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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0 毫秒
1.
职场智能监控以攫取劳动者个人信息为前提,以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为结果,同时又以持续攫取劳动者个人信息作为继续精准高效运转的保障。然而用人单位运用智能监控的管理权益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之间的冲突未决,导致诸多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在宏观层面上,用人单位往往以智能化管理为名,行侵犯个人信息之实;而劳动者则因智能监控技术滥用与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导致其被操纵风险不断加大。在微观层面上,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同意规则在从属性劳动关系背景下已逐步异化;同时立法层面缺乏针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关注与救济。因此,亟待确定用人单位使用职场智能监控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以确立职场智能监控尺度并厘清其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边界,并构建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用人单位管理权益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之平衡。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在强调互联网秩序和安全基础上,应当尤其重视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性和可控性,重视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无论公权力机关对公民身份信息的获取,抑或一般用途的网络用户信息获取,都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从而避免过度采集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侵权的非法产业链条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泛滥,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技术性、隐蔽性、无地域性、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及后果的严重性,要求社会必须加快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打击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迫切需要,是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必然要求,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必然选择,是个人信息有序流动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是信息化时代的内涵所在。因此,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4.
在当代信息社会,因网络科技发展与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而告知后同意原则之适用,则为其提供了解决之道。告知后同意原则主要包含告知与同意两个方面,告知应合理有效使得当事人得以了解其个人信息将如何被搜集、利用或分享;而同意应自愿、目的特定、清楚明确、基于告知后书面为之。并针对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之规定进行评述,以期能更好的借鉴告知后同意原则,增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之有效性。  相似文献   

5.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6.
疫情防控中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衡平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政府及时全面地披露疫情信息,不仅推动了抗击疫情工作开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还能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疫情防控。但是,疫情信息公开也意味着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存在暴露的风险。基于公共利益满足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权衡,公民需要适当让渡其个人信息,但应以公民隐私权为边界,并以对个人信息的去识别化处理为前提。政府在对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处理的过程中,应当评估个人信息在具体场景中的使用所可能引发的隐私风险,坚持信息数据利用的最小化原则,阻却个人信息再可识别的可能性。同时,应当加强政府对信息采集、传输存储以及披露利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相似文献   

7.
为网络支付“立规矩”,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商务迅猛的扩张速度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之间矛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需着重从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沉淀资金及其利息运用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完善具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采取权益保护模式,这与该法对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由此衍生保护力度不足、体系衔接不畅、分类保护导致路径冲突等系列问题,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停留于纸面。对此,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这既是因为个人信息本身即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也是因为权利保护模式符合我国实际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民法典》时,应当明确赋予自然人以个人信息权,并在已有的权利束之外增加诸如信息保有权、信息知情权、信息被遗忘权等其他具体权利;强化信息自决,让个人信息主体自己占有和控制个人信息;在救济方式上完善人格权请求权,并以侵权责任作为救济个人信息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9.
目前许多网络平台、APP为了全面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而订立了“半强制条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立法保护滞后,实践中也面临重重困境,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为此,需要从动态多元的角度探讨大数据时代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以完善法律规范为解决路径,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障,为我国网络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0.
裁判文书的公开使得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到互联网络中,必然吸引相关企业对其进行充分地挖掘与利用,不可避免地对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在大数据时代,每一种处理信息的方式都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特点和影响范围,动态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国家机关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谨慎公开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也需要容忍社会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个人信息的利用.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策略与规则的思考,在法律制度的整体层面上探究我国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应选取怎样的价值定位,以及在民法典和特别法中如何进行制度结构安排与内容设计,从而使我国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成为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流通与利用的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12.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和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在便利人们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滥用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并衍生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滥用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日益多发,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深圳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案,2010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员工涉嫌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等[1].个人信息滥用的严峻现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深刻反思和检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地位愈发失衡,传统个人赋权保护路径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为有效制约信息处理者并协调其与信息主体间的不平等地位,域外学界提出了信息信托的概念,并发展出了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模式,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为信息主体利益考量的信义义务;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模式,由第三方受托人提供独立的信息信托服务。两种模式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洞,需要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加以反思。在肯定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思路的前提下,宜对信义义务主体加以修正,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承担信义义务,并对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加以界定,发展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进路。  相似文献   

14.
智能推荐旨在提供更针对性产品或服务,解决信息过载问题。但这一服务也产生用户画像获取了用户隐私,限制个人选择和发展,算法偏见导致不公平等诸多问题。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智能推荐的问题基础上,提出加强对平台关于用户隐私、用户信息的保护,严格遵循用户知情、同意使用的原则;引入平衡推荐机制以及提高算法的透明度与维度,加入人工审查等多项建议。以求平衡人工智能发展与个人权利保护的矛盾,更好的应用科技促进发展。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与数据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属于私法权利,强调可识别某个自然人的内容要素,适配以同意原则为中心构建的私法控制模式;数据属于公法权益,强调对内容要素的规模化抓取与数字化处理过程,适配以合理利用原则为中心构建的公法保护模式。应当根据个人信息转化为数据的发展过程,采取位阶式的综合保护模式: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前,以私法控制模式为主;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过程中,整合私法控制的端口式保护与公法规制的过程式保护;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后,以公法利用模式为主。  相似文献   

16.
正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让我们看到了由于信息权保护缺失导致信息泄露的"次生灾害"。一是缺乏根据应用场景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保护,导致个人信息无序传播。二是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多元,对这些机构主体在信息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方面缺乏规范和监管,个人信息泄露渠道不可控。三是法制不健全。缺乏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无法保证个人信息有效用于合法性事由,导致隐私泄露。四是个人信息泄露直接影响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对应急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应总结经验教训,  相似文献   

17.
在科技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犯罪方式更加多元化,我们除了立法方面的预防机制外,接触个人信息较多的相关主体,尤其是相关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技术,采用一些先进的防护技术以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部门、机构必须承担保护这些信息材料的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干扰个人对自身隐私的自治,可能削弱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而且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监视系统对隐私信息实施无差别收集。因此,降低甚至消除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既要通过加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和强化技术标准,构建隐私权的事前保护法律制度,也要建立以公益诉讼和消费者集体诉讼为主体的事后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9.
《江苏政协》2013,(9):17-18
<正>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创新步伐的加快,各种新技术的应用、产品和服务正全方位满足着网民需求,网民信息消费呈现出良好发展前景。但调研发现,当前网民的信息消费仍存在消费的政策环境有待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急需加强、安全有序的信息消费市场有待净化、信息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为此建议:一、加快落实"信息惠民"政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力度,严格实施管理法规,创新管  相似文献   

20.
探讨了对非公务机关个人征信的法律规制: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征集与处理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许可;非公务机关在征集与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要遵守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规定;非公务机关在征集与处理个人信息时,要采取一定措施保障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并承担造成信息所有人权利侵害时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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