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1.
制度性歧视与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功能——以农民权利保障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度性歧视是指由国家的正式规则所形成或被国家的正式规则所接受和保护的歧视。城市化进程中针对农民的歧视性制度安排,主要表现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类:户籍制度;农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等。上述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严重侵犯了农民财产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权等基本的宪法权利。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专门的以反歧视为目的的平等权利保障机构或职能更宽泛的人权保障机构,既是国际人权法所倡导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平等权利保障机构就其功能而言,适合于以大多数农民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和权利诉求。 相似文献
12.
13.
中国古代的刑官群体在身份上都属于国家官吏,身份的复杂性远远低于现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又可以被称之为“权力的共同体”,但权力的内容、结构、分工、内在的运行机制等则有自己独特的逻辑。探讨古今中西之别,会给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发展带来重大的启迪。 相似文献
14.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新时期的治国方略,是我国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方面的原因,法治建设在我国虽已起步,却极不完善,其中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需要突破的问题。就监督主体而言,人民政协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对完善监督制度的各方面都分别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因此,为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探讨如何改革和发展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宪政既指一种静态的民主政治形态,也指一种动态的政治实践过程,它以立宪为起点,以民主、法治、人权为实质内容和目标。任何有助于推进民主,完善法治,保障人权的政治制度都将成为宪政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殊历史背景下中国革命和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正是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保障社会主义人权,因而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感于此,本文拟以世纪之交特殊的时代需要为背景,就人民政协的改革、发展、完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重要意义及… 相似文献
1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科学地表达了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性和权威性地位,以及宪法的遵守和实施在依法治国中的首要地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普通公民的宪法精神还没有真正养成,宪法的实施也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当下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 相似文献
17.
社会宪法,即与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的集合。我国的现行宪法在经过四次修改之后,可析出许多社会宪法规范,社会宪法规范既课予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又为国家在制度形成中的裁量权设定界限。应以社会宪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实践,明确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国家责任,解决"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平等保护的冲突,取消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中的歧视性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8.
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面临不同层面的理论分歧,其中分权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理论冲突,集中反映了中国宪政建设中不同制度发展方向的理论选择。然而,宪政建设中的实践问题既不可能等待理论上的冲突尘埃落定,也无法完全涵盖于上述理论冲突中。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面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控权机制问题、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化问题、新媒体时代的"权利-权力"关系问题、国家基本政策的制度化问题以及宽容的宪政文化的养成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超出了纯粹的理论选择问题。不应以理论上的所谓"冲突"取代对宪政制度具体问题的关注,应以实践唯物主义哲学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的宪政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1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既指改革开放以来产生于中国独特时空背景下的宪法学,同时也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所进行的宪法学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家权力来源理论和国家权力关系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围绕这一理论核心形成了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理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理论以及宪法运行理论等主干理论。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展开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影响了宪法学的范畴体系、理论容量、方法论取向和学者的理论思维模式。社会科学宪法学的繁盛和宪法解释学的初步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特色。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受到了宪法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宪法学对于民法典表现出从立法技术、制度结构到制度精神的至少三个层面的理论关切.对此,民法典也进行了系统性回应,包括确认宪法的法律位阶秩序、巩固宪法上的国家基本制度以及重申宪法共识等.宪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虽有显著区别,但就国家宪法秩序的建构而言,在相互尊重和保持自身法体系边界的基础上,民法典与宪法应当实现法律功能上的衔接与协调,共同致力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之终极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