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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卜安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5):102-108
黑社会组织及其人员的行为既与官方对立也与民众对立,既被官方认为背于道德规范,也被民众认为背于道德规范。他们是出于个人目的,以违背社会道德的方式和手段,谋取私利。明清时代官府衙役,作为一类以不正当手段谋生者,应该是黑社会成员的一种先祖。黑社会成员不正当谋生的主要手段是强迫妇女卖淫、诱骗他人吸毒、组织他人乞讨偷窃或自己从事诈骗抢劫,色情业、赌博业和毒品业是他们不正当谋生的主要渠道。有效反制不正当谋生应该是反制黑社会的有效手段,因此应该普及教育,规范道德;保障就业,消除贫困;完善官制,优化法制。 相似文献
12.
卜安淳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3):25-31
法语言问题源于社会变迁、语汇移植、汉语改革等诸多因素。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学者重视的基础上,通过教育促成法学界和法律界的用词准确和用语准确,进而使我们的法律和法制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的概念词语。 相似文献
13.
论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卜安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4):29-37
犯罪学内部学科结构由犯罪现象研究、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危害研究、犯罪对策研究、犯罪学研究工具、反思犯罪学等六类学科组成。犯罪现象学研究犯罪现象 ,包含犯罪行为学、犯罪比较学、犯罪史学等学科。犯罪原因学研究犯罪原因 ,分为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环境学、犯罪社会学等学科。研究犯罪危害的学科应称犯罪危害学 ,含有犯罪被害人学等学科。犯罪对策学研究犯罪对策 ,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学等的犯罪对策研究 ,犯罪学的犯罪对策学科有犯罪预防学和犯罪矫正学。犯罪分类学和犯罪统计学是犯罪学的工具性学科 ,而比较犯罪学、犯罪学史则是犯罪学的反思性学科。 相似文献
14.
在古代案狱诉讼中,当事人“辞服”与否是审判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为此。审案者把刑讯当作主要法宝。当今社会,自上而下要求服从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消除,要求被告人“坦白”的国家刑事政策和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刑事诉讼法条文,都使司法人员形成要求犯罪者“认罪服法”的观念,因而重视对口供的获取。因此,变司法人员的统治观念为服务观念,把司法工作对“威信”的追求转变为对“公正”的追求,是防控刑讯逼供犯罪的当务之惠和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5.
卜安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1):144-148
考察中国古代典籍,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古代学者们看来,法是规则.一是办事规则.从造屋之法、制器之法到用兵之法,凡人间事务的办理都需要法这种规则.二是社会规则.王政有法度,交往需礼法,无论是"等赋、政事、财万物,养万民"的善法,还是"佐兴虐政"的恶法,都是社会规则.三是自然规则.由人法而论及地法、天法、道法,社会规则的法应该源于自然规则的法. 相似文献
16.
卜安淳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汉字是指中国人发明的符合六书规范的可以记言记事表情达意的方块文字。文字的发明适应了君王的社会治理,弥补了君王仅"以言语为约束"或"结绳而治"的不足。文字一产生就成为君王治理的重要工具,专设史官以文字记录君王言行成为政权法制的重要内容。从仓颉文字的推广可知君王对文字规范的重视,而文字更有助于规范其他方面的社会制度。文字的分化会造成朝廷统治的障碍,统一文字是秦朝廷集权统治的重要措施。文字的统一促进和强化了法制建设,而法制的发展和强化又促进了文字的进化。汉字由小篆变为隶书有利于法制的进一步推进,隶书演变为楷书和草书,则只有楷书能适应法制的需要。唐代科考对楷书的制度性要求为中国法制文件的汉字书写确立了字体标准。中华法系有其特殊的内涵,中华法系的特殊内涵与汉字的特殊性质应该具有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从上古开始,一直是一个家族(氏族)在九州大地上控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这个家族的繁盛一直延续到今天,炎黄子孙们永速是中华大地的主人。这样一个民族的历史悠久,毫不动摇,不仅构成了中国的独特历史、中华民族的独特性格,也构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途径和方式。从黄帝尧舜禹开始,中国法起源、生成、发展,始终与宗教没有太多的联系,因而缺乏宗教性,却富于道德性。适与创设于深重民族灾难之中的希伯来宗教法是很不相同的。中国法根深蒂固的民本基础,使其具有真正的法的精神,其最终的指向,与富有宗教性的法是殊途同归的。 相似文献
18.
19.
卜安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8-12
犯罪学理论是要讨论关于犯罪的道理。我们讨论违法犯罪,不能仅考虑刑事法,首先必须考虑民事法、行政法。仅以刑事法规定什么是犯罪,人们可能普遍不明白什么行为是正确的和正当的。刑事犯罪是严重违犯民事法规定或行政法规定的行为,刑事法源于民事法和行政法。制刑必须定律,必须严格标准,律就是标准。有法律就有犯罪,纪律、政策之类制定出来让人们遵守的规范都是法律。预防犯罪非专职可行,必须全社会综合治理。惩罚犯罪非专职不可,必须是专门机构的专门工作。 相似文献
20.
卜安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1-94
犯罪的主观原因是促发犯罪人犯罪的个人的主观的因素,是犯罪人之所以犯罪的直接原因。分析犯罪人的犯罪主观原因,可以从犯罪倾向、犯罪观念、犯罪意志(出于仇恨、妒嫉、贪婪或残忍等)、犯罪习惯、犯罪人格和犯罪过失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