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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从世界各国的权力结构看,一些国家检察权边界清晰,且具有自己独立的属性,一些国家检察权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边界模糊且不具有自己的独立属性。但根基于不同权力结构下的各国检察权均具有谷间带链接特质,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终极运行目标。梳理和正确认知这些共性表征,有助于从另一个层面深入理解一国检察权的“特有”属性和“特色”内容。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将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和出发点,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金融发展的健康稳定提拱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3.
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检察权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中存在的对干警考评以定性为主,考评材料缺乏平时积累,对下级院的考评采取条线分散考评方式等问题,以及处理考评中定性与定量关系、地区差异、考评模式等难点,检察案件考评机制应注重对干警办理个案的考评和院对院的综合考评。"串联式"的检察业务流程本身具有动态的内生性动力,将该动力融入到"块块状"的检察业务管理模式中将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需要以动态发展的眼光对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全面发展提供一些理性思考,形成一个准备、研发、互动、回应、改良型的动态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4.
司法鉴定是科学办案和文明诉讼不可缺少的重要而基本的手段,是和严谨、有序、公正、权威联系在一起的。然而,近年来,司法鉴定的无序混乱状况较为严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及其证据表现形式——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存有重重疑虑。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成为倍受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拟就这一热门话题,分析其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探求实行改革的法理基础,构建改革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5.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随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少年法庭建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正如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年又在芝加哥市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标志着近现代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一样,上海少年法庭的建立也同样成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涉少案件,这在我国审判制度上是一项重大改革,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有效举措。它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教育人、挽救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  相似文献   
16.
检察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问题。当前,以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为重点的六大改革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展开,2000年开始正式实行。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其历史必然性。试行中的经验表明,只有对检察机关、检察权予以正确的法律定位,并建立符合这一定位下的管理体制,改革才能顺利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17.
论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本文从沉默权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出发 ,着眼于其对诉讼公正尤其是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 ,论述其产生之后即取得各国认同与接受的原因即其自身在实现刑事诉讼基本价值过程中的作用 ,及其对刑事诉讼走向文明、民主、法治的历史性贡献。而我们立法对此作了恰恰相反的规定 ,似乎与现代刑事诉讼法治化的国际潮流不相一致 ,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南辕北辙。本文在最后认为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沉默权规则乃大势所趋 ,不可避免  相似文献   
18.
测谎结果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青  王戬 《中国律师》2000,(12):58-60
目前,理论界对如何看待测谎技术及其应用结果──测谎结果?怎样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规范测谎结果的证据价值与证据能力?如何对测谎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问题的研究还很欠缺,几近空白。本文作者试图对上述有关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为刑事诉讼立法添砖加瓦。  相似文献   
19.
论沉默权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价值体现在:沉默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使刑事诉讼的价值走向多元化;有助于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沉默权是诉讼主体学说的必然要求,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立法保障。目前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而不能保持沉默,从而在立法上否定了沉默权。这一规定有违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有可能促使逼供的发生。我国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规则,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文明化、法治化,符合国际上对刑事诉讼程度保障的历史潮流。  相似文献   
20.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对于包括刑罚权在内的公共权力有约束力 ,构成刑罚权的界限 ,是刑罚权不得肆意侵犯和干涉的领域。要加大对刑罚权的宪法控制 ,使宪法规范真正作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 ,应当加强宪法规范本身的控制 ,即赋予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 ;应赋予刑事诉讼可诉性 ,对受不当干预的权利施以有效救济 ;应逐渐完善刑事程序基本权体系 ,实现刑事程序基本权利宪法化 ,透过权利的保护运作实现刑事诉讼与宪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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