露。2007年1月19日,许晓刚因涉嫌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许晓刚是目前全国公安系统“护黑”级别最高的落马官员。 相似文献
17.
洗钱罪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一 )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界定 :主观上 ,只有直接故意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 ;看洗钱行为对象的性质 ,是否属于法定的三种犯罪的非法所得 ;看数额多少。另外 ,对于接受赠与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但承认受赠财产是非法 相似文献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